清代行唐县赈济措施初探
2012-08-15宇文建旭
宇文建旭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历史系 内蒙古 包头 014030)
清朝时期,为了应对频繁的自然灾害,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使人民的生产生活尽快步入正轨,统治者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赈济制度。本文通过康熙《行唐县新志》、乾隆《行唐县新志》、同治《续修行唐县新志》三本县志中的记载,对行唐县的赈济措施进行初步研究。
一、自然灾害
清代时行唐境内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旱涝、冰雹、蝗灾、地震等。
(一)旱、涝。由于受季风影响,降水年变率较大,季节分配不均,导致降水过于集中,这是旱涝形成的主要原因。此外,因行唐县地处半山区,东南海拔75米,西北最高达960米,坡度大,再加上植被条件差,每遇大风暴雨,降水大量涌入平原和低洼地,使局部地区形成洪涝灾害。据史料记载,行唐“尧有九载之水,汤有七年之旱”。[1](卷三,祀典·灾详志)清代时旱涝灾害依然频繁发生。见于县志的重大旱涝灾害就多达17次。“顺治十四年(1657年)五、六月淫雨大水,漂溺男女,冲坏民房甚多。康熙七年(1668年)秋七月,大雨七昼夜,庄稼尽伤,次年五月大雨、雹,秋七月又大雨、雹。九年夏(1670年)旱,麦不登场。十八年(1679年)大旱,饥,诏令赈灾,免租三成。”[2](卷十六,事纪)“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七月十九、二十三日两次大雨,磁河、沙河陡发,河水深丈余,宽四五百丈。沿河地面无不侵及。五十七年(1792年)久旱成灾。道光三年(1823年)七月,大雨连绵,山水陡发,无河不涨,田苗、房屋被淹。”[1](卷首,恩纪)
(二)冰雹。就行唐地区来看,冰雹发生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从曲阳入境,经杨家庄、屹岵头、玉亭、南桥到独羊岗一带;一条从阜平、灵寿交界地带入境经上连庄、上阎庄、城寨、下阎庄到留营一带。上连庄、上阎庄一带和杨家庄、北河一带为多雹区,新乐县东灵寿至行唐口头公路一线为轻雹区,其基本走向是从西北到东南。冰雹是这一时期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其降落往往伴随着狂风暴雨等强对流天气,危害极大。史料记载,“顺治十二年(1655年),大雨、雹,民食树皮、草根,岁租减半;康熙十二年(1673年)五月,大雨雹,杨家庄遭雹侵。”[3](卷十二,纪事)从上述记载中,我们可以想象雹灾给当时人们生产生活带来的巨大损失,但县志中对雹灾的记载却较少,主要是由于雹灾一般持续时间短,波及范围较小,因此各直省官员乃至统治者对雹灾的关注程度明显不如旱涝等自然灾害,地方志中对雹灾的记载也不尽详细。笔者认为,清代行唐地区雹灾绝不仅限于县志中的记载,实际发生次数应该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三)蝗灾。数千年来,蝗灾一直是农业生产中的一大危害。清代行唐地区的农业生产也曾深受其害。据行唐县志的记载,清代的治蝗技术已经较为完备。从对蝗虫种类及习性的剖析、捕蝗与搜种技术的传授、到创立护田夫制度,以及关于鼓励人们积极应对蝗灾的政策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记述。行唐县志中对这一时期治蝗方法如此详细的记载,一方面说明治蝗工作的难度大,另一方面可以看出蝗灾对当时的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据记载,“顺治三年(1646年)秋七月,飞蝗蔽日,庄稼吃尽;四年(1647年)飞蝗过境,漫天蔽日,声如骤雨烈风。”[2](卷十六,事纪)蝗灾的危害可见一斑。蝗灾与水、旱灾害关系密切,行唐地区水、旱灾害频繁,极易诱发蝗灾。由于只有在蝗灾十分严重进而引起中央政府关注时,才会有所记载,因此,关于蝗灾的记录在县志中并不多见。
(四)地震灾害。据清《续修行唐县新志》、清《正定府志》、《新唐书》、《新五代史》和《石家庄地区地震资料初编》、《中国东部地震目录》等记载,从公元前70年至公元1990年,行唐县历经大小地震42次,而其中就有15次发生在清朝时期。如“康熙十八年(1679年)七月二十八日辰时地震。声如雷鸣,墙断裂,屋倾倚。屡震不已,持续四个多月;二十三年(1683年)三月五日未时地大震。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五月四日夜地震,九月二日夜,震声如雷;三十七年(1772年)正月二十七日辰时地震。房屋倒塌,连续数日。道光十年(1830年)四月十一日酉时地大震”[4](p138),等等。从以上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清代行唐地区的地震不但次数较多,而且震级较高,给行唐县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威胁。
二、赈灾措施
清代行唐县官方和民间都设有赈灾机构,并制定了比较完备的赈灾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情。通过对《行唐县志》、《正定府志》中关于赈灾措施记载的对比印证,可以很清楚的了解行唐县的赈灾措施。一遇到灾荒一系列的程序相应开展:
(一)查灾。灾害发生后,地方官派专人奔赴受灾最严重的村庄,挨户清查受灾程度,定出极、次两个品级,将该户人口数详细的记录在赈册上,为防止遗漏重复、影射的弊端发生,还要在该户的门或墙上用白灰写上该户名称做为标记。对于极贫户中的老病孤寡赤贫无依者,也要详细的记录在册,以方便以后的辨识。对于逃荒在外的民户,再另外标注,并在门墙上标识,方便本人回来之后进行验证和补赈。查户口的同时,发放赈票,赈票与赈册相对应,“赈册表明某州县某村庄以次登记姓名并男女大小口数,十二岁以下者定为小口。”[5](卷之十三》惠政上·赈济)等到放赈的时候本人需凭借赈票,领取赈济。对于“老病婺独家无男丁者,许同村亲族两邻具保代领。”[5](卷之十三》惠政上·赈济)
(二)赈济。赈济就是用钱粮救助灾民。地方官员在核查完灾区的受灾情况之后,首先于八月时开仓放粮,不分极、次贫级先行普赈一月,并同时向中央请求支援。例如:“顺治十二年(1655年)大雨、雹,民食树皮草根,王秉直发粟赈济,力请于上得免岁租之半,民因以存活者数千人。”[3](名宦志·治蹟)赈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赈粥。遇灾荒严重,粮食短缺,灾民危在旦夕时,行唐县即在普赈的时候先进行煮赈,让灾民不致伤亡。据县志记载,每遇灾荒“动义谷,设厂煮赈,石米可食三百人,积而计之全活者众,并劝富戶出粟,佐仓儲之不足。”[2](卷之五,惠政志)赈粥的时候最怕拥挤,粥厂多设在离灾区不远的广阔地方,建造厂棚安顿流民。等灾民到齐之后,地方官员开始派发煮好的粥。灾民听到赈粥开始的信号时,便拿着提前发给的粥籖,按先女后男,先老弱后少壮的次序排队领粥。另一种是赈粮。赈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粮食的供给:“大口日给米五合,粟倍之,小口二合半”。[5](卷之五,惠政志)另一种是钱粮兼赈。有时灾情严重,需要救济的人口太多,没有足够粮食用于赈济,只能采用钱粮兼赈各发一半的形式,对灾民来说,这种方法比单独赈济粮食要方便。赈粮都是按月发放,一月三十天计。在遇到二十九天的月份时,普赈期内钱粮一天不扣,加赈期则是口粮照给但大小口都要扣一天的银钱。赈济时的钱粮来源除了动用地方仓厫之外,还有政府下拨与士绅捐献的形式。如道光十二年(1832年),行唐旱灾,中央“拨运船米二千石,并碾仓谷以赈贫民及在学贫生。”[1](卷一·恩记)“邑人姚相祁……捐同族葬地,赈里中饥民。庠生严心杰……岁歉,捐谷一百石,赈饥。邑人高仲……岁饥,罄所藏粟,赒穷乏。”[2](卷十,人物)当普赈结束之后,再根据各个灾区受灾程度和贫富差异酌情加赈。当“成灾达到十分者,极贫加赈四个月,次贫三个月;九分灾,极贫加赈三个月,次贫两个月;七分、八分灾,极贫加两个月,次贫一个月;六分灾,极贫加一个月,次贫不加。”[5](惠政上·赈济)随后从十一月开始,一直到第二年的二、三月再进行一次大赈。极贫的老病孤寡且没有依靠的灾民,只有靠普赈再加上两个月的加赈,才能维持到大赈时期,否则很难存活下去。逃荒在外的那部分人归来之时,就算错过了普赈但只要还没到大赈,都允许对其补赈一月;如果在大赈开始之后回来的则不再补赈,直接归在大赈中。
(三)赈借。遇灾之后,灾民缺少耕种的基本物质资料,于是行唐县的地方官便开仓借贷粮种和耕牛给灾民,让他们进行生产自救。下面以借贷麦种为例,简要分析一下行唐县的赈借措施。首先是优先借给有耕牛的人家,地方官查明他实际能够种植小麦的面积,然后再通过社仓或义仓借给适量的麦种。对于没有耕牛的灾民,如果他能够租借到耕牛或者由官府代为租借的话,不但按照以上方法借予麦种,还借给租耕牛所花费的钱,每亩地借给二十五文。以上灾民所借的粮种和租耕牛所花费的钱等到收获时再一并偿还官府。当灾民没有钱财供养耕牛的时候,由官府借给饲养费,按一个月银五钱计算,也可以由官府代为借贷给没有耕牛的人家,所借费用到明年麦收时期先还一半,秋收之后,再一次还清。除了政府的官贷之外还有士绅的义贷。如:康熙三十年(1691年)岁荒,“监生李茂贷出谷四百余石,听人自偿,不往索至三十三年元旦尽焚其券。”[2](卷十,人物)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久旱成灾,“北贾素武生自出荞麦80石与人做籽种,并不求偿。”[4](p8)政府对这些捐献钱粮的士绅商民,通过“核实其所费银米”,施行“少则酌量优奖,多则题请议叙”[5](惠政上·赈济)的奖励形式,以此来鼓励更多的士绅商民捐献钱粮,赈济灾民。地方官员和士绅借给贫民粮种,能够使灾民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获得来年的丰收。
(四)平粜。平粜是清政府调节粮价的主要方法,在灾荒之年更是必不可少。平粜是常平仓的主要功能之一。“常平仓谷春夏出粜,秋冬粜环,平价生息,以期便民”[6](卷二七五)行唐县实行的平粜法的主要内容为:“俟奉收价贱之年动帑粜贮,不必拘定十年之限,总以民之所余,官为采买。常平,仅照定例,每石减银五分仍恐买食维艰,每石酌减二三钱。制宪方公义准,价逾二两以上者,每石减银三钱;一两八钱以上者,每石减银二钱;一两六钱以下者,仍照五分成例。”[2](卷之五,惠政志·仓储)实行平粜不但要以多建厫仓,拥有足够的粮食储备量为基础,而且粮食平粜时必须按预期进行,由地方官亲自监督,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吏胥贪墨滋扰的弊端,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
三、结语
行唐县在遭遇自然灾害之后,一系列赈济措施同时进行,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灾害带来的损失,提高了灾区生产自救的能力,使灾民的生产生活在短时期内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1]同治《续修行唐县新志》.
[2]乾隆《行唐县新志》.
[3]康熙《行唐县新志》.
[4]王永德.行唐县志[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
[5]乾隆《正定府府志》.
[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