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1万被罚2151万,天价罚金引发争议
2012-08-15
浙江人大 2012年1期
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一个普通的农民,在亲友的资助下租赁了一间小店铺经营服装生意,4个月来,只卖出400多件羊毛衫,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然而最终却被法院重罚。事实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巨大反差,迅速引爆了舆论。
跟谁都唱反调:有一个人把别人维持生命的设备上的一个螺丝偷走了,卖了一分钱,而受害者为修理因此损坏的设备花费了一万元钱。问:“犯罪者应按犯罪所得算赔偿受害者一分钱呢?还是按受害者的损失算赔偿一万元钱?”
云追月儿:如果在贪污腐败的问题上,查出后能处罚贪污金额的2151倍那就好了,那就不会贪污犯罪的,因为贪污的后果是亏本的,所以就不会有贪污,这个办法比较好。
河北老太头: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私利损害他人利益,本身就是明知故犯的违法冒险,早应知道后果。我主张对这些人的过激惩罚,应该一下子打死,杜绝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