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堪称倒逼式立法范例
2012-08-15欧阳晨雨
浙江人大 2012年1期
如果把社会情势的微妙变化,带动舆情民声的涌动,进而推动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作为“倒逼式”立法的基本范式,2010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堪称“倒逼式”立法的成功范例。
这些年,一起起职业病防治事件沉渣泛起。从媒体热议的张海超“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事件,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湖南耒阳农民工尘肺事件,法律修订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倘若没有那一例例鲜活而又惨痛的事件,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监管难、劳动者维权难、追究责任难,将难以进入立法者视野,或许职业病防治法时隔10年后的修正,也不会如此顺畅地启动。而今,既然“倒逼”立法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不妨让它的步子更快些。在日益工业化的生态环境下,不同领域的职业病更呈现加剧化态势,尤其期盼国家法律的有力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