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博弈分析
2012-08-13姜瑞超魏秦邦
□文/姜瑞超 魏秦邦
(武警工程大学 陕西·西安)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实行使用单位自建自用的管理方式,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于一身,“三超”(超预算、超规模、超标准)现象严重。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国务院于2004年7月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利用代建单位专业化、集中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解决自建制存在的问题。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代建制在我国起步较晚,还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解决。在总结各地代建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政府和代建单位之间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助于保证代建制的顺利实施。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将代建制定义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由此可知,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过程中,政府与代建单位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代建单位为“代理人”,其对项目建设拥有较多的技术、管理优势;拥有“信息劣势”的政府为“委托人”,其缺乏专业的项目管理知识,对于市场的行情、信息知之甚少。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政府和代建单位作为博弈中的两个参与主体,各自拥有其主体利益且在博弈过程中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拥有信息优势,代建单位更有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降低努力程度,但代建单位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追求一些非经济利益,比如各种名誉、竞争优势等。
由KMRW定理可知,如果不完全信息博弈重复进行,只要重复的次数足够多,则存在合作的均衡结果。因为每一个参与者尽管在选择合作时都可能面临被对手出卖的风险,但若对方选择合作而他选择不合作,就暴露了自己是非合作型的,从而失去获得长期合作收益的可能。因此,只要博弈重复的次数足够多,未来收益损失超过短期被出卖的损失时,即使他们在本性上并不是合作型的,在博弈开始时每一个参与者都会树立一个合作形象,只有在博弈快结束时,才会一次性地把过去建立的声誉用尽,合作才会停止。
法玛(Fama,1980)认为,在竞争的代建单位市场上,代建单位的市场价值决定于过去的经营绩效,从长期来看,代建单位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因此,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代建单位也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代建单位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这对代建单位而言既是一种声誉激励机制,同时又起到巨大的约束作用。我们可以用一个模型来证明这一点:
根据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的声誉模型,假定只有两个阶段,t=1,2,每个阶段的生产函数为:
这里Pt可以理解为产出,at代表货币化的代建单位努力水平,φ代表货币化的代建单位的资质或能力(假定与时间无关),θt是外生的随机变量(如技术或市场的不确定性)。假定at是代建单位的私人信息,Pt是共同信息,φ和θt服从正态独立分布,均值均为0(E(φ)=E(θt)=0),方差分别为和;进一步假设 θ1和 θ2是独立的,即 cov(θt,θ2)=0。代建单位的效用函数为:
其中,ωt是代建单位在时期获得的收入,c(at)为代建单位时期在努力水平a下付出的成本,假定c(at)是严格递增的凸函数,且c(at)′=0。
显然,当代建关系仅仅是一次行为的话,代建单位将不会有任何努力工作的积极性:c(at)′=0⇒a2=0。但如果这种关系维持两个阶段,尽管代建单位在t=2期的最优努力仍为a2=0,因为博弈没有第三阶段,代建单位无需考虑声誉问题,但是代建单位在第一阶段的最优努力水平a1大于零。原因是代建单位在第二阶段的工资ω2依赖于政府对代建单位努力a2的预期,而a1通过对P1的作用影响这种预期。政府在第二个阶段通过对第一个阶段的观察来预期代建单位的能力,进而确定代建单位在第二个阶段的收入。所以第一阶段的努力水平不仅影响到当期的收入,还会影响到第二阶段的收入。这正是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机理。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代建单位获得的收入等于预期产出:
根据理性预期公式:
因为我们假定 E(φ)=0,就是说,给定P1下政府预期的φ的期望值是先验期望值 E(φ)和观测值的加权平均:政府根据观测到的信息修正对代建单位能力的判断。事前有关能力的不确定性越大,修正越多。因为γ反映了P1包含的有关φ的信息:γ越大,P1包含的信息量越多。特别的,如果没有事前的不确定性(=0),γ=0,政府将不修正;另一方面,如果事前的不确定性非常大(→∞),或者如果没有外生的不确定性(=0),γ=1,政府将完全根据观测到的P1修正对φ的判断。一般来说,γ介于0与1之间。
代建单位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就是说,尽管代建单位的最优工作努力没有对称信息下那么大(满足c(′a1)=1),出于声誉的考虑,代建单位在时期1的努力水平严格大于0。
上述模型假定政府和代建单位只合作两个时期,但其结果很容易一般化。一般地,如果合作T期,那么,除最后一期的努力aT为零外,所有T-1期之前的努力at均为正。
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下,声誉激励可以作为解决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长期合作,政府将对代建单位的努力程度、管理能力有相对更准确的了解,能够将外在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排除,减少监督成本。
另外,为了能获取后续项目的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会十分注重自己在代建市场上的声誉,因而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能力水平。因为如果代建单位发生“偷懒”等行为,即使可以获得超额的收益,但其违约的机会成本太大,付出的将是失去长期合作的代价。因此,任何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所得都是微不足道的,为取得长期的较大利益,代建单位会选择努力工作,为自己建立一个良好的声誉。
[1]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2004.7.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格致出版社,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