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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监督模式的转型与优化

2012-08-10钱中贤王志华

浙江人大 2012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监督

钱中贤 王志华

当前人大司法监督力度和效果虽不断增强,但社会上对人大监督“走过场”、“流于形式”等议论仍然存在。近些年来,浙江省人大围绕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以监督促监督”,有力地推动了人大司法监督的转型和优化。

从间接到直接,人大司法监督方式的“时代转型”

□作为在检察机关和人大都工作过的领导,您对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关系如何理解。

■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监督方式。从关系上而言,人大有权监督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接受和配合人大监督,而人大监督又能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供支持和保障。人大监督多具有间接性和宏观性,一般不直接纠正、处理违法行为。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则相对具体和专业,主要通过参与诉讼活动、运用具有司法性质的直接监督来实现。

□既然两种监督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当前形势下为什么要强调从人大层面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

■当前人大司法监督力度和效果虽不断增强,但监督过于原则、刚性不足,被监督者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等问题依旧突出。社会上对人大监督“走过场”、“流于形式”等议论仍然存在,尤其是个案监督退出后,人大司法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等“硬伤”凸显。此外,一些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意识不强,存在畏难情绪,监督重点不突出,直接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通过人大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利用检察监督这一具体、专业化监督方式,“以监督促监督”,能有效弥补人大监督不具体、不深入以及专业性相对缺乏等缺憾,是提升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一剂良方。此外,还能更好地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实际履行中的突出困难和矛盾,及时督促其他司法机关自觉接受法律监督。

可以说,人大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一方面有利于人大司法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另一方面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得以顺利推进,起到“双赢”效果,这也是当前背景下人大监督的转型与优化。

顺势而为,持续监督

□从人大层面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应该是一项复杂而繁重且具有开拓意义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有没有形成一些经验做法。

■是的,人大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涉及公检法司几家,内容繁多,做好这项工作绝非一朝一夕。省人大常委会从2008年开始连续五年关注并开展这项工作,逐步形成了以“依法监督+支持推动”为内容的“三步式”工作新模式:第一步是从2008年开始连续三年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专项监督;第二步是在2010年7月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第三步是以贯彻落实《决定》为中心,从去年至今对公检法司机关开展跟踪监督,今年7月份还将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今后还将每年选择相关主题开展督促,做到“抓住不放、一抓到底、不断深化”,逐步建立健全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三个步骤既体现了链条式的循序渐进,又体现出金字塔式的升华发展,合力构建起人大层面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模式。

□今年恰逢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刑诉法,这和人大层面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有没有联系。

■诚然,修订后的刑诉法即将付诸实施,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将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新的内容。我们也会考虑到这一影响,今年将结合专项跟踪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适应修订后刑诉法实施的改进完善,各机关相关准备工作开展重点督促,并纳入满意度测评范围。对一些社会关注的比如非法证据排除、“73条”适用、律师会见等热点问题,都会在新一轮跟踪监督阶段部署组织专项监督。

“亮剑”社会民生和公平正义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比例始终居高不下,这也反映了老百姓对当前法治环境的忧虑。如何适应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成为热点问题。

■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很多都与司法、执法不公密切相关,比如云南的“躲猫猫案”等,这与有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对滞后或不力是有直接联系的。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执法具体行为的有效监督,是省人大常委会考虑从人大层面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逐步确立以“四大问题+四个方面”为内容的工作主线,以此督促检察机关抓好具体法律监督工作。

四大问题是指“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抓住这四个问题就抓住了司法执法的方向和关键。四个方面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行政执法”四大领域中的重点、薄弱环节以及监督盲区,比如刑事二审程序、民事执行、看守所监管行为等,以此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司法执法活动的全覆盖。人大将加强督促和引导,对一些类型性案件和倾向性问题适时部署专项监督,真正解决老百姓关心的司法、执法不公等问题,逐步健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主旨的法律监督长效机制。

□联系最近的“毒胶囊”以及之前的“地沟油”、“瘦肉精”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很多问题都出在行政执法不力或滞后等环节。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点又大多集中于司法领域,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否应提上日程。

■与司法活动相比,行政管理及执法与老百姓关系更为密切、效果更为直接。行政执法目前仍存在监管乏力、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相当领域还存在监督“真空”。在去年以来的跟踪监督阶段中,我们已督促检察机关从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入手,依托群众举报、主动调查等手段,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行为,实现监督“关口前移”。目前已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监督,如舟山检察机关围绕“地沟油”等问题就集中监督行政执法案件46件。相信不久的将来,类似“毒胶囊”之类的公共性危机事件会随着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工作的日趋完善而得以有效遏制。

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强调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而“谁来有效监督制约监督者”这个难题如何得以解决。

■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又是法律监督的实施者。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尝试从完善监督体系入手,督促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督促检察机关自觉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监督,重点是自侦案件立案、侦查环节的规范等。二是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监督水平。三是督促和支持公检法司机关构建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互通有无的监督格局。人大则侧重从宏观角度加强对三方面工作的监督支持。随着这些工作的开展,监督制约“法律监督者”的任务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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