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服务浙江海洋经济建设研究
2012-08-09课题组
□ 课题组
商业保险服务浙江海洋经济建设研究
□ 课题组
海洋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各种风险是发展海洋经济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面对部分新型产业将实现突破性发展,以及传统产业将迎来“井喷式”发展的新机遇,来研究商业保险如何为浙江海洋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非常有意义的。本课题在比较了国内外主要涉海商业保险,并分析了浙江涉海商业保险现状之后,围绕政保合作、服务水平、人才及产品的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商业保险更好地服务于浙江海洋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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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服务的新机遇
(一)保险业是服务海洋经济的重要基础条件
随着海洋经济的高速发展,海洋灾害风险亦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浙江地处西北太平洋沿岸,海洋灾害形势复杂多样,是我国海洋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风暴潮是对浙江省威胁最大的海洋灾害。据统计,60余年间浙江省有44年发生较明显的台风风暴潮灾害,因灾死亡7000余人。此外,根据省防办的灾情数据统计,1985年以来,台风及引起的海洋灾害造成浙江省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344亿元。
事实上,保险的起源与海洋密不可分。基于浙江省可能面临的海洋灾害威胁,浙江海洋经济的发展势必将伴生大量的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都离不开保险的积极参与。这是保险业服务浙江海洋经济的首要前提。
此外,保险业意欲在浙江海洋经济大发展的趋势下有所建树,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伴随着浙江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催生的两点新情况:
一是海洋装备制造业、清洁能源产业、海水利用业、海洋勘探开发业等新兴产业成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其中有部分新型产业甚至将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性发展。
二是海洋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海洋渔业、港航物流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将迎来“井喷式”发展的新情况,特别是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工程建筑业在“十二五”期间,其企业数量和企业规模都将大幅度地提升。
这些因素构成了保险业在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中将发挥巨大作用的基础条件。
(二)海洋经济发展趋势下的保险业新机遇
保险是现代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海洋风险的不可抗力性使得保险业的存在有其必然性,而在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的进程中,保险业又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浙江省正处于海洋经济大发展阶段,对保险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正是保险业大有可为的时期。同时,随着舟山群岛新区的设立,港口物流、旅游、现代海洋产业等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无疑增加了全方位的保险需求,必将给浙江保险业带来转型发展的契机。海洋新兴产业,如海洋装备制造业、清洁能源、海水利用、海洋勘探开发等产业的崛起,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这对于保险企业发挥融资服务功能,将会产生新机遇。此外,传统产业,特别是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工程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保险业来说也同样是新机遇。
二、主要涉海商业险种的国内外比较
(一)船舶货运保险
我国船舶货运保险产品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产品的覆盖率低。英国的保险产品齐全、覆盖率广,基本上客户能想到的,都有对应的条款;而我国海上保险品种较少,客户的要求有时无法满足,或者依据国外的条款提供保障,但由于法律环境不同而存在一定风险。此外,国内条款采用报备制,一些名称不同的保险产品却具有同样的承保责任和差不多的承保风险,这不利于承保人依据条款来辨认和投保。
2.产品创新力度不同,且保险条款内容陈旧,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近二十年来,不论是国际海事法律方面还是船舶营运管理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而我国现行使用的船舶险条款主要还是以《远洋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为基础修订的(或直接使用),和国外同类条款相比,内容陈旧,未能适应远洋运输业的变化,客观上束缚了远洋船舶保险业务的发展。由于产权保险等原因,国内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投入大精力进行产品开发,而只是拿其它公司的产品换个名称。导致产品同质性严重,各家公司产品雷同,差异化、个性化东西太少。
3.从法律和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法制环境尚不能满足航运保险发展的要求。在英国、美国等国际航运强国,都拥有完善的海上保险法律,并借助航运的强势,将其规则推行到全世界。以英国为例,伦敦拥有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与其健全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它有《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和大量的判例作支撑,其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条款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国际上关于海运、海上保险、贸易的很多纠纷都选择在伦敦仲裁或者诉讼。相比而言,我国航运保险在法律政策、司法环境等方面都有待完善。
此外,在司法的同一性上,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同的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同样的事实的认识和判断有可能是不一样的,虽然有法律细则和司法解释,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时还会发生。
(二)海洋渔业保险
1.日韩渔业保险制度
日本的渔业保险包括渔船保险、渔协共济(生命、火灾等保险)、渔业共济(包括渔获物保险、养殖保险、特定养殖保险和渔业设施保险等)三大部分。韩国渔业保险制度主要以渔船和船员保险为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水产养殖保险,主要有船体共济和船体共济和船东责任共济等9种共济险种,由水协中央会负责承办。
日韩渔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大致相同:一是依法建立;二是互助和政府补贴保险机制;三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中国大陆渔业保险制度
中国渔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为:一是农业部主导。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受农业部领导,农业部近年来每年从中央政府支农补贴中拿出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渔业互保保费补贴,带动地方政府补贴每年约1.5亿,推动了渔业保险的发展。二是覆盖面不够宽,运行模式不统一。目前全国渔船的承保率在30%左右,渔民承保率在40%左右,还没有100%的覆盖。三是水产养殖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水产养殖是高风险、高投入行业,发生灾害后勘验损失难度较大,巨额风险很难控制,目前没有很好的再保险支持,没有中央财政的补贴,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水产养殖保险,渔业互保协会开展了一些探索但也因无法承担巨额风险而尚未全面推开。
(三)涉海财产保险
与国外相比,国内财产及工程保险的产品种类及保障范围方面均无大的区别,均可根据业主需要在主险条款下附加各种附加险。但在工程风险项目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则有较大差距。在西方国家保险公司、业主、承包商、政府等各个职能部门在整个风险项目管理中,普遍能做到各司其职,形成了严密有效、相互制约的体系,整个风险管理流程清晰,工程担保保证制度完整。而国内则由于缺乏针对工程建设特点的具体法律规定,在项目风险管理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依据,或者虽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在细节上漏洞较多,并且国内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理的手段相对落后。
三、浙江涉海商业保险现状
(一)保险资金方面
近几年来,浙江保险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二次创业”,加快建设“三大保险”,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过去5年,浙江保险业加速向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渗透,保费规模和行业总资产均翻了一番。2010年,浙江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690.3亿元,居全国第9位。其中,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266.2亿元,居全国第3位;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424.1亿元,居全国第9位。保险总资产达到1237亿元。保险密度1540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近500元;保险深度3.1%,比2005年提高了0.7个百分点。
“十一五”期间(到2010年末),浙江保险业为经济社会提供了18.9万亿元的风险保障,其中,提供财产险保障12.7万亿元,平均每6个企业拥有1张企财险保单;为近1亿人次提供人身险保障6.2万亿元,平均每个家庭拥有1.2张人身险保单;累积支付各类赔款和给付760亿元,缴纳各项税金近54亿元,提供就业岗位5万余个,充分发挥了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从这一组数据中,不难看出伴随着浙江经济高速发展的还有浙江保险业。目前,浙江海洋经济正处于借力发展阶段,保险同样在服务、保障、促进海洋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然而,就各层面比较关注的保险资金助力海洋经济方面而言,受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调控政策影响,间接金融占绝对优势,银行独大,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制约,保险业虽然发展速度快,但保险资金运用不足、收益不高,与资本市场尚未形成良好的互动态势。因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保险资金还是保险服务海洋经济中的一块短板,就省域范围内而言,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对于其保费收入和行业资产是在一套较为严格的监管体制下运营的,保险业和保险公司在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中受到严格的监管,保险资本投资权限、投资方向、投资结构、投资监管等制度方面短时间还无法全面满足省域内经济建设层面对资金的渴求。
(二)保险产品方面
“十一五”期间,浙江保险业积极开展创业创新活动,丰富保险产品体系,融入地方建设。目前,浙江省内保险公司涉海保险主要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沿海船舶保险、海洋公众责任险、船员的雇主责任险、涉水工程保险、海洋养殖业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等。
近几年,浙江保险业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聚焦保险产品来看,虽然目前保险产品的各类险种已涵盖了海洋产业的13个大类,但现有的保险产品都是普通保险产品,除了沿海船舶险、进出口货运险、港口及码头财产险外,专门为海洋经济提供风险保障的涉海保险产品仍有待进一步开发。而就这些涉海的普通保险产品而言,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产品推广、产品营销、理赔程序、保险的附加产品等方面都属于粗放发展,产品结构单一、产品服务粗糙、价格竞争非理性等问题较为突出。保险产品的严重同质化没有竞争优势,对客户来说就价格成为最敏感的因素。各保险公司大打价格战,展开恶性竞争。而且,在保险产品创新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怪圈,削弱整个行业的发展能力。有的一些保险公司耗费巨资和人力开发出的新产品,结果很快就被竞争对手模仿,信奉“拿来主义”的保险公司坐享其成,将一些条款稍作变动和调整,就作为新产品上市,甚至以更低的价格和承保条件向顾客推销,导致很多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在新产品研发上做高投入。
另外,我国现实国情是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权集中在保险总公司。由于20世纪90年代,许多省级保险公司自办险种引起了公司经营风险急剧上升,总公司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而收回省公司的产品开发权。至今多数的保险公司仍严格控制着产品的开发、创新权利。开发全新的产品是保险产品创新的核心内容。省域内省级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权力失落,将严重影响保险产品的市场。但事实上,省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的重要分支机构,比控制保险产品开发权的总公司离市场、客户更近,更了解市场需求。特别是浙江经济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具有独特性,这就决定了省域内的保险市场具有别具一格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保险需求与兄弟省域的保险市场有所不同。对此,浙江省域内的保险总公司、省级保险分公司需要引起南非特别重视。
四、商业保险服务海洋经济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推进政府主导保险服务政策,加强政保合作
国外发展海洋经济的时间较长,相关的金融服务手段较为丰富。总体而言,目前世界各国在海洋经济发展领域主要执行的是政府主导型金融服务政策,涉及项目大多集中于渔业发展和船舶建造、风险责任,旨在通过分担风险和诱导利益促进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选择,其主要措施包括发展政策性保险、创新投融资机制及开展金融合作等。省域内的商业保险如何服务海洋经济,可以适当地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在推进政府主导保险服务政策方面,加强政保合作。第一是涉海保险的发展和支持,不仅要促进保险机构提供更多适应海洋经济需要的保险产品,而且也要考虑建设专业性的海洋保险机构。第二是担保业的支持,尤其要发展各类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业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信用增级和外在保障;扩大信保融资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手段,帮助海洋经济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第三是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需求,通过推出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或结构性产品,有效实现风险的分离、分散和转化。
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难以规避成本收益不对称下,生产经营活动的潜在风险。发展政策性保险,通过政府信用担保和资金支持,能有效动员全社会分散海洋产业风险,改变生产经营者在风险面前孤立无援的窘境,这是完善海洋产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海洋产业政策性保险的主要形式包括:1.渔船保险补贴计划,即按照渔船马力的不同实行“高马力高保额、低马力低保额”的动力补贴方案,由政府出资补贴保险费的30%。2.渔业保险补贴计划,即政府成立专项准备基金对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相关链条产品开发产业的保险费给予20%至30%的补贴。3.普惠制引导性保险计划,即不设定具体行业和受益主体,只要是与海洋经济建设相关并愿意投保的,政府均给予不同程度的政策性保费补贴,从而引导更多微观经济主体参与发展海洋经济。
(二)提升海洋经济保险服务水平
一是提高涉海保险产品的适应性,完善保险产品格式条款,增加保险条款的弹性,满足涉海经济的个性化保险需求,提升格式条款的市场适应性。推动保单格式、条款的标准化、国际化,深入推进政保、银保、企保合作。二是提高服务附加值。加强保险行业信息的共享平台建设,推进保险信息化。发挥保险公司在信息的获得和分析方面具有积累性的专长和经验优势,以及在信息处理方面具有的专业化的优势和克服信息不对称障碍的特殊功能,积极参与到经济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动政保合作的项目,为政府投资主体和社会投资主体的投资决策提供高效的决策服务。
(三)培养涉海保险专业人才,引进外部人才
目前,浙江省内相对缺乏对涉海商业保险人才的培养和认证机制。因而,就保险业内而言,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提升保险业的吸引力,以便将优秀的、学习能力、行动能力、执行能力强的人才吸引到保险行业内,并在保险业内良好的培训、实践中快速成长,快速适应涉海保险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这一切都有赖于保险业内优化的人才培养、引进环境。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应在人才储备、人才培养、人才引进机制上着手强调储备、培养、引进涉海保险业务方面的人才,为未来5到10年内保险业务的发展积淀人力资本。其次,保险监管部门应考虑设置涉海保险业务单列机构,制定和完善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落实、跟进涉海保险专业人才的储备、培养和引进。再次,涉海保险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的路径是高校教育,我国保险高等教育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为保险业发展输送了大批人才。涉海保险专业人才需要英文、贸易、保险、海商海事、船舶、法律公约和惯例等多方面融会贯通,此类复合型人才从理论知识学习到与实践的磨合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磨练。这就要求高校所培养的保险人才既要全面、扎实掌握保险专业理论知识,又要掌握娴熟的专业技术,能够很好地承担保险市场开发、保险产品设计、保险营销、保险核保核赔。从涉海人才长期、稳定的培养来看,海洋保险单列于财产保险,将有助于海洋保险人才培养链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涉海保险产品体系,提升产品公正性和精细化
在完善涉海保险产品体系方面,一是加强市场调研,围绕建设大宗商品国际物流中心,研发改进多式联运保险,拓展航运港口基础建设保险等业务,为大宗商品提供仓储和运输风险保障,为集疏运网络提供综合风险保障,为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船舶和货运保险服务。二是围绕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发展船舶建造险、修船责任险、油污责任险、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责任险、海洋养殖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险等险种,为现代海洋产业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三是围绕建设海洋科教基地,为重要科研设备财产风险、关键科研人员人身风险、科研成果转化风险提供一揽子保险和项目型保险的科技保险服务。四是围绕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大力发展旅游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为海洋生态保护区和海洋海岛旅游景区提供财产、责任、人身等风险保障。
在保障保险产品的公正性、推进保险产品的精细化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应从利益平衡、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推进各保险产品格式条款的修正。在涉海保险产品格式条款、核保理赔服务、产品营销推广等方面争取更多保险客户的信赖和消费投票,争取更多的社会认同和市场选择。 第二,省域内的保险总公司、省级保险分公司需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培养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能力,不断创造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近期而言,浙江省域内的保险总公司、省级保险分公司应充分发挥保险功能,量身定制富有吸引力的保险产品。
课题主持人:沙虎居,男,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生导师;课题组成员:王海明、徐友龙、段愿(杭州 310007)。
责任编辑:段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