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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

2012-08-06余金阳许天顺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

余金阳 许天顺

[摘 要]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符合就认定该行为犯罪行为,如果不符合就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一个行为怎样才算是犯罪行为呢,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每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找出其中共同的部分。提炼出一个犯罪模型,即犯罪构成要件。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在实践中和理论研究都多遇到了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呢?我国的一些学者从研究日本刑法中的“三阶层”犯罪理论出发,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启示和帮助,也希望在探讨“三阶层”的犯罪理论的优点时,能为中国化的“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引言

构建什么样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是刑法的基本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理论。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而且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取得巨大成果。不尽局限在前苏联的刑法学研究,而是面向全世界,研究各国刑法的优缺点。从对于大陆法系刑法基本理论,尤其是日本刑法理论的研究的过程中,我国的一些学者从中研究和学习到了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并认为该理论要比我国目前采用的犯罪理论具有更多的优点,同时并建议我国改变现有的犯罪论体系,即从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转化为日本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因此,对于哪种犯罪论构成理论更适合我国,我国应当采用哪种犯罪构成理论的学说成为我国现阶段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两个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些探讨,能为我国现阶段犯罪构成理论从实践中暴露出现的一些问题,提供一些补充和完善的建议。

一、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一)日本“三阶层”理论的概念及构成

“三阶层”犯罪构成是指“讲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这些犯罪的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为知识之统一的全体,称为犯罪论体系。”这种犯罪论体系被一些日本学者称之为阶层犯罪论体系。但是,这个“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定义并不是十分准确的。因为犯罪论体系是多种多样的,而这个定义只是通说而已。

“三阶层”犯罪理论包括三个方面:(1)构成要件符合性。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也就是说,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犯罪构成符合性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构成要件的概念、犯罪的主体、行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错误、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形态等。在“构成要件的概念”中,论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客观面和主观面,除简述故意与过失外,还谈到了目的犯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主观倾向和表现繁重的心理状态。(2)违法性。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要求不仅是要求该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假如客观上并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即不构成成立犯罪。所谓违法,就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及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这只是一般性定义,我们必须联系违法性的本质来理解。违法性理论上一般分为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所谓形式的违法性,以指行为违反规范,违反法的禁止或命令。换言之,形式的违法性,是从形式上将违法定义为违反法律。而实质的违法性一般是在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只有充分地理解了这两个方面我们才能对违法性有深刻的理解。(3)有责性。一个犯罪行为要想成立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具备有责性。所谓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和有责性处于相对应的地位。违法判断是对行为的客观的、具体的判断,责任判断则是考虑到行为人的意思与主观能力,对行为所作出的主观的、具体的判断。正如“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这一近代刑法的一个根本原则,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个人的责任时候,其行为才成立犯罪。这三方面正是“三阶层”犯罪理论的三个方面。

(三)“三阶层”理论的优点

1.“三阶层”犯罪论有较完善的出罪与入罪的机制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对于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是通过违法性判断认定的,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上,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认定为犯罪的违法性情形从犯罪中予以排除。因此,违法阻却事由成为违法性中讨论的主要内容。这使得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推定机能,因为构成要件本身是一种不法类型,由此保证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加强了“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出罪与入罪的机制,加强了人权的保障机能。

2.“三阶层”犯罪论有严谨的逻辑推理形式

“三阶层”犯罪理论所采用的逻辑形式是递进式的推理形式,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和缜密的逻辑性。这使得这一犯罪论体系成为一种立体的犯罪论体系,各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纯正明确的位阶关系,层层推进,逻辑清晰。这一体系在认定犯罪时,必须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依次判断,并且这一判断过程,也是去罪化的过程。从而保证了在司法实践中的,对于罪与非罪的准确认定。

3.“三阶层”犯罪论具有良好的人权保障机能

“ 三阶层”犯罪理论是符合犯罪成立的一般理论,它通过保障机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通过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来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重要目的。它能反映罪行法定原则要求的犯罪构成理论,而且在以违法性为核心的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侵害法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被允许,即发挥了保护法益的功能,同时由于有以责性为要件,这就与就与古老的刑法规则“无责任则无刑罚”的责任主义相结合,更能突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刑法基本功能。

二、“四要件”理论

(一)传统“四要件”理论的不足

1.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不严谨

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成立犯罪。但是,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对行为是否符合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成立犯罪。除了运用犯罪构成认定外,还存在一些辅助性标准,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和犯罪概念,前者和后者并不是包容关系,而是对前者的补充,这样就对罪与非罪的标准认定就造成了不严谨的认定,同时它不符合逻辑判断的规律。

2.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结构混乱

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平面的,是由四个犯罪构成要素独立平行而建立的,因此,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不存真的的位阶关系,有时,其“四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顺序是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不同情况随意分拆组合的,尤其是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耦合的逻辑结构。一旦四大要件“拼凑”成功即能得出一个人有罪的结论,所以这种犯罪构成体系是在犯罪成立这一逻辑前提下对犯罪结构进行分析的理论,更合乎有罪推定思维习惯。

3.犯罪构成理论的出罪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对入罪机制的构建相对完善,但是没有对出罪机制进行完善,这样照成我国的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发挥到了最大化,而忽略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说,采用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给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四要件”犯罪理论的改革建议

(一)规范“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推定关系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论推定方式,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处在一个平面上的四个部分,虽然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对于定罪视乎能直观的运用,但是,我们要是看到的是如果只是因为某一犯罪的犯罪行为因为符合了这四个要件,就能进行入罪的话,应该讲这是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因为我们知道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我们会先入为主地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然后再有罪的前提下进行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推理,这样就和现在的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因此我们必须给“四要件”以一定的逻辑顺序,改变现在的平面结构,转变成有层次的立体结构。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建立统一的“四要件”逻辑推定顺序,应当按照先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从这一顺序开始进行对犯罪进行认定。

(二)建立完善出罪机制

我们应当在建立统一的“四要件”犯罪论推论顺序的基础之上开始,建立完善的出罪机制。因此我们应当完善我们的出罪机制。笔者认为,在制定统一的逻辑推定顺序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制定详细的出罪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压缩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标准。

[参考文献]

[1](日) 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第2版)[M].成文堂,2006.

[2](日)板仓宏.新订刑法总论[M].劲草书房,1998.

[3]高铭暄.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J].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总第19卷.

[4]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J].政法论坛第24期第5期2006年9月.

[作者简介]余金阳,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许天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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