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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影响——以云南省永胜县为例

2012-07-31李玉洁谢彦明

中国林业经济 2012年1期
关键词:永胜县林权林地

李玉洁,文 冰,谢彦明

(西南林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昆明 650224)

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是林业内部生产关系的调整,而且是整个农村改革领域的扩展和深化,是农村改革的继续和完善[1]。这次改革是对以林地权益为核心的森林资产权益关系进行重大调整的改革,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和制度建设上进行的一次系统的全面的落实林业产权的综合性改革,以明晰产权入手,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给予了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2]。

许多学者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动因、现状及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3]。还有学者运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学理论分析和计量分析以及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从实证的角度探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农生产和收益的影响,但对农户生计影响的关注不足。本文以永胜县为例从农户的微观角度出发,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对农户林业、农业的生产投入和收入等实地调查的数据,系统地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永胜县林业总体概况

永胜县地处长江上游云南省西北部,丽江市中部,县城永北镇,是云南省重点林区县之一,山林资源丰富,林业是全县极具发展潜力的产业。永胜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经济弱县,财政穷县,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同时也是一个集山区、民族、贫困为一体的重点林区县[4]。

2 永胜县林改历程及研究方法

2.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

2007年8月8日,永胜县确定所辖的永北镇、东山乡为林改试点乡镇,标志着林改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2008年2月25日,永胜县召开全县林业工作会议,决定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林改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展开,并相继成立县林改领导小组,对林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2008年1~4月,为永胜县林改准备阶段。同年5~6月,为落实权属、外业勘测阶段。同年7~9月,进行内业整理,申请登记。2008年10~11月,林权证的制定及发放工作展开。2008年底,永胜县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部分顺利完成。2009年,在对主体改革的自纠自查与查漏补缺中同时展开永胜县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改革部分[5]。

2.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参与式农村社会调查法对案例村进行调研,以调查问卷为主要调研工具进行半结构式访谈,并选择一些关键户如林业大户进行入户访问。调查时间为2010年7月初至8月底和2011年7月初到8月底。本研究根据人均有林地面积、人均收入水平,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最终决定选取朝阳村、落雪坪村、期纳村、新田村、中和村共5个村为案例村进行调查,每村10户,共计50户。

3 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

3.1 主体改革情况

永胜县将林改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经济任务和政治任务,并纳入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中;落实责任,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的到位;把握原则,依靠群众,全面审核清查,进一步修正、完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抓好对林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认真解决山林纠纷,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永胜县结合本次林改,积极推进林产业并取得快速发展。目前,在永胜县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改革部分中,确权率99.8%,发证率97.8%,调解纠纷率98.3%;均山、均股、均益率达到80%以上。

3.2 配套改革情况

永胜县拟定了《永胜县林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永胜县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意见》、《永胜县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规范配套改革。筹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依法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指导、综合服务三大职能,履行林权登记、资源评估、流转交易、担保抵押、信息发布五项职责,推行一站式便民服务。永胜县因地制宜采取联户经营、专业承包、委托管理等形式,进一步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主体。同时,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补偿、受益者补偿与合理经营利用自我补偿相结合的长效机制[6]。目前,全县已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5.56万hm2(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2.73万hm2,省级重点公益林补偿2.83 万 hm2)。

4 林改对农户生计影响

4.1 农业生产投入和收入结构分析

由表1可见,养殖业收入是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2010年、2009年和林改前1年养殖业的收入占农户农业总收入分别为54.95%、53.68%和54.91%。较林改前1年,2009年总投入增长32.72%,总收入增长25.45%。2010年总投入同比增长13.35%,总收入同比增长9.24%。

4.2 非农业收入结构分析

由表2可见,永胜县涉林打工收入主要源于林管员工资性收入(1 850元/年),2000年林管员收入包括年终奖金等福利收入。其他打工收入增加主要源于农户外出打工人数及工资增长而增长;经营性收入的林业部分主要原因是随农户果品(核桃、花椒、芒果等)和桉油等林产品出售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转移性收入林业部分主要在于农户享受的退耕还林补贴(3 900元/hm2·年)和粮食综合直补等各项惠农财政补贴的增加[7]。财产性收入水平很低且没有增加,可见,调查农户的房屋、土地、林地和机械设备等资产尚处于闲置状态,并未给农户带来收入。

4.3 农户生活支出结构分析

由图1可见,2010年户均生活总支出为55 562元,2009年为37 106元,林改前一年为20 155元。较林改前一年,2009年户均房屋、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和食品消费支出分别增长了5 801元、1 274元、3 903元和1 998元,增长贡献率分别为34.22%、7.52%、23.03%和11.79%。2010年户均房屋、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和食品消费支出的增长贡献率分别为45.47%、10.26%、5.69%和11.31%。房屋、家用电器、机械设备、食品等消费有较明显的增加,主要原因在于房屋的建设在农户生产和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成为农户重要的消费支出,农户贷款借钱筹建房屋比比皆是,而近几年国家实现农机和家电下乡补贴则成为农户机械设备和家用电器消费增加的主要原因[8]。农户住房和机器设备上消费的增长有利于提高农户的生活水平和生产作业水平。同时,公益摊派的增加主要原因在于村级道路的修建支出的激增。

4.4 农户林业投入和收入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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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3可见,较林改前一年,2009年和2010年的种苗、化肥、幼林抚育的投入逐年减少,而造林种植、管护、果品采摘和其他(桉树叶采摘和炼油)则逐年增加,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所调查村“林业三定”时已经划定自留山和责任山,桉树和核桃大多为林改前种植,而且权属纠纷较少,农户从事林业生产的积极性由来已久,桉树、核桃在林改前得以推广种植,同时,林改后林业局种苗站免费供给树苗,节约林农的种苗费用,因此出现前期种苗、化肥和幼林抚育投入减少,而后期管护、果品采摘和其他增加的情况[9]。

由表4可见,较林改前一年,2009年和2010年农户户均林业生产收入有大幅度增长,2010年农户户均林业生产总收入9 715元(占农户总收入的20.64%),2009年为 8 001元(占农户总收入的17.31%),林改前一年为4 951元(占农户总收入的14.83%)。较林改之前,果品采摘和林下经营都有明显增加,果品主要是野山菌,林下经营主要是在林子里对马、牛、羊等进行放养。有了山林资源,节省了饲料等部分开支,也增加了农户的收入。部分农户为增加收入,在林地里种植桉树、核桃等林产品,更大地体现出林地的经济价值。

5 政策需求

表5为农户对政策需求的调查,林改后,永胜县农户政策急需的程度排序为:科技服务(38%)、林权抵押贷款(34%)、政策性森林保险(22%)、林业合作组织发展(16%)、林权交易中心(16%)、防止林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4%)、解决林权纠纷(2%)和加快确权发证(0%)。可见,林改后林农对科技服务、林权抵押贷款、林业合作组织发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和林权交易中心等政策急需的程度比较强烈。主要的原因在于农户林业生产中技术知识相对匮乏,迫切需求科技服务。在科技服务方面,农户对良种壮苗选育推广,森林抚育和林下种植技术等技术指导方面表现出强烈的愿望。针对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交易中心,部分农户认为自家的林地小,林分质量差,而且林地比较分散,几乎没有收益,希望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或者通过林权交易中心将林地流转给能带来收益的组织。农户对加快确权发证、解决林权纠纷等政策不需要,主要原因在于林权证均已发放和几乎不存在林权纠纷。

6 结论

①分析表明,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户经营林地面积有所增加。随着桉树、核桃等林产品的推广种植,农户的林业收入也逐年增加。加快林产品的种植推广,为农民就业和增收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才能更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②尽管从目前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程度难以用模型来估计,但通过前面的统计描述分析,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已经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并且从长期来看,随着相关综合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日趋完善和成熟,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将会更大。

③农户是否了解林改政策和是否具有林权证是影响林改成效的重要因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确权发证,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户经营山林的权利,从而减小了农户林地经营预期收益的不稳定性,调动了农户进行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增加了农户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

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地规模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林改后农户林地面积明显增加,但同时分散的林地产权也面临一个规模经营的问题,分散而细碎的林地不利于农民进行规模化经营管理,从而会导致林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最终会影响到林农收益。这也是目前林改中存在的一个困难,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1]郭艳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分析[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7.

[2]贾治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力又一次大解放[J].中国林业,2006(3):5-6.

[3]张蕾,文彩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J].林业科学,2008,44(7):73-78.

[4]李荣.永胜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地勘察技术[J].林业调查规划,2011,36(1):76-78.

[5]陈应陪.对永胜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J].云南林业,2009,30(2):42-43.

[6]胡正金,朱惠芳,夏瑞满,等.关于集体林权流转问题的探讨[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10,29(3):21-25.

[7]沈文星,吕祥熙.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10,34(1):117-120.

[8]孟树标.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探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9(36):105-106.

[9]董红,孙万里,李亚男.国内外集体林权制度研究综述[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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