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区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研究
2012-07-17斯琴塔娜
斯琴塔娜
一、我区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广大农牧民逐渐认识到一家一户经营模式的弊端,因此由政府引导、基层干部带头、农牧民自愿组织了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主要有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民协会两种,尽管名称上有所不同,但其合作经济的性质是一致的。在农牧业生产实践中,我区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占绝大多数。目前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土地经营权不变,统一购进生产资料,统一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统一销售农畜产品;一种是合作社租用农民土地,反聘农民种田;有少数合作社则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牧业、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提高专业化分工协作,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显示出了优越性和生命力。特别是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进一步推动了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据统计,截止2009年底,全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有5919个(含分支机构),比2008年增加4520户,增长3.23倍;成员总数达58954人,比上年增长2.97倍,其中农牧民成员55902人,占成员总数的94.82%,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80%的比重。出资总额73.67亿元,比上年增长4.4倍,其中货币出资46.6亿元,占出资总额的63.26%。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销售、信息技术服务业、生产资料购买与销售等领域。其中: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资料购买和销售的合作社为73%。当前,我区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平衡
内蒙古地区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纵向发展很快,但横向与一些农牧业比重大的兄弟省市区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截止2009年6月,我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作社3280个,只占全国的1.8%。而同期,山西省为18631个,占全国的10.4%,山东省18490个,占全国10.3%,河北省8248个,占全国4.6%。入社成员仅占全区农牧业人口的0.3%,平均每社成员数只有10人左右,95%的合作社人数在50人以下。从全区分布看,54.7%的合作社集中在赤峰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这三地区的合作社出资额占全区的48.2%,成员总数占全区的54.9%。有个别旗县专业合作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有相当一部分农牧民对专业合作社不了解,入社积极性不高,在没有见到实际效益的情况下,有好多农村牧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空白”状态。
(二)合作社功能和专业水平不高,服务项目单一
由于我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刚刚起步,专业合作能力低,总体服务功能差,专业合作社大都只停留在农畜产品销售环节,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还没有开展起来,专业化、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水平低,从而使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上发挥的作用有限,经营效益也有限,2008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百元投入产出比为100∶145。
(三)相当一些合作社结合松散、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运作不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落实不到位,盈余分配制度不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2008年全区依法登记的合作社中,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的专业合作社数99个,只占14%,社员享受股金的更少。许多专业合作社产、销衔接不紧密,缺乏约束机制,双方未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关系。
2.制度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民主议事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财务制度等。三会中的“监事会”起不到相互监督的作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监督机制尚未形成。
3.大部分专业合作组织没有注册登记,章程制定不规范,许多农合经济组织在不具备法人地位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存在着潜在的纠纷隐患。
4.许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会员参与议事的意识不强,不太关心合作组织的发展,合作意识弱,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
(四)资金短缺,经营困难
大多数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特别起步资金短缺,贷款难、利息高、融资难。在发展中缺少融资渠道,自有资金积累能力薄弱。资金的缺乏制约着合作社培植主导产业和扩大再生产。目前,从全区依法注册的合作社看,能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的专业合作社只有9.7%,大部分没有自身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五)技术和人才的制约
合作社带头人及成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情况,接受新事物难,市场经营理念不强,管理和协调能力差,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比较缺乏,农牧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部分农牧民素质低,获取信息的渠道闭塞,对新生事物接受缓慢,造成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迟滞,产品更新落后,产销脱节的情况,这些降低了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一些合作社自律和诚信意识差,如托县刺尾沟专业合作社,认为贴上“无公害绿色食品”的标签就可以卖上好价钱,所以私自印刷标签。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难,有些仍需经过农牧民实践才能选择使用。如托县旺达西瓜专业合作社,西瓜新品种只有在党员带头试种后,其他社员才开始种,但有些品种经过试种后并不好,给带头的社员造成不少损失,该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党支部书记曾有一年因此损失很大。
(六)个别地区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重视程度不够
领导不到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宏观环境还待改善,有些政策执行还不到位。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扶持和引导,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没有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真正提到议事日程。在政策措施方面,在其登记审批、市场进入、土地利用、产品流通、信贷、税收、企业扶持、资金等投入方面没有建立起优惠政策体系。整体协调不足,各部门间缺乏配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在示范带动作用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和引导,部分农牧户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仍持观望态度。还有不少地方的合作社处在自生自灭状态。
三、加快发展内蒙古地区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的对策建议
1.税收政策,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免营业税、所得税,允许经营农资等,农产品运输比照区内运输公司减征,对管理规范、经营较好、依法纳税的合作社,实行税后返还政策,鼓励其发展。
2.土地政策,对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自产农牧产品加工、储藏、交易市场的用地,实行无偿划拨使用。
3.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各级财政建立农牧业合作基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4.信贷支持政策。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国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资金的投放额度,建立一个针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金融优惠支持体系,主要为其发展给予低息或贴息贷款,尤其是对一些重点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优惠。
5.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支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增强专业合作社农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专业合作社的收益,从根本上要依靠科技进步,特别是要随时引进新品种。引导和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引进农牧业机械设备和适用农牧业技术,政府提供购置农机设备贴息贷款和财政直接给予补贴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承担起推广农牧业新技术的责任,从引进、示范、技术指导、效益等方面都要做好相应的工作,发挥合作社在推广科技方面的作用。制定优惠政策、奖励措施,鼓励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联系,开展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将农牧业生产的新品种、新技术运用于生产一线,将农畜产品加工的技术运用于生产中。也可以运用市场机制,把科研部门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这样既可以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科技支持,科研部门的成果又得到了转化,实现双赢。
6.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培养。培养一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智力支持。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培训体系,落实专项资金,着力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培养懂农牧业生产技术、会经营管理、能够开拓市场的新型农牧民人才队伍。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现代牧业2006、1.
[2]巴嘎那《积极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实践.2007、Z1.
[3]王莉《内蒙古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与对策》经济论坛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