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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价值的确认计价和核算的再探讨

2012-07-17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李宏轩

中国商论 2012年4期
关键词:同行业自创利润率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李宏轩

1 商誉计价的概述

关于商誉,业界已有许多论述,较为公认的观点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却无法具体辨认的无形资源。其本质是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

商誉本质决定着商誉的计价方法,同时,商誉的计价方法也必须反映商誉的本质。也就是说,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商誉,唯一标准应该看其是否拥有实现超额收益的能力和实现的超额收益数额的多少。假如一个企业被主观上认为它拥有实现商誉的能力,但是,实际上它实现的收益额则是连年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收益额,甚至是连年亏损,谁能相信这样的企业拥有商誉呢?所以,检验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商誉,唯一的标准应该只看它实现的收益是否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

但是,长期以来,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中国财政部MOF等)规定:只确认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外购商誉,而不确认企业内部形成的自创商誉,这显然有失公允。

2 对商誉确认计价核算探讨

(1)外购商誉: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以外购企业价格超过被购企业自身净资产的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此法简单直观,便于操作。但此法确认的外购商誉价值是否符合被购企业商誉的实际价值,值得商榷。因为商誉的交易价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商誉本身的价值,也可能低于商誉本身的价值。因此,购入企业有必要对被购企业的商誉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重新计价后再进行核算。

(2)自创商誉:根据商誉的本质特征,对自创商誉计价,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企业的超额经济利益”。本文认为,有同行业的企业,其“超额经济利益”,应该是该企业实现的经济利益超过同行业的平均经济收益的部分;无同行业的企业,其“超额经济利益”,应为超过社会平均收益的部分。但为了客观地反映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在实际计算企业超额经济利益时应该采用同行业或者社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而这两个指标在国家公布的有关统计资料中均不难找到。

为什么要采用净资产利润率?因为净资产利润率更能够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假如有A、B两个企业,A企业的净资产只有550万元,但举债450万元,总资产为1 000万元;B企业净资产是1 000万元,无负债;本年度A、B两个企业均实现了净利润200万元。而前者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企业领导实行负责经营,将负债总额控制在企业偿还能力内,虽然净资产只有550万元,但是通过举债将资产总额提升到1 000万元。因此,虽然该企业的资产利润率为20%(200万÷1 000万),但净资产利润率则是36.36%[200万÷(1 000万-450万)〕。而B企业的领导按部就班,保守经营,资产利润率和净资产利润率均是20%。前者利用550万元净资产,实现了200万元利润,而后者是用1 000万元净资产才实现200万元利润。 这就是管理能力差距的具体体现,而管理能力是商誉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净资产利润率更能客观地反映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

3 怎样对商誉进行确认计价和核算

根据商誉的本质特征和会计实务的具体情况,本文认为商誉的计价和核算方法应分为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3.1 初始计价和核算

(1)外购商誉的初始计价: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计价核算方法,是按照外购企业的价格超过其净资产的价值作为外购商誉的入账价值。即将购入企业实际支付的买价大于被购企业净资产价值的部分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并按一定时期将购入商誉的价值进行摊销。但是,本文认为这样处理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因为实际支付的交易价值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因而导致购入企业实际支付的买价大于被购企业净资产价值的部分并不能准确地反映被购企业商誉的实际价值。因此,对企业并购时外购的商誉价值应采用被购企业的同行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对其重新计算确认,并将重新确认的商誉价值与购买商誉价值进行比较,只有当购买商誉价值大于重新确认的商誉实际价值的部分(具体计算方法见自创商誉价值的计算)作为外购价差才能按期进行摊销,而将重新确认的商誉实际价值永久保留在账户里,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内容,才符合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

例如:ABC公司收购H公司,该公司净资产2 000万元,购买价3 000万元;ABC公司购入H公司后,假设根据H公司同行业的净资产利润率计算出商誉实际价值为700万元,则外购价差就为300万元。

ABC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 —— 商誉 700万

无形资产 —— 商誉摊销 300万

有关资产账户 2000万

贷:银行存款等 3000万

该案例中,H公司的卖价超过其净资产的价值是1000万元,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ABC公司应将其全部计入“无形资产”账户,并分期摊销。这样显然不符合商誉的实际情况,因为商誉的实际价值只有700万元。因此,只有对超过商誉实际价值的价差 300万元进行分期摊销,才符合实际情况。对商誉实际价值700万元,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原则上只要企业商誉客观存在就应该保留在资产账户上。当然,因商誉的存在条件发生了变化而引起商誉价值变化后则应进行定期调整。这样处理才符合资产核算的原则。

(2)自创商誉初始计价核算:我国会计制度到现在还没有规定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计价和核算。这样,客观上已经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较好地实现会计目标和任务。因此,研究出自创商誉的确认计价核算方法已经刻不容缓了。

根据自创商誉的本质特征,自创商誉价值计算方法应采用超额利润还原法进行确认计价。即:

自创商誉的价值=企业实现的超额利润÷同行业或者社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

根据谨慎性原则,在初始计价时应采用计价企业5年以上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进行计算较为合适。因为一家企业在某一年实现的净资产利润率高于同行业或者社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这可能带有偶然性;但如果这家企业在5年或者5年以上每年实现的净资产利润率都超过同行业或者社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这个企业存在着自创商誉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可按下列步骤计算企业自创商誉的初始价值:

第一步:计算企业实现的超额利润

企业实现的超额利润=企业实现的净利润额–同行业平均利润额=企业实现的净利润额–企业当年年末平均净资产总额×同行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或者社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

〔或者 = 企业当年年末平均净资产总额×企业超额净资产利润率 =企业当年年末平均净资产总额×(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同行业或社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

企业当年年末平均净资产总额可采用简单平均法进行计算。即:

企业当年年末平均净资产总额=(企业当年年初净资产总额+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总额)÷2

第二步:将企业实现的超额利润还原成企业资产总额,即自创商誉价值。

企业自创商誉价值=企业实现的超额利润额÷同行业或社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

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企业超额利润数额应采用扣除该企业年末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净额后的差额。

【案例】 续前例, A企业的净资产550万元,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净资产利润率是36.36%,假设同行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为20%.则:

A企业实现的超额利润=550万×(36.364%-20%)= 90万

A企业自创商誉价值= 90万÷20% = 450万

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 商誉 450万

贷:资本公积—— 商誉 450万

通过上述计算和核算后,A企业年末的净资产总额达到1 000万元,净资产利润率与同行业的净资产利润率持平。

3.2 后续计价和核算

经过初始计价后,商誉价值计入了企业的资产总额。但是,由于决定商誉存在的因素很多,而且很不稳定,因此,商誉的后续计价也非常重要。企业应贯彻商誉存在的原则在每年末对其继续进行计价和核算。即:每年末只要证明企业有商誉的存在,就应该对其进行确认计价和核算;同理,只要证明已计价核算的商誉不存在了,就应该核销其已经入账的价值。也就是说根据商誉的本质特征,只要企业有超额利润的出现,就肯定有商誉的存在;如果企业没有超额利润的出现,则表明商誉不存在了,那么已入账的商誉价值就应该进行调减。因此, 在初始计价后,每年末应根据同行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对本企业的商誉进行重新计价核算,并将重新计价的商誉价值与上年已入账商誉价值进行比较,以确认对已入账商誉价值的调整数额。

【案例】 续前例,假设该企业第二年末实现利润260万元,企业当年末的资产总额为1 600万元,其中举债600万元,净资产利润率26%。本行业同期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仍为20%。则该企业当年自创商誉调整价值的方法为:

A企业实现的超额利润 = (1 600万-600万)×(26%-20%)= 60万

A企业自创商誉价值=60万÷20%= 300万

根据计算结果调增商誉,编制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商誉 300万

贷:资本公积—— 商誉 300万

如果该企业第二年末实现利润只有100万元,净资产利润率为10%。则该企业当年自创商誉的调整价值为:

A企业实现的超额利润 =1000万×(10% -20%)= -10万

A企业自创商誉价值=(-10万)÷20%=-50万

根据计算结果调减商誉,编制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 商誉 50万

贷:无形资产—— 商誉 50万

如果企业连年实现的利润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直至使“商誉”账户调减为负数,则应作为负商誉核算,将其调减的数额计入“递延贷项—负商誉”账户,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摊销,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 商誉确认计价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对企业商誉确认计价核算过程中,对自创商誉计价可能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的现象。即使这样,由于商誉价值的确认计价,不涉及收入和费用,因此,不会影响企业当期的盈利额。但为了克服这种负面影响,可以充分发挥好审计事务所等监督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核算和披露的监督,以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1]危英.商誉会计概述[J].财会通讯,2007(5).

[2]张周平.企业自创商誉确认与计量浅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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