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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金体系三支柱划分的辨析

2012-07-13韩瑞峰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辨析养老金

韩瑞峰

摘 要 本文通过分别介绍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分析了三种养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以期更好地了解三种养老保险。

关键词 养老金 三支柱 辨析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因此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即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并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且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

(一)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好处。

第一,老有所养。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只要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其死亡。

第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不会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而使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

第三,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都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金待遇。

第四,流动不影响待遇。劳动者在社会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体帐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而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危机。

1997年我国确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也就是统帐结合养老模式。从理论上说,这一模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结合。从这些年的改革实践看,这一制度在解决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上起了一定的作用,并且个人在这一制度中的责任也在有计划地加强,所以这一制度在某些方面正在朝着既定的方向前进,但是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这个制度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制度运行面临危机,对制度本身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巨大挑战。

第一,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1998年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存在着扩大的趋势,1998年缺口100多亿元,1999年缺口200多亿元,2000年缺口300多亿元,2001年缺口229.2亿元,2002年缺口291.5亿元,累计缺口已超过1000亿元。200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达到24个。

第二,无法应对老龄化挑战。建立统帐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应对未来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但我国目前个人帐户实际上只是一种记帐方式,而根本没有基金积累可言。据有关资料,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为13115万人,占总人口的10%以上,企业退休金供款率达到20%左右尚入不敷出,到2030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增长到34044万人,届时我们的老龄人口的供养会困难。

第三,使投保人对个人账户制度失去了依赖。我国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本意是要鼓励参保人多投保,多受益,提高投保人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现实情况却是,由于个人账户是“空账”,无论投保人投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的数额是多少,其积累额都为零。因此,本应成为促进参保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制度,反而成为阻止进入养老保险的障碍。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建立个人账户,与企业资产实行分账管理。雇主和雇员分担缴费义务的比例,有的是1:1,总体上雇主多缴、雇员少缴或不缴的情况比较常见。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

(一)我国企业年金的功能。

第一,分配功能。企业年金既具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性質,也具有再分配性质。因此,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又被视为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激励功能。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帐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保障职工利益,稳定职工队伍,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取最大经济效益,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

第三,保障功能。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弥补社会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企业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要,有效发挥其补充和保障的作用。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重要作用。

第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但是,企业有选择人才的权利,个人却也有择业的自由。因此,只有企业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能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工伤、养老及死亡抚恤等问题,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盟。同时,又切实保障了员工利益,稳定了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在企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根据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获得良好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受激励进而付出更多的努力。在制定年金计划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险的灵活特点,打破传统的 “平均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年金计划,服务年限长、职级高、贡献大的员工的年金额度更高,计划更全面。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可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自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第三,在年金计划中,企业可以利用福利沉淀实现有效激励,从而留住人才。很多企业在用高薪酬福利实现激励的同时,还会用期权的形式作一些规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长期规划的目的。而在企业年金的计划中,通过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这样既使员工得到了鼓励,又达到了类似期权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很多。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支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一)三者的联系。

第一,三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年金在国家指导下建立运行,同样需遵循国家有关的养老政策,他对职工的补充保障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第二,三种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相同。他们都属于养老保险范围,具有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即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三者的区别。

第一,承办主体不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承办主体是政府,是政府通过立法方式强制实施的,并有政府有关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企业及职工无权决定是否参加、缴费金额和领取方式。而企业年金则是由雇主承办,是企业和职工自主决定建立的,政府一般对企业年金不直接承担责任,主要在立法、税收和监管等方面其作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个人承办,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而政府和企业对此都不直接承担责任,政府主要在制定规则和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性质不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政府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市场行为,是企業和职工根据具体市场和企业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的行为。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完全属于个人行为,是个人视自身收入情况而自主选择的行为,由职工个人负责。

第三,保障目标不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广大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较低。而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是为了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不足。

第四,缴费方式和标准不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和缴费水平都是由政府统一规定并强制实施。而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则是由企业和职工自主决定,自愿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关的缴费问题都是由个人决定。

第五,实施原则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注重公平原则与收入再分配作用。企业年金更注重效率原则,是一种具有激励功能的福利手段。

第六,投资手段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机构管理和运营,保值增值的手段通常是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企业年金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如各种金融机构来运作,投资手段更加多样化。□

(作者: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就读于武汉大学11级社会保障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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