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适用问题研究
2012-07-13孟令辉
孟令辉
摘 要 本文针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带来的社会影响,对此项制度进行了分析与对比,明确了其在中国现阶段存在的重要性以及长远意义。
关键词 裁员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带来的社会影响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都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使得我国劳动力市场形成了“劳动关系长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格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此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意图全力扭转这种形式,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做出重大调整,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然而,《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常态化的争论却没有停息。反对者主要是企业一方,他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制,政府不应当限制解雇雇员的权利。因此,《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裁员潮的出现似乎证实了立法上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弊端,使争论更趋于复杂。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论争的本质是公平与效率的论争,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是现实的,也是深远的。对于保护劳动者而言,最应该给予劳动者一个稳定的工作,稳定的工作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现阶段研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当适用于我国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外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作为第一个在劳动法中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法国,劳动立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演进己相当成熟。关于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1-1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于下列情况之下:
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中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即己最终离开,且此事由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的情况下,已提交员工代表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到岗,需要人替代;
2、企业活动临时性增加;
3、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由于行业活动的性质以及这些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
尽管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情形各个国家略有不同,但整体观之,大多数国家都坚持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立为劳动用工的主导形式,无明确约定的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明确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等工作岗位上,这与我国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立法的一般原则是不同的。
三、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设置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散见于劳动部的有关文件之中。
(二)我國具体的制度
在我国,绝大多数合同都以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主要因为我国对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了自由协商的原则,国家一般不对合同期限进行主动干预,而有限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如《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又由于立法的疏漏,不能发挥作用。在用人单位掌握签约主导权的情况下,大多数劳动合同按照用人单位的意愿以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短期合同形式订立也就不足为奇。而劳动合同期限过短,会使劳动者心中无底、流动过频,缺乏职业稳定感,影响其为企业长远利益服务的工作热情与职业规划,对企业发展不利,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不用担心自己在职业“黄金年龄”后被企业解雇,面临再就业的问题,增加了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推动企业更好发展。同时,对用人单位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还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因业务骨干的流失、关键岗位关键人员频繁流动而带来商业机密泄露、队伍人员不稳定等负面影响,从而实现稳定高效的发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四、总结
从长远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将发展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用工形式,这也是立法所应追求的目标。但是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和法制环境还不够成熟和完善,改变现有的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导的用工形式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操之过急,也不宜使用行政命令来加以强制。目前要做的主要工作应该是去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福利因素,放宽其政策限制,使其成为一种与市场相联系的、劳动力能有序流动的形式,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并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使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均能发挥最大的效用,从而实现其优势互补,实现有机结合,形成完备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1]金英杰.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较分析.新法下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前沿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
[2]王益英主编,黎建飞副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邹杨、丁玉海.劳动合同法最新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