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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店财产的属性及继承

2012-07-13孙硕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继承网店财产

孙硕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个人网店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重要财产。本文从介绍网店的概况出发,以论述网店的财产属性为跳板,初步探讨了个人网店继承的相关问题,力图为网店的继承提供一些可能的思路。

关键词 网店 财产 物 继承

中图分类号:D905 文献标识码:A

据《重庆晚报》2010年10月27日报道,五钻的淘宝网店店主“da164721953”于19日在淘宝社区发了一篇名为《网店是否可以成为遗产?》的帖子。该帖当天浏览量突破7万,引来大量网友的强势围观,更是于25日被淘宝社区置顶,引起巨大社会轰动。此问题的提出,让近年来让法学界关于虚拟财产的争论再次呈现在公众面前。有所不同的是,此前学者们关于虚拟财产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网络游戏装备和电子通讯账号及其他相关内容上,而淘宝店主的这篇帖子则把人们的眼球聚焦在网店上。基于解决新生事物带来的法律空白的考虑,笔者尝试对个人网店的继承作初步探讨。

一、个人网店的财产属性

网店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能够让人们在浏览的同时实际购买,并且通过各种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完成交易全过程的网站。目前网店大多数都是使用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启。网店实际是可以在浏览的同时进行购买的网站,是通过网络来实现营业的商店。网店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个人网店和公司网店,因为公司网店的主体是法人,所以其不存在继承问题,个人网店的主体是自然人,网店的继承是针对此类网店而言。

(一)网店属于法律上的财产。

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等。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1)具体的说来,财产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质:生存价值、使用价值、需求价值、稀缺价值、时间价值、收益价值和易于控制。(2)凡具备以上特质的事物,不管其是否已被法律纳入权利,也不管是有形还是无形,均属于财产。显然网店是符合上述特征的。

(二)网店是法律上特殊的物。

目前学界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学说有五种: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区别说。但是这几种学说各自均有相应的缺陷,债权说无法与债权转移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相关理论一致,知识产权说无法协调网店等虚拟财产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独占性,无形财产说则过于抽象,区别说泛泛而谈,缺乏一个可以实际操作的标准。相比较而言,物权说尽管也与现有理论有龃龉之处,但却是最可取的方案,笔者认为将网店认定为一种特殊的物最为恰当,理由如下:第一,物权的客体早已不局限于有体物,网店本质上和电力等一样是一种形态特殊的物:第二,网店的权属符合物权的特征和效力。网店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具有经济价值;第三,将网店店主的权利认定为物权,可以定纷止争,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网店继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个人网店的继承是网店信用积累的艰巨性的必然要求。网店的生命在于信誉,信誉对于网店的生死存亡和盈利能力有关键性作用。一旦重新开店,在网店数量爆炸式增长的情况下,想重新获得比较高的信用是很困难的,因此其盈利能力也就十分一般。基于网店持续经营的必要性,网店必须能够被继承。

2.个人网店的继承是网店店主风险规避的需要。尽管现在我国网店店主一般都比较年轻,但在现代这种风险高发的社会,我们不能够排除各种意外状况的发生和出现。

3.个人网店的继承是维护网店店主合法权益的需要。网店的注册者即店主死亡后,相关权利人从店主处得知网店的账户信息后继续以死者的名义经营,那么一旦遇上法律纠纷将置经营者于主体不适格的境地。

4.个人网店的继承是规范网店管理的需要。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商利用“淘规则”等禁止网店店主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的初衷在于提高品质、规范管理,但是这种禁止性规定的出台仍不能有效解决网店继承的现实存在。

5.个人网店的继承是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可行性。

1.网店符合民法上物的内涵。民法上的物是指独立于自然人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并能被人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传统民法将物局限于有体物,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能够为人类支配和控制的某些无形物也被纳入物的范围,例如电、热、声、光等。网店实际上和电力等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是一种特殊的物。对此前文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2.个人网店符合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在公民死亡后,均可以继承。基于对网店财产属性的肯定,在这个层面上,网店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是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的。

3.国外已有虚拟财产继承的经典案例。美国 John Ellsworth诉雅虎公司一案中,法院最终判决雅虎公司将原告之子Justin M. Ellsworth电子邮箱中的内容交给原告。

4.网店鲜明的财产性。虚拟财产的继承之所以面临巨大阻力,除了网络运营商方面的阻力外,或许更主要的阻力来自虚拟财产本身。邮箱等虚拟财产本身是不是具有可继承性、继承会不会导致对被继承人及相关人隐私的侵犯等问题一直是人们

无法回避的。电子邮箱等虚拟财产明显的人身性,太多的涉及隐私,构成了其继承的内在障碍。然而,网店这种特殊的虚拟财产却没有此种麻烦,它不涉及隐私,是纯财产性遗产,与人身关系瓜葛很少。因此,既然电子邮箱中的内容可以继承,网店的继承完全是顺理成章。

三、个人网店继承的法律障碍及应对

(一)网店继承的法律障碍。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守法的前提是法律存在,由于没有专门规范网店继承的法律规范,使网店的继承在程序和实体上无法可依,不具有可操作性和统一性,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方式、继承人等具体要件,网店的继承将不再是一个难题。

2.网络服务协议的排斥性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5月31日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暫行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此规定便是网店实名制的法律渊源。

(二)应对措施。

1.制定调整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范,将其纳入有法可依的轨道。有鉴于立法成本高昂,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即可,不妨称之为“虚拟财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规定”立法理念和线索和《继承法》一样,只是对一些细节作变通规定,尤其要注意继承方式、继承人、举证责任分配、遗产评估、遗产范围问题。

2.政府监督网络服务商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制定。网络服务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多数会在提供服务之前让用户签订格式合同即网络服务协议,如果用户不签订则不能享受服务,但这些服务协议中很多条款单方面限制用户的权利,给用户造成了诸多不便。政府应监督并处罚此类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此类行为。

3.继承人继承数字遗产时向网络服务商付费。网络服务商之所以限制用户转让虚拟财产除了担心泄露隐私外,更重要的是为了减少管理费用和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继承人继承数字遗产时向网络服务商付费既可以消除其成本,还为网络服务商创造了一项新的盈利业务,调动了其积极性。

4.用户采取私力救济。用户可以将相关认证信息告诉继承人,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自己的认证信息。

四、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我国网民年龄的增大,网店继承这一命题很快就会活生生地展现在人们面前,笔者试图作一些未雨绸缪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对这一领域的重视。□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法090班)

参考文献:

[1]陆小华.信息财产权.第167页,法律出版社.

[2]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第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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