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理论依据与经验借鉴
2012-07-13周再清彭建刚
周再清 彭建刚
摘 要:我国农村金融协调发展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相互依存、面向“三农”、注重支农效果的良性循环过程。系统论、金融共生论及劳动分工理论构成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理论依据的“一体两翼”。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分工高效的经验及印度“绿色革命”中的金融扶持举措能为我国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协调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 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系统特征;金融共生;金融分工
中图分类号:F833/837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2)05—0007—06
一、引 言
协调是指一个系统为了达到最佳运行效果而使其子系统各部分机能处于相互合作与有序状态。农村金融的协调发展既包括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适应和促进,又包括农村金融内部的联系和协作,它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不尽相同的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相互依存、面向“三农”、注重支农效果的良性循环过程。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齐全,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但农业保险薄弱、农村金融功能发挥不充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支农合作欠佳,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二、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的理论依据(一)系统论成为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的奠基石
1.系统论的思想源泉。自1937年美籍奥地利理论生物学家贝塔朗菲首次提出系统论的概念以来, 系统论的思想不断丰富和完善。系统论又称为系统科学,分为一般系统科学和现代系统科学,前者包括一般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后者包括自组织理论中的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等[1]。一般系统论强调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的复合体,具有整体性、非加和性、开放性及动态性。系统的整体性强调系统整体的功能。非加和性是因复合体内部各元素相互联系并非彼此独立,其整体特征不能由元素特征累加,常表述为:1+ 1>2 或曰整体大于局部之和。系统的开放性则要求系统内部与外部环境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而实现新陈代谢。同时,现实系统都存在着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表现出系统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动态特性。
2. 我国农村金融系统的特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身又构成一个系统。目前服务于“三农”的金融机构成员逐渐增加,包括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等(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系统图
我国服务于“三农”的金融机构之间或功能互补或业务关联或交叉竞争,它们具备系统的整体性、稳定性、多层性、开放性及动态性特征。一定时期内,农村金融机构系统与外在农村经济环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农村金融相关比率指标能整体地反映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2]。由于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服务于“三农”的金融机构的功能具有相对稳定性,即围绕“三农”的信贷投放功能、支付结算功能、吸收存款功能及其相关金融服务功能相对稳定。其多层性表现为,农村金融体系内部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子系统,如合作性金融子系统、政策性金融子系统、商业性金融子系统及民间金融子系统等,每一子系统又包括系统要素,如合作性金融子系统涉及全国各地有独立法人地位的3万多家农村信用社,不同层级的机构按各自职责进行营运。从较长时期来看,农村金融机构系统依赖的外部经济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系统内部需要与外部保持信息、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故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的特征。
3.农村金融协调发展有利于系统功能的发挥。农村金融系统内部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只有达到系统有机构成、分工合作,才能提供“三农”真正需要的各项金融服务并聚合成超越各部分金融机构的功能,即1+1+1>3。若农村金融系统内部构成不完整,竞争无序,则金融系统内部彼此不能相互支持和促进,造成资源的低效配置和浪费,农业企业与农户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均衡性及持续性会受到影响,金融服务经济的功能受到限制。
(二)共生理论为农村金融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共生理论的基本观点。共生理论是生物学家从生物现象中揭示的规律。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早在1879年提出了“共生”概念,即不同种属的生物按某种物质联系生活在一起,相互依存,协同进化。后来的学者不断丰富了共生理论。一般而言,共生是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构成共生的三要素。共生单元是指构成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共生环境是指共生体生存和依赖的客观环境,环境对共生体有积极作用或消极作用。共生模式实为共生关系,反映共生单元之间的物质、信息和能量关系。共生模式不仅反映共生单元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还反映相互作用的程度。共生方式按共生组织或频率可以分为点共生、间隙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
存在共生的必要条件有三个:共生单元至少有一组质参量兼容;共生单元至少生成一个共生界面,且共生单元同时在共生界面自主活动;共生单元的同质度或关联度不小于某一临界值,共生关系才有可能发生。共生的必要条件为共生奠定了基础,但这些条件并不必然意味着共生的发生。共生的真正实现还须具备以下充分条件:共生单元之间通过共生界面能够顺利地实现信息和利益的交换;共生单元通过共生界面的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共生体系具有利益函数,而且在给定的条件下存在共生利益;共生单元彼此之间的信息丰度处于最低临界信息丰度之上[3]。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 2012年第5期
2012年第5期(总第179期) 周再清,彭建刚: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理论依据与经验借鉴
2.农村金融共生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20世纪中叶后,共生理论被广泛引入到生态、社会、经济等领域。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将共生理论从生物学向社会经济系统研究中拓展。袁纯清(1988)将共生理论引入金融学领域,认为金融共生是指银行与企业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以一定的共生模式形成的相互依存的关系[3]。
农村金融同样具备共生的三要素即共生单元(U)、共生模式(M)和共生环境(E),农村金融共生单元是基础,农村金融共生环境是外部条件,农村金融共生模式是关键。农村金融的共生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讨论,一是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共生性;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经济之间的共生性。在第一个层面上,我国农村金融共生单元主要包括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它们都经营货币资金,在同样的农村经济环境界面自主活动,属于同类共生单元,它们的主质参量为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存在一定的同质度,因此,第一层面满足共生的必要条件。在第二个层面上,共生单元包括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经济单位,前者经营货币资金,后者从事实体经济,在同样的农村经济环境界面自主活动,属于异类共生单元,它们的主质参量为贷款和产出,贷款的增加有利于农业产量的增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因此,第二层面也满足共生的必要条件。
我国农村金融共生是否真正实现取决于充分条件是否具备。就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共生现状而言,一方面,各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难以保证共生单元之间的信息丰度处于最低临界信息丰度之上;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因在农村地域网点机构的多少不一,导致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的情形,但由于这两类机构利益的“条块”分割彼此双向交换的动力不够强大,而且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与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竞争,共生阻力明显,因此,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共生的充分条件不完全具备。
3.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与当前农村经济之间的共生现状分析。自2003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农村经济的力度,由于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农村金融机构无论对农户贷款还是对农村企业贷款,必须掌握必要的信息,彼此存在较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满足信息丰度的基本要求,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有利于扩大农业产出,增加农民收入。可见,农村金融机构与当前农村经济之间满足共生的充分条件,共生可以现实发生。
(三)劳动分工理论为农村金融协调发展提供效率依据
1.劳动分工理论的核心观点。劳动分工理论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柏拉图和色诺芬就讨论了分工。17世纪末,威廉·配第把分工同生产率增长、成本降低和国际竞争加剧联系起来。亚当·斯密认为分工是国民财富人均产量增长的主导原因,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源泉[4]。劳动分工导致生产专业化,而源于交换的专业化分工必然产生地区间的相互贸易,各国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行交换能增进彼此福利,这就是亚当.斯密在贸易领域的内生比较优势理论。大卫·李嘉图则提出了外生比较优势理论,认为每个国家都应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进行国际贸易。但大卫·李嘉图并没有解释清楚比较成本的差异,而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要素禀赋论弥补了其不足。杨格认为分工是规模报酬递增的主要原因。总之,劳动分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劳动生产率与分工有关。
2.农村金融协调发展是提升支农效率的关键。农村金融体系需要为农户、农业企业及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提供多方位的金融服务,如果由某一类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多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除了受供给能力的限制外,不可避免地产生垄断和效率低下。农村金融体系内部合理分工,既增加了其熟练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又能充分地满足经济实体的整体金融需求。尤其是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金融及农村保险的合理搭配和有序发展能够提高支农效率。三、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完善且分工明确
美国经济生活中坚持“以农立国”的指导思想,1826年颁布的“宅地法”奠定了美国家庭农场的基础,现有204万个农场中小型农场的数量超过90%。美国农业种植专业化使各地能有效发挥区域分工的比较优势,农业产销实现了“从田间到餐桌”的纵向一体化。美国不仅农业高度发达,而且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农村商业银行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政策性金融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相辅相成。
1.按单元制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大量短期农业贷款业务。美国农村金融中的商业银行体系发达。由于美国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上实行单元制使得商业银行数量众多,农场抵押贷款风险很小,近90%的商业银行经营农业贷款业务,尤其是设在小城镇的4000多家商业银行,农业贷款一般占其贷款总额的50%以上。在短期融资方面,商业银行占有明显的优势。自1999年以来,美国商业银行对农业的贷款在整个农村信贷市场份额中从30%上升到2000年的45%再微降到2009年的43.8%(见图2)。可见,美国发达的农村经济及便利的农场抵押贷款使美国商业银行自愿涉足农业贷款领域。
2.农村合作性金融提供的贷款比重大幅上升。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由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和联邦土地银行组成,统一由联邦政府委托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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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管理局领导、监督和管理。根据美国农业信贷的法律规定,全美划分为12个 农业信贷区,每个农贷区设立一个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形成遍布全国的信贷网。
联邦土地银行主要面向当地农场、农业生产者及为农业服务的商人办理长期贷款业务,贷款期限5~10年为多,有的长达35年。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向协会会员提供以动产为抵押品的中短期农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7年,利率浮动。该行实为农业贷款的批发机构,一般不直接发放给借款人,而是通过生产信贷协会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合作银行主要对农业合作社提供贷款和咨询服务,是合作社经营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贷款利率浮动。自1999年以来,美国合作性金融系统对农村的贷款在整个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份额,从25%逐渐上升到2009年的40%(见图2),数量上逼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贷份额,而且期限结构全面。
3.农村政策性金融不与“民”争利。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满足农户多种需求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成员包括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及小企业管理局等。美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由联邦政府主导创建,专门为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其业务经营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有明确的分工,主要提供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因短期收益不理想但具有宏观效益的项目,一旦因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培育使农村贷款项目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有吸引力,则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民”争利,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涉农”。
美国政策性金融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占有一定地位。自1989年以来,美国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的贷款占整个农村信贷市场份额从15%依次下降到1996年的6%和2009年的2.3%(见图2)。可见,美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引导者和培育者,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逐渐淡出农村信贷市场。
4.农作物保险公司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美国农业的发达与农业保险的健全密不可分。1938年,罗斯福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依法组建了农作物保险公司 。美国农业保险在经营机制上,经历了由政府成立机构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单轨制”,到政府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双轨制”,再到趋向于完全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的“单轨制”的发展过程。
美国政府的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及农作物保险协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农作物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多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险种。其中,多风险农作物保险开展时间最长、投保范围最广,包括实行强制保险的巨灾保险和实行自愿保险的扩大保障保险。
美国政府依法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包括补贴、免税及再保险支持等政策措施。补贴包括保费补贴和业务费用补贴,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对多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40%,政府还对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政府、州及所有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美国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发挥着稳健的作用。一方面,美国农业保险长期直接提供部分农村信贷资金,其占比在5.2%~5.8%小幅范围波动(见图2)。另一方面,因为有农作物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才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农村信贷投放。
综上所述,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由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农村保险多元构成,有法可依,协调有序。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分工明确,不与商业性金融争夺市场。合作性金融早期得到政府扶持,成长起来后与政府分离,农村信贷份额不断扩大。商业银行遍布全国各地,擅长短期农业融资业务,长期提供大量的农村信贷资金。农业保险法制健全,政策扶持力度很大。
图2 美国农村信贷市场份额变化(1989~2009年)
资料来源: USDA, 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 Annual Report(2010) on the Farm Credit System[5]
(二)印度绿色革命下的农村金融扶持举措
1.印度的两次绿色革命。印度是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其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左右,农业产值约占全国GDP的25%,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贫困人口多达2.7亿。印度 “一五”计划之后,把战略重点转到重工业和基础工业上来,每年需要进口大量粮食,农、轻、重各部门之间比例失调。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印度开展第一次 “绿色革命”,制定了包括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增加农业投入和改善配套服务等举措的一揽子计划,解决了粮荒问题。但1991年以来,国大党政府实行对内自由化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农业增长速度下降。2006年,曼莫汗·辛格总理呼吁科技界启动第二次绿色革命,关注旱地农业及小农户和边缘农户的需要,制定了系列农业振兴计划。
2.壮大信用合作组织。印度金融体系的二元结构中,一部分是现代化的银行系统,另一部分是类似“钱庄”的“乡土”银行系统。1912年,印度政府为了打击高利贷而成立中心合作银行和邦合作银行。1920年,为适应长期信贷需要设立土地开发银行。20世纪60年代“绿色革命”以后,又建立起众多的初级信用社。初级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及土地开发银行共同构成印度农村的合作性金融体系。印度种植农户信贷来源中,高利贷融资比例从1951年的69.7%快速下降到1971年的36.1%和1981年的16.1%(见表1),而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占比例不断上升,从7.3%依次提高到18.7%、31.7%和63.2%,可见,印度政府打击高利贷取得卓越成效,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联系逐步加强。正规金融中合作性金融比重较大,增长迅速。种植农户信贷来源中,绿色革命前的1961年,合作性金融仅占2.6%,绿色革命后的1971年,合作性金融提高到22%,1981年进一步提高到29.8%(见表1)。同时,在农业贷款中合作性金融的比重在1999年之前超过50%,2004年依然达到30.9%(见表2)。
3.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农业的信贷水平。为了配合印度的第一次“绿色革命”,商业银行通过1969年和1976年的国有化改造之后推行面向大众尤其是农村和偏僻地区的业务方针,形成了遍布城乡的银行网络,提供了农村迫切需要的资金。印度商业银行农村地区分支机构1969年仅为1833家,2005年达到32115家。印度政府强制商业银行面向农村服务,增加农村金融的供给。商业银行除了向农民提供购买抽水机、拖拉机及其他高价值的农机具等直接贷款外,还向有关农业机构提供间接贷款。在农业贷款中,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比重在1999年之前不到50%,之后超过50%并逐步提高到2004年的60.3%(见表2)。
表2 农业贷款中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占比(%)
表1 印度种植农户信贷来源占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