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坊主余象斗与公案小说
2012-07-12王令
王 令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2)
明代中后期,通俗小说继宋元之后又迎来一个高峰期。作为通俗小说重要支流之一的公案小说也在同一时期进入到它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公案小说作品及专集被编撰、刊刻、传播、接受,一时蔚为大观。
促成公案小说繁荣的原因很多,如公案小说自身的发展、读者的阅读需求(如基于对历史、神魔等小说的审美疲劳而产生对新小说的阅读期待)、法律需求(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民讼日多,更多的读者渴望法律知识的普及)、印刷业的繁荣等,其中书坊主的积极参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这些书坊主中,余象斗无疑是用力最多、成就最高的,这从现存作品的数量可见一斑。苗怀明根据相关文献资料统计分析后认为,现存明代公案小说集11部,共681篇(或641篇,因《龙图公案》版本有繁简两种,数量有100篇或60篇不同),余象斗编撰、刊刻的有两种《新刻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以下简称《廉明公案》)、《新刻皇明诸司公案传》(简称《诸司公案》),共164篇(分别为105篇和59篇)[1],占总数的24%之多,如果剔除后来者抄袭这两部书的内容的话,这个比例应该更大。当然,数据只能说明一小部分问题,余象斗对公案小说的贡献和影响不止于此。
一、余象斗在公案小说上的创新
公案小说历史源远流长,据说可以上溯到神话传说,但它的产生和成熟却到了唐传奇时期[2]。虽然这种说法在学界存在争议,但至少我们可以看到有公案题材的作品很早就出现了。这些公案小说或故事一直是以单篇的形式散见于各种笔记、小说集中,公案小说专集可能直到万历二十二年(1594)才出现。安遇时的《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以下简称《百家公案》)是目前我们所知最早的短篇公案小说集,它的出现标志着公案小说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虽然此时的余象斗刚入行不久,“辛卯(1591)之秋,不佞斗始辍儒家业”[3],但“家世书坊,锓笈为事”[3]的刻书世家给他提供了坚实的从业基础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再加上他灵活的头脑和敏锐的目光,余象斗在很短的时间就成长为在当地比较有影响的书坊主之一。当他看到粗糙浅陋的《百家公案》及其翻版《包孝肃公百家公案演义》竟然十分畅销时,就意识到一个好的商机来临了。他迅速抓住这一商机,在万历二十六年(1598)编撰、刊印了自己的第一部公案小说集《廉明公案》。该书出版之后很受读者欢迎,并不断被翻印盗印,可见其畅销的程度。于是,余象斗又编撰、刊印了续书《诸司公案》,同样十分畅销。
虽然这两部公案小说集后世学者向来评价不高,但相比那个时代的公案小说来说,其不管是思想内容还是艺术形式都还是有些创新之处的。
(一)内容上的创新
1.由前代传说转向当代案例
《百家公案》出版之后风靡一时,后来的许多书坊主也看到了这一商机,但限于才力,大多抄袭模仿,不出《百家公案》窠臼。唯有余象斗另辟蹊径,从新的角度编纂作品。和《百家公案》相比,《廉明公案》和《诸司公案》这两部公案集由宋代转向“皇明”,故事的主人公由“包公”转向“诸司”官员,关注点由历史转向现世,由传说故事转向真实案例,使读者产生身处其境的真实感,仿佛作者在写他们身边人、身边事。三书故事来源可以证明这一点。《百家公案》中所载包公出身源流故事及10多篇断案故事与明成化说唱词话有较为明显的渊源关系,其14则故事采自元人郭宵凤的志怪小说集《江湖纪闻》,其第27回《判刘氏合同文字》、第29回《判除刘花园三怪》则系宋元话本,其第5回《辨心如金石之冤》抄自明人陶辅的小说集《花影集》。有的篇目自戏曲而来[1]。而《廉明公案》、《诸司公案》的故事多来自明代法家书,如前者有62条判词直接从明万历二十三年(1595)编刊的《萧曹遗笔》采录,后者有32篇故事据明张景增补的《疑狱集》一书改写[1]。
2.由神断转向智断
《百家公案》中的“神断”故事数量众多,以致被学者黄岩柏戏称为“神魔公案”小说。据他统计,《百家公案》10卷100则,共94个故事,其中案情为非现实怪异故事者27则,这27则断案时亦靠神仙法力者有13则;现实性案情而靠神仙法力解决者,又有27则,合共54则,占全书的54%[2]。余象斗在《廉明公案》序言中针对这一现象提出强烈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编纂原则和目的,“非如包公之捕鬼锁神幻妄不经之说也。……使执法者鉴往辙之成败,而因此以识彼,识细民之情伪,而推类以尽馀”[4]。所以,他在编辑《廉明公案》和《诸司公案》两书时尽量剔除“幻妄不经之作”,虽然没有完全避免,至少我们可以看到他一直在努力,因为和《廉明公案》相比,其续书《诸司公案》59则故事中仅2则断案方法涉及迷信。
(二)形式上的创新
余象斗作为书坊主自然以牟利为主要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一向持“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原则,很少拾人牙慧,这在他编纂、刊印的书籍中多能看到。如他编纂的历史演义小说、神魔小说、公案小说等大多是在模仿中创新。由于小说创作的才力有限,他更注重小说形式的创新。这种形式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新创书判体公案小说的新模式
(1)由单一官员断案的纪传体转向“分类编次”[4]的案例汇编体
安遇时在创作《百家公案》时采取了纪传体的模式,即以一人为中心,专书他审断的若干公案故事,形式类似于长篇章回小说,但每个故事独立成篇,相互之间很少有关联。余象斗别出心裁,改单一官员断案的纪传体为一案一断的案例汇编体。《廉明公案》共4卷105则,分16类,《诸司公案》共6卷59则,分6类,都是一案一断的模式,绝少一人断两案的情况。如前所述,这两部公案小说集的故事多来源于法家书,而明代这些法家书正是按类编排,创作水平不算高的余象斗只是把法家书的这一常见模式搬用到公案小说创作中来。虽然这种模式备受争议,但从文学的角度来说未尝不是一种创新。
(2)新创“三词”结构的书判体公案小说形式
“三词”即状词、诉词、判词。余象斗在编纂《廉明公案》、《诸司公案》时均采用“先叙事情之由,次及诘告之词,末述判断之公”这种书判体公案小说的新模式。书判体公案小说最早出现在宋元时期[1],多是话本体公案小说,多重文学性。而余象斗编纂的公案故事多来源于法家书,所以这种“三词”模式的公案小说更重法律意味,其中的状词、诉词、判词置于故事叙述中,成为情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就形成一种既异于话本体公案小说又异于文言笔记体公案小说的文学与法律的“混血儿”——“三词”结构的书判体公案小说。
2.将按语作为一种格式固定下来
公案小说的编述者在讲完故事后经常会对故事中的人或事作一些议论和评价,这些评点文字之前一般会加上“按”字,故称“按语”。按语多为警示、提醒等道德训诫或是对故事中人物的赞语,作者意在为世人树立一个道德或价值的标准,借此来总结和提升作品的思想意义。读者通过“按语”的提示,对故事能有更深刻的理解,更能在不知不觉中接受编述者的道德教化。
《百家公案》中有类似“此亦可以为守节不终者之戒”、“此可以为心邪好色者之戒矣”、“此亦可以为妒忌残虐者之戒”[5]等按语,这些按语数量不多,大多文字简短,只有一两句话,没有“按”字标明且没有独立叙述。余象斗可能受此启发,在编撰公案小说时,逐渐把它发展成一种固定的格式。在《廉明公案》中,105篇故事中仅有5篇有按语,而在《诸司公案》的59篇中,56篇都有按语(个别篇尾的按语未加“按”字)[6]。这些按语或长或短,短的和《百家公案》的差不多,一般一二十个字,而长的像《王尹辨猴淫寡妇》竟然有500多字,这是《百家公案》里没有过的。
余象斗所作的按语除了道德教化与训诫功能之外,还开辟了一种新的功能——介绍法律知识。如《许大巡问得真尸》的按语是这样写的:
此案非许公,则进贤之冤终不白矣。其巧处在分问千证,用法赚出其情。特王犯之杀李,实因方氏之奸而起。律云:“奸夫谋杀亲夫,奸妇虽不知情亦处死。”今方氏独幸追诛者,盖以前之奸出于势屈,而后之报夫仇,则方氏与有力也。故虽失刑,亦可明天理之不负为夫妇人矣。[5]
不可否认,以现代人的眼光看,余象斗对公案小说的创新是有限的,有的移植于别的领域,如法律案例,有的是基于前人的有限创新。但是,我们不能跳出余象斗所生活的时代去评价他的创新,至少就当时公案小说的创作来看,余象斗的创新还是很有意义的。
二、余氏公案小说的不足
余象斗在公案小说的许多方面都有开拓之功,但是,这并不代表他的公案小说就十分完美。相反,不管是从内容还是形式、编纂抑或是刊印都还是存在不少缺点和不足的。最大的缺点正如孙楷第先生所言“似法家书非法家书,似小说亦非小说”。从内容上来看,在《廉明公案》105则公案中,有64则仅有状词、诉词、判词而没有故事情节,这些的确不能算是小说。对于这个不足,陈大康是这样替余象斗辩解的:
《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是余象斗编撰的第一部小说,他初涉创作领域,对于小说这一文学体裁的认识还较模糊,而在通俗小说创作重新起步的阶段,还尚未有人去将小说的性质、特点等诸问题辨析清楚,因此对于余象斗在作品中大量羼入判词、执照一类的文字,实是不必苛责。[6]
而且余象斗的动机未必是要编纂、刊印一部公案小说作品。他曾自述编撰目的:“使执法者鉴往辙之成败,而因此以识彼,识细民之情伪,而推类以尽馀。”[4]从他的动机和前述按语的新功能来看,他可能是要编纂一部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例类书,既能供“执法者”参考,也能让普通读者学到法律知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廉明公案》里那么多公案没有故事情节就“实是不必苛责”了。
不过,随着余象斗小说创作经验的丰富和对读者需求了解的深入,作品的文学性和可读性也在加强。《诸司公案》就明显改善了上述缺点:无故事情节的“三词”不再独立成章,而是作为故事的有机组成部分出现,59则公案都有完整的情节,基本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小说所需要的文学要素;虽然故事仍多采自法家书,但在改编时更注重文学性和可读性,情节更为曲折动人,描摹更为细腻逼真,矛盾冲突更为集中突出;按语作为固定的格式出现在大多数故事之后,既丰富了作品的内容,又增强了作品的表现力和影响力,同时还使作品的形式看起来更为完整。更为可贵的是余象斗在加强文学性和可读性的同时,并未放松法律知识的普及,力求使两者更完美地融合为一体,这也是《诸司公案》成功的原因之一。
如前所述,《廉明公案》、《诸司公案》采用“分类编排”的方式和“三词”模式,主要是受法家书的影响。这种方式对法律类书、判案集来说当然比较合适,能使读者按类按需查找,使用比较方便。但对于文学性质的公案小说来说,则有利有弊。利在方便读者之外,还能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并给他们启示。弊在容易流于形式,重视法律性而忽视文学性,像《廉明公案》中64则没有故事情节的“三词”汇编即是此原因。结果按照这种模式创作的公案小说经常被批评:“详其体例,颇称庞杂,以云通俗小说,则未具小说规模,又不得与《疑狱集》、《折狱龟鉴》诸书比。”[7]
相互抄袭、文字鄙陋、校勘不精、刊印粗糙、成就不高等是明代公案小说的通病,历来被后世学者所诟病,如“文意甚拙,盖仅识文字者所为”[8],语言“崖略仅存,全无文采”[7],“为通行坊刻,讹误极多……文、题并似初学者所为,当是坊贾粗制滥造之作”[9]……这些缺点在余氏公案小说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
这些通病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书坊主的商业化操作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中晚明时期,公案小说的编撰、刊印多是由书坊主们完成的。而书坊主是商人,所以,不管他们如何花言巧语吹嘘编刊小说的目的,内心的主要动机还是为了牟利。为了抢占先机,编刊时不免过于急就,无暇对作品进行精雕细琢,失之草率;为了畅销,不惜过分迎合普通民众寻奇猎异、消遣娱乐的心理需求;为了降低成本,刻意粗制滥造,偷删乱减作品内容,纸墨印刷毫不讲究。过分的商业化运作使中晚明公案小说质量备受诋诟,建阳本尤其如此。虽然《廉明公案》、《诸司公案》在建阳本中不算最差,但在那样的风气影响和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它们也不会好到哪儿去。
编撰者个人才力不济是造成这些通病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这些公案小说的编撰者多是文化水平不高的书坊主或者和他们有密切联系的下层文人,限于才力或时间,编撰小说时往往“辗转抄袭”,“强凑成书”[10]。胡适先生也批评过这种现象,“大概是明、清的恶劣文人杂凑成的,文笔很坏;其中的地理、历史、制度,都是信口开河,鄙陋可笑”[11]。余象斗是在“辛卯(1591)之秋……始辍儒家业”的,那时的他可能已经三十多岁了[3],大概是屡试不第,才弃儒经商的。虽然科举考试不是判断才力的试金石,但还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的。而且,从他编刊的别的作品也能看出他商业头脑有余,学智才力不足。
诚然,如果从现代人的眼光和标准来看,余氏公案小说在编撰、刊印方面是存在不少缺点和不足的。但就当时来看,余氏编刊的公案小说还是很受欢迎的,它们的畅销客观上推动了明代公案小说的发展及繁荣,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余氏对于明代公案小说发展的积极意义。
三、余氏公案小说对后世小说发展的影响
受《百家公案》启发和影响,余象斗在万历二十六年(1598)推出了自己编撰的第一部小说作品《廉明公案》,这也是现在所知道的明代公案小说史的第二部公案小说集。不久之后,又推出了续书《诸司公案》。可见《廉明公案》十分畅销,否则就没有再续的必要了。虽然这两部公案小说集艺术成就不高,但因编刊较早,对其后的公案小说编刊以及其他类型的小说创作影响还是相当大的。
(一)对公案小说的影响
明代万历后期,公案小说集极盛一时。许多书坊受经济利益驱动,迎合潮流,一哄而上,在极短的时间内,或抄袭,或模仿,或拼凑,迅速编刊了大量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公案小说。孙楷第先生曾谈及此时的公案小说编刊状况,“要之,书肆俗书,辗转抄袭,似法家书非法家书,似小说亦非小说,殊不足一顾耳”[10]。他对这类公案小说的认识和评价无疑是十分准确和恰当的。编刊时间较早的《廉明公案》、《诸司公案》自然就成了其他书坊竞相抄袭和模仿的对象。数据往往更有说服力,我们从下面这个表格[1]里的数据就可以看到后出的公案小说集对余氏公案小说集的抄引程度了。
书 名《新民公案》《海公案》《详刑公案》《律条公案》《明镜公案》《详情公案》《龙图公案》现存作品数43篇71篇40篇46篇25篇47篇100篇抄引它书故事数《廉明公案》3篇、《诸司公案》7篇《廉明公案》9篇、《诸司公案》2篇《廉明公案》2篇《廉明公案》2篇、《诸司公案》4篇《廉明公案》5篇、《诸司公案》1篇《诸司公案》10篇《廉明公案》22篇
从上表可以看到,这后出的七部公案小说集都有抄引余氏公案小说的情况,像《龙图公案》抄引的内容竟然超过1/5,由此可见余氏公案小说在题材上对后出的公案小说集的影响。
余氏公案小说从形式上也深刻影响了其后的公案小说集。如前所述,他新创了“先叙事情之由,次及诘告之词,末述判断之公,汇轶成帙,按类编次”的编撰模式,使《廉明公案》、《诸司公案》成为一种异于以往的新型书判体公案小说。这种“似法家书非法家书,似小说亦非小说”的新文体为其后的公案小说集提供了编刊的模板,《诸司公案》之后产生的七部公案小说集(《神明公案》现仅存12篇,暂不列入)中有四部都属于书判体公案小说。即使形式属于“传记体”的《新民公案》也受其影响,内容也是“按类编次”的。
由此可见,不管从内容还是形式来说,余氏编刊的公案小说对其后的同类作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明代公案小说的发展和繁荣以及明代公案小说流派的形成过程中,余象斗起到了比较关键的作用,所以在明代公案小说史上也应该有他的一席之地。
(二)对其他类型小说的影响
余氏公案小说集不但对其后的公案小说有较大影响,对当时或其后的其他小说也有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题材方面。
拟话本小说的创作高峰是在晚明,紧随公案小说的繁荣。而公案小说和拟话本小说表现范围类似,多表现市民阶层的日常生活,所以拟话本小说在体裁、题材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当时正处于鼎盛时期的公案小说的影响。以“三言二拍”为例,据黄岩柏统计:“三言”120篇约有80篇是明代作品,其中18篇为公案小说;“二拍”80篇约有25篇为公案小说[2]。而在这43篇公案小说中,有6篇跟《廉明公案》、《诸司公案》在题材上有明显的渊源关系。如下表[1]统计:
作品篇名《陈御史巧勘金钗钿》《滕大尹鬼断家私》《况太守断死孩儿》《汪大尹火焚宝莲寺》《夺风情村妇捐躯假天语幕僚断狱》《徐茶酒乘闹劫新人郑蕊珠鸣冤完旧案》所属作品《古今小说》《古今小说》《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初刻拍案惊奇》本事出处《陈按院卖布赚赃》《滕同知断庶子金》《颜尹判谋陷寡妇》《汪县令烧毁淫寺》《韩大巡判白纸状》所属作品《廉明公案》《廉明公案》《诸司公案》《廉明公案》《诸司公案》《二刻拍案惊奇》《闻县尹妓屈盗辨》《诸司公案》
除了拟话本小说之外,其他题材类型的小说也受其影响,如传记体英雄传奇小说《于少保萃忠传》中于谦判案故事其中之一就来自《廉明公案》。
四、结语
鲁迅先生这样说过,“凡所敷叙,又非宋以来道士造作之谈,但为人民闾巷间意,芜杂浅陋,率无可观。然其之及于人心者甚大,又或有文人起而结集润色之,则亦为鸿篇巨制之胚胎也”[8]。所以,尽管余象斗只是一个失意文人改行的书坊主,编刊小说的目的也多是为了牟利,编刊的公案小说“芜杂浅陋,率无可观”,但至少在当时“及于人心者甚大”,而且影响及于后世的通俗小说,成为“鸿篇巨制之胚胎也”。仅此而言,我们就不能否定余象斗对公案小说的贡献,不能忽视余氏在公案小说史甚至中国古代小说史中的价值和积极意义。没有余象斗的努力,明代公案小说甚至通俗小说的发展可能就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样子了。
[1]苗怀明.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黄岩柏.中国公案小说史[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3]肖东发.明代小说家、刻书家余象斗[A].明清小说论集(第4辑)[C].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6.198.
[4]周越然.古之判语[A].书与回忆[C].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45.
[5]古本小说丛刊[C].北京:中华书局,1990.
[6]陈大康.明代小说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
[7]孙楷第.戏曲小说书录解题[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
[8]鲁迅.中国小说史略[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9]阿英.明刊《包公传》内容述略[A].小说三谈[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156.
[10]孙楷第.日本东京所见小说书目[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
[11]胡适.胡适古典文学研究论集[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