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定期租船下扣押船用燃油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2-07-10王晓佩

集装箱化 2012年4期
关键词:船用出租人承租人

王晓佩

定期租船下, 承租人租用出租人的船舶开展营运活动,船舶和船载货物均不属于承租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承租人的债权人通过海事请求保全的方式来维护预期诉讼利益时,通常只能向法院申请扣押船用燃油。然而,在实践中,作为针对定期租船下承租人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扣押船用燃油受到多重条件限制。

1定期租船下船用燃油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0条的规定,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该法关于船载货物扣押与拍卖的规定;而根据该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据此,海事请求人在向法院申请扣押定期租船下的船用燃油之前,应当确定船用燃油的所有权归属。

(1)船用燃油不构成船舶的一部分。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船舶作为整体包括船体、主机、辅机及属具等,其中,船舶属具包括锚、锚链、救生艇、索具、驾驶台设备、医疗器具、厨房用具等。[1]由此可见,船用燃油并不属于船舶属具,不构成船舶的一部分,因此,不能以船用燃油为船舶的一部分为由主张船用燃油为定期租船下的出租人所有。

(2)租期中船用燃油归承租人所有。定期租船下,出租人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等事务,船舶固定费用以及船员工资、伙食等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交船后,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并承担船舶营运费用。由定期租船的这一特点可知,定期租船下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消耗的燃油应当由承租人提供。此外,承租双方往往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约定,交船和还船时各自以一定的价格将剩余船用燃油买回,显然交船点和还船点是确定船用燃油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而还船前船用燃油归承租人所有也已成为国际航运惯例。[2] 综上所述,交船后至还船前船舶处于租期中,此时船用燃油应当归承租人所有。

2定期租船下扣押船用燃油的法律规定

2.1我国法律规定

2.1.1《海商法》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规定,定期租船下的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享有留置权。另据我国《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定期租船下的船舶实际上由承租人经营和控制,出租人对船用燃油的“占有”是通过法院扣押实现的,不同于债权人自行行使留置权的情况。由此可见,定期租船下出租人对承租人船用燃油的留置权与传统民法中的留置权不同,是一种法定的特殊留置权。

此外,在承租人的债权人并非定期租船下的出租人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不占有船用燃油,因此其并不享有留置权;但其可以基于海事请求向法院申请扣押承租人的船用燃油,这实际上属于诉讼法上的财产保全行为。

2.1.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0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该法关于船载货物扣押与拍卖的规定;此外,该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定期租船下扣押船用燃油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主体既包括定期租船下的出租人,也包括承租人的一般债权人。

2.2国外法律规定

(1)美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定期租船下承租人的债权人可以对承租人的船用燃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但申请人必须证明如果不采取此项保全措施,则可能无法确保判决执行。

(2)日本日本法律规定,定期租船下承租人的债务人对船用燃油申请采取临时性保全措施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证明燃油为承租人所有;(2)申请人提供定期租船合同副本,并证明该船未被转租;(3)法院不能主动扣押燃油。由此可见,在日本法律下,对定期租船下的船用燃油实施扣押实际上是相当困难的:一方面,只能由燃油所有人主动上交燃油;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很难找到能够并且愿意接收燃油的油船或者驳船,因此法院通常不支持当事人扣押船用燃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3]

(3)韩国韩国法律规定,法院只能针对已经与船舶分离的船用燃油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而实际情况往往难以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在韩国实际上无法对船用燃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3定期租船下扣押船用燃油的限制条件

3.1申请扣押的燃油与索赔事项有关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扣押的船舶应当为当事船舶,即申请扣押的船舶应当与债权人提出的索赔事项有关;同理,定期租船下承租人的债权人申请扣押的船用燃油也应当与其提出的索赔事项有关。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能找到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由此可见,不论申请扣押船用燃油的债权人是具有法定留置权的出租人还是一般债权人,其申请扣押的燃油都应当与其提出的索赔事项有关。

3.2禁止扣押混杂燃油

如前文所述,定期租船下的船用燃油归承租人所有;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承租人的燃油与第三人的燃油混杂在一起的情况下,承租人的债权人是否仍然可以申请扣押燃油?有学者认为,燃油混杂后,不可能将“无辜”的燃油与“有过错”的燃油区别开来,因此,对“有过错”的燃油提起对物诉讼会不可避免地将“无辜”的燃油牵连进去。[4]此外,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定期租船下承租人的债权人申请扣押的船用燃油应当为承租人所有,即该燃油应当为招致损害的特定物或因服务收益而负债的特定物。综上所述,定期租船下承租人的债权人无权申请扣押混杂燃油。

3.3扣押燃油应当合理、可行

(1)扣押燃油的可行性债权人在申请扣押燃油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首先,确定法律是否明令禁止扣押船用燃油或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得扣押船用燃油的约定;其次,确定是否满足申请扣押燃油的条件,如主体资格、燃油所有权、燃油与索赔事项之间的关系等;最后,如果债权人索赔金额较大,而承租人的船用燃油很少,或者在债权人提供大额反担保的条件下仍然无法保证扣押成功,那么债权人就应当考虑放弃扣押燃油,以免陷入被动。

(2)扣押燃油的数量一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扣押的燃油应当与争议金额相符,债权人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也应当与争议金额相一致;另一方面,在具体个案中,还应当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免因错误扣押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结束语

总的来说,不同国家对定期租船下扣押船用燃油的法律规定不同,且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在涉外案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定期租船下扣押船用燃油的规定仍不完善,司法实践也不统一,这对当事人在实务中规避风险极为不利。建议我国细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定期租船下扣押船用燃油加以必要的限制,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 司玉琢. 海商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18.

[2] 孟于群. 国际海运疑难典型案例精析[M]. 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7.

[3] 孟于群. 谈谈扣留燃油[J]. 中国远洋航务,2008(5):58-60.

[4] 詹姆斯 D. 扣押定期租船人的燃料的若干法律问题[C]//郭国汀. 国际海商法律实务.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179-192.

猜你喜欢

船用出租人承租人
蒙古国财产租赁合同研究
孤独催生日本网红“出租人”
租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损害赔偿
探究高可靠性的船用多重冗余锂电池管理系统研发
工信部发文力挺船舶配套产业
工信部发文力挺船舶配套产业
无锡恒力船舶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风险和利益保护
论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试论房屋租赁中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