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父子争房上法庭
2012-07-07马超
文/马超
老人再婚,父子争房上法庭
文/马超
年近八十的胡老先生与儿子一家住在一起,房子虽然不大,但是祖孙三代仍然其乐融融,在外人看来还是很令人羡慕的。本来应该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他,却因为儿子干涉其再婚,险些断绝父子关系,两年间还数次闹上法庭。而这一切的根源,又在哪里呢?
父亲欲再婚遭反对
胡老先生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离休老干部,有一子二女。已到耄耋之年的他已经独身七载了。儿女见老人一个人挺孤单,也都张罗着给老人找个老伴安度晚年。两个女儿下岗在家,闲来无事对此很是起劲,特别是二女儿。她们不仅安排老人相亲,还偷偷当起了“私家侦探”。为了给父亲找一个好的老伴,使他能够快乐地安享晚年,她们一边搜集相亲对象的资料,一边对父亲有好感的对象跟踪调查,全方位了解对方的性格、爱好、家庭背景,并给父亲提供第一手资料作为参考,为父亲找老伴献计献策。
2010年的一天,当胡老先生当着全家的面宣布准备再婚时,所有的人都震惊了。原来,胡老先生选择的对象竟然是逝去母亲的妹妹,也就是孩子们的姨妈。
据胡老先生的子女说,父亲与三姨妈在母亲活着的时候关系就不一般。在她们还小的时候,胡老先生一家人与三姨妈住在一起,后来母亲发现了父亲与三姨妈“不一般”的关系后,非常生气,不仅搬了出去,还与三姨妈断绝了来往。这件事情家里人都知道。
本来人到晚年逢知己,夕阳之年能够再度牵手是一桩美事,儿女也应该尽力满足老人追求幸福的要求。可是,胡老先生因与儿子住在一起,想让其收拾出一间房子,供自己及老伴居住,却遭到了儿子极力反对,儿子誓死不让姨妈住进门。胡老先生无奈,让女儿帮忙搬东西腾房间,也遭到儿子的阻止,并且放出狠话:“房在人在,房丢人亡。”最终,双方矛盾越积越深,2010年4月份,胡老先生一纸诉状将儿子一家告上法庭,认为儿
子、儿媳、孙女干涉其再婚,已经无法与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要求他们搬离属于自己的房屋。父子之间的矛盾从此不可调和,家庭的和谐逐渐离他们远去。
房子到底该归谁
胡老先生所说的属于自己的房子,是位于徐汇区东安路的老公房,有60余平方,原本是他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胡老先生于1995年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购买了房子的产权,产权也登记在他的名下。儿子胡某的户口1983年就迁到里面,后来1993年结婚后妻子徐某也迁入到此,一家三口的户籍在胡老先生购买产权之前就已经在该房内,三人的生活用品也都放在屋内。祖孙四人生活在一起也有数十年了。2011年2月,儿子以房屋系共有为由,反将父亲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确认房子的所有权。
胡老先生认为,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他作为产权人,当然对房子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他既可以让儿子一家住,也可以不让儿子住。他现在感到因为自己再婚,父子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已经不能共同生活在一起了,况且儿子单位1998年就为其分配了龙华地区的一套房屋,儿子理应搬回自己的房子。
但是胡某一家却不这样认为,胡某认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是自己也是出资人。在1994年出资购买该房屋时,父亲出资5400多元,自己出资公积金1800元,姐姐出资公积金1600元,自己对房子也享有部分产权。
法庭上,胡老先生称买房时只是借用了儿女的公积金,并且早已经归还了,房子是属于自己一人的。但是胡某对此却予以否认。
共同共有也要迁出
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认为,基于当时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九四方案”的规定,购买人只能确定为一人,限制了其他符合购买资格的人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的可能。为弥补这一缺陷,法律允许有购房资格的人通过主张房屋产权的方式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利。而通过买卖合同以及户口资料等记录,无法证明胡老先生自己有完全的产权,应认定房子是共有财产。同时,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他处另有可供居住的房屋,从公平合理以及保障老年人必要的生活需求之精神出发,判决儿子一家搬离系争房屋,迁入龙华机场新村的房屋。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案件判决后,儿子胡某和孙女至今仍居住在争议房屋内不肯搬出,胡老先生遂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其拒绝履行义务。执行中,儿子胡某一度态度强硬。
如果只看案件本身,这只是众多执行案件中的一起很简单的案件,但案件又有其特殊性,双方当事人间是父子关系,数名家庭成员也牵扯其中。谁都希望有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作为承办人的张浩法官设身处地为父子考虑,希望亲情能够挽回。
可是,令人没想到的是,儿子胡某的情况又有变化。胡某与妻子徐某竟火速协议离婚了。胡某称,因为老婆平时就与自己有些矛盾,加上此次家庭纷争,导致矛盾激化,妻子不愿意再参与进来,遂提出与自己离婚。同时,他考虑到徐某已经下岗,没有固定收入,从江苏农村来到上海,也没有落脚地点,所以将原本共同所有的龙华机场新村的房子分给了她。因为自己有固定收入,女儿跟着胡某生活。这样一来,如果法院强行将胡某赶出房子,那胡某和即将高考的女儿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况。
姐姐案外透隐情
法庭之外,两个女儿的想法也令人感慨。“手心手背都是肉,毕竟都是一家人”,胡老先生的两个女儿一直哭诉着自己的无奈。一边是自己的父亲,一边是自己的弟弟,两边都在劝,可惜越劝矛盾越大。“开始是帮着父亲希望弟弟能够理解其再婚。后来看到父亲态度的转变又帮着弟弟,希望父亲不要把弟弟逼到绝路。”父子闹矛盾后,根本无法直接沟通,两个女儿也成了传话筒。两个气头上的人说的一些狠话、气话,被毫无保留地传到对方耳中,客观上又造成了矛盾的不断加深,到最后连姐姐们也里外不是人了,两边招人烦。
“父亲好像变了个人一样,最后连我们当女儿的话都不听了,现在什么都听三姨妈的,好像连工资都放在了她那里。”“其实,我们担心老实的父亲被骗。到最后,父亲的半套房子拱手送给他人,弟弟什么都得不到了。”当姐姐的虽然都下岗,但是弟弟一家生活也不容易,她们还是一直希望弟弟在父亲百年之后能够继承老人的这套住房。没想到现在父亲变成这样,父子关系也已经闹僵,“真的希望这套房子能留给弟弟。”
承办法官巧执行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面对各种新的难题,是先执行还是先调解?如果处理不好,影响的不仅是这个家庭,还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考虑到案件双方是父子,数名家庭成员也牵扯其中,承办法官张浩希望用亲情化解纠纷。他多方走访调查,从胡老先
生的两个女儿,到居住地的居委会,再到父子所在单位,甚至孙女的学校,不放过任何一个地方。一个个电话,一趟趟约谈,张浩尽可能全面了解情况,积极为缓和矛盾寻找突破口。
经过法官多次谈心、做思想工作,父子俩终于不再意气用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儿子承诺迁出争议房屋,善待老人;父亲也认可儿子对该房的权利,不再坚持让儿子、孙女把所有东西搬出去,同时考虑到儿子的经济情况,同意给予一定补贴。”承办法官在与胡老先生两个女儿的交流中,也希望她们能够积极地做父子俩的工作,早日恢复家庭的幸福和睦。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老人再婚需跨财产关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现实中,老年人晚年寻找伴侣需要很大的勇气,年轻人不能干涉老年人寻找自己幸福的权利。但是,现在子女在父母寻找老伴的时候,不仅关注双方的爱好、习惯是否适应,连日后财产分配等问题都成了需要顾虑的重要因素。在许多涉及老年人再婚纠纷的案例中,双方儿女为争家产打得头破血流的事情不在少数。由于老年人的财产往往不是一个人的事情,牵涉的相关利益人又比较多,所以在处理时候容易引起纠纷。但只要保持冷静,多些包容,总会找到合理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