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巡视监督网络已形成
2012-07-07辛安疆
文/辛安疆
全国性巡视监督网络已形成
文/辛安疆
巡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一项新制度。
建立巡视制度最早提出于2001年9月召开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在本次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逐步建立巡视制度,把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勤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规定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2003年7月,中纪委、中组部正式组建中央巡视办公室和5个巡视组,到辽宁、云南进行巡视试点,以后又逐步扩大到湖南、广西、河北等几个省市。
2004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也都设立了巡视机构,组建了专职巡视队伍。为了规范巡视工作,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于2004制定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
巡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巡视制度在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党委建立。组织机构是巡视办公室和派出巡视组,属于正式机构,有正式编制。组建巡视办公室和派出巡视组的具体工作由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共同承担。巡视组对上级党委负责,职责是“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监督工作的具体方式是到一个地方巡视一定时间,中央巡视组到一个省(区、市)巡视的时间大致是3到5个月。巡视组可以“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巡视结束后要向派出党委报告工作。巡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将由上级党委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和处理。
近年来,中央和各省(区、市)党委以及领导同志对巡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力地推动巡视工作深入开展。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在研究有关工作时,多次对巡视工作提出重要指导性意见。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针对巡视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国务院领导同志还就有关问题多次听取巡视机构专题汇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研究部署。一些省(区、市)逐步探索形成了党委常委会直接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巡视工作重要事项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审阅巡视报告、明确党委副书记负责巡视成果运用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被巡视党组织切实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巡视工作。
2009年11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任组长,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和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向中央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决定巡视工作计划,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巡视成果运用,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等。领导小组的成立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巡视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新阶段。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的地方党委书记亲自担任组长。
2009年7月2日,中央正式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这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法规,是今后开展巡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建立内容完备、科学有效的巡视制度的重要标志。中央对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也作出专门部署。各级党组织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切实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
各级巡视机构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例》,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努力推进巡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一方面,对原有制度规定予以清理修订;另一方面,从巡视工作急需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入手,制订了一系列相关制度。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巡视工作中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等7项重要制度规定,对来信来访处理、保密工作等11个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了修订完善。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和相关规定,北京等多个省(区、市)制定了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努力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巡视制度体系。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全国性巡视监督网络初步形成。巡视工作目前已经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县和中央企业、中央金融单位,以及部分省直机关、省属企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全国性巡视监督网络。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加大了省对县巡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巡视,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企业和金融单位内部巡视工作的指导力度;各级党委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对本级巡视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努力创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巡视办法和途径。
上海市规范巡视移送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限期办理。该市制定出台《上海市巡视移送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对市委巡视组巡视中发现的党风廉政方面的突出问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专项材料的移送办理进一步规范。该《办法》要求承办部门或者单位自受理巡视移送事项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并书面将办理结果向巡视办反馈;确因情况复杂无法办结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向巡视办书面说明延长原因,并根据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巡视移送事项须经市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或联席会议领导批示同意。市巡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巡视移送事项的办理工作。
福建省委巡视组重视并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每年巡视对象确定后,省委巡视组都到省审计厅了解巡视对象的审计情况,要求省审计厅提供与巡视对象有关的审计成果,为开展巡视工作提供参考。
广东较早推出了“以市带县”的巡视方式,集中开展对县的巡视。更富有创意的是,巡视组自身也要“被巡视”。一直以来,广东始终坚持强化对巡视工作本身的监督,巡视组在一个地区或单位巡视时,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队到被巡视地区或单位看望巡视组干部的同时,征求被巡视地区或单位有关领导对巡视组以及省委巡视工作的意见建议,对需要提醒巡视组注意的事项及时提醒,对违反纪律规定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人们形象地把这种做法称为“对巡视的巡视”。省纪委常委、省委巡视办主任姜斌介绍说:“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大家都理解了,巡视组要巡视别人,要求人家主动接受监督,就首先要有这个姿态,没有监督的监督是靠不住的。”
浙江省委巡视组也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创新,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早在2010年1月,浙江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便推出了《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保证巡视成果运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处理、分级负责,及时办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2010年,浙江省委巡视组参照中央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出台了《省委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省委巡视组回访工作暂行规定》、《省委巡视组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等3项制度和《关于巡视工作若干纪律的规定》,对原有的一些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补充、修订和完善,逐步建立健全涵盖巡视情况报告、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督促检查、成果运用、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下一步,还将制定《省委巡视工作规程》,就巡视准备、巡视了解、报告巡视情况、反馈巡视意见、移交巡视材料、督促检查、归档总结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