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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冠生园”争夺战

2012-07-07邓光扬

检察风云 2012年20期
关键词:食品厂字号老字号

文/邓光扬

沪苏“冠生园”争夺战

文/邓光扬

中秋佳节将至,“月饼大战”又始。因“陈馅月饼”,南京冠生园10年前凄凉破产,国内众多 “冠生园”无辜被牵连。

所幸,“冠生园”的传承者们,10年来用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诚信经营的道德和人格力量成功“救赎”了这一老字号。最近,在南京中院尘埃落定的上海、江苏两家企业的商标权争夺战表明,“冠生园”再度成为人们心目中的金字招牌。

百年老字号带公证员异地买月饼

2010年中秋前的一天,江苏境内苏州市一家超市的月饼销售柜台前,来了四名时尚男女。他们驻足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销售柜台,对着包装精美的几盒月饼端详良久。

“冠生园是个百年老字号品牌,物超所值送礼有面子,自己吃也很实惠。”见四名顾客对苏州冠生园月饼兴趣盎然,女营业员粲然一笑,快步迎上前,热心介绍。

“好吧!三样各来一盒。”几乎没费周折,系红领带、穿着白衬衣的男子,就用手指着“合家团员(圆)”、“吉祥金玉”、“富贵有余”月饼爽快地表态。接着,又问了一句:“价格能优惠点吗?”

“嘿——我们这是冠生园的直销价,比起其他店,性价比最高啦。”

“好吧。一共多少钱?”“238元、338元、268元。”营业员依次拍着拿出的三盒月饼说,“一共844元。”

“行。开票吧。”“只有手撕票,没关系吧?”

见男子“嗯”地点点头,营业员熟练地撕下九张面值100元的“江苏省苏州市定额发票”递上;同时按顾客要求开具了一张送货单。

“哎,怎么没印章?”买主指着送货单问。“哦,马上就补。”营业员麻利地在送货单上加盖了超市的印章,递上。

买卖结束,四人并没有当即离去。同行的另一男子取出相机,对所购月饼“咔嚓咔嚓”地拍了一通照片。

营业员心中暗自发笑:“至于嘛?买几盒月饼也这么谨小慎微。一点不像苏州人;搞得像上海人似的;精!”

至此,营业员依然蒙在鼓里。原来,这四人刚才所作所为,正是受上海的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所托!其中两名女子是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

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亿元,年销售收入60亿元,是全国著名特大型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由创始人冼冠生1915年创建,有着近百年历史的中华民族老字号企业,也是中国食品工业二十大杰出企业之一;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旗下有“大白兔”、“冠生园”两个中国驰名商标和一批上海市著名商标。

中秋节前夕,他们在市场上发现多个版本的冠生园月饼涉嫌商标侵权,立即派出打假人员到市场上搜集证据。其中,前述四名时尚男女即是冠生园集团派赴苏州市的“小分队”。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小分队”在苏州购买月饼的过程制作了公证书,并将上述发票、送货单及照片与公证书相粘连,将所购三盒月饼封包保存。

同时,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还调查发现: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主办的网站首页标注了醒目的 “苏州冠生园”、“中华老字号”等字样,其中“冠生园”三字比“苏州”两字更大、位置更显著;其他网页以图片宣传了“冠生园”专卖店及标注“冠生园”字样的糕点等商品;“公司简介”中提到称“冠生园成立于1910年,冠生园创始人冼冠生先生从一根扁担打天下开始,艰苦创业,风风雨雨走过了漫长的97个年头……1994年,冠生园在云南昆明成立了生产基地,公司资产总金额逾3000万元,厂房占地面积6000余平方米……”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受冠生园集团申请,对这些网页信息下载、保存、打印后,作了17页的证据保全公证。

做完这一切前期工作,冠生园集团一纸诉状,将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送上被告席,点燃了沪苏“冠生园”争夺战烽火。

捍卫金招牌手提月饼对簿公堂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本案涉及驰名商标,此类案件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

2011年3月14日,沪苏“冠生园”案移送到了南京中院。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抽调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由青年新秀周晔主审。

2011年5月25日、8月17日、11月11日南京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质证,并于8月17日、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2年1月16日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补充质证。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个个面如平湖,胸中其实各有波澜。

手提一只大包裹的冠生园集团代理人慢条斯理落座后,直取对方要害:

我方拥有多个与食品有关的“冠生园”注册商标,其中三个与月饼有关,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面包、糕点、月饼、面粉制品等;200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先后被相关机关认定为“中国食品工业二十大著名品牌”、“上海市著名商标”、“最具价值的上海老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生产和销售的月饼上突出使用该商标,并将企业名称登记为“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侵害了我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作为创立仅10年的个人独资企业,在网站上自称百年老字号冠生园企业,在月饼外包装上借原告的品牌和商标的巨大影响力大肆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停用“冠生园”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在相关网站和报纸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代理人一直凝神静听,偶尔奋笔疾书。审判长请其发表意见时,他向前挪了挪坐椅,坐直腰杆,顺手抬了抬话筒,开始追本溯源,据理力争:

冠生园自1937年由上海向南京、苏州、重庆、昆明等地散枝开叶,建立生产企业,1976年苏州市成立集体所有制企业并注册为“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后来改制为私营企业,成立至今一直合法合理使用“冠生园”字号;商标权、字号权均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相互平等,无强弱大小之分;使用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应按诚实信用、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以及禁止混淆原则处理。本案原告将其“冠生园”注册商标与我方“冠生园”字号相混淆,主张我方侵权并要求我方取消字号缺乏法律依据!被告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成立于新中国成立前,在“冠生园”声震八方的影响力中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2009年5月26日,被江苏维权投诉监督跟踪调查办公室、江苏市场产品质量监督调查办公室、江苏名牌事业促进会授予“中华老字号”。为此,我方不存在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如山重上海冠生园赢官司

辩场斗智,不见硝烟却潜流涌动;双方角力,温文尔雅但唇枪舌剑。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院认定江苏的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侵害了上海的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实施了不正当竞争。

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连下两城后,原告代理人乘胜追击,要求被告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变更企业名称,在网站、加盟店停用“冠生园”字号。

被告竭力主张自己使用“冠生园”字号早于原告的驰名商标,要求保留使用“冠生园”字号。

南京中院审理查明:1990年3月,苏州市某区商业局批复同意开设“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为方便表述,下称“前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6万元,生产经营范围为饮料、糖果、糕点,经营方式为自产自销、批零兼营;合法开业至2000年9月,获准“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而设立“苏州冠生园厂”,出资额6万元,经营项目包括制造销售糖果、糕点、炒货、蜜饯、饮料;2000年至2009年,厂址、投资人虽有变更,经营范围有所调整,但一直处于合法开业状态,其间厂名恢复为现在的“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

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与成立在先的“前苏州市冠生园厂”具有承继关系,使用“冠生园”字号可追溯至1990年,有当地计划与经济局的批复文件可查证。当时,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商标只注册了一部分,主要注册在上海冠生园食品厂或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名下,且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尽管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都比较严重,但由于被告使用“冠生园”字号基于与“前苏州冠生园厂”的承继关系,仅以其侵权行为的存在就要求其停止使用“冠生园”字号有违公平原则,至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方式予以补偿。

最终,南京中院一锤定音,判令被告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涉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在《新民晚报》和《苏州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第一时间获知判决结果,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员工的心情五味杂陈,但终究还是为保住了“冠生园”字号长吁了一口气。

原告对判决的内容充分肯定,但担心被告要上诉,在“与其被上诉,不如主动上诉”的心理,向江苏高院提起了上诉。15天的上诉期后,得知被告没有上诉,立即向江苏高院撤回上诉。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法博士点评

本案主要是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字号依据公司企业法依法登记而取得,商标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两者依据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护,没有轻重之分。字号主要用于区分民事主体,彰示企业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商标主要表示商品来源,彰示商品声誉。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产生冲突,缘于法最初把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设定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因为商标和企业名称具有不同的作用。处理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除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权利强弱区别保护原则;禁止混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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