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探索
2012-07-04王立敬王宏男刘静美
□文/王立敬 王宏男 刘静美 张 欢
(石家庄经济学院 河北·石家庄)
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含义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即建立劳动者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城保和农保之间自由选择并设置的转换通道。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符合条件有意愿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以一定的转换方式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并记载个人账户,反之亦可。
二、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现状和可行性分析
(一)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现状。自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轨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一致、养老待遇一致。这意味着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衔接。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而新农保还处于试点阶段,各地原有的养老政策又各具封闭性,互不统一,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上处于尴尬的地位。迁安的成功经验表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上有一定的共同点,两项政策的衔接具有可能性。本文所指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之间的转换。
(二)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可行性
首先,河北省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使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成为可能。2011年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0.2亿元,增长19.9%。全面落实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月人均水平增长10%,达1,570元;增加农村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补助等民生投入1.8亿元。河北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扶植,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其次,公民的社会保障观念普遍提高,对养老问题关注度提升。而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引发了诸如“四二一家庭”、“集体养老”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提出了较高的预期,这就为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思想上的渴求性。
此外,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意识增强,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了便利;迁安市等省内、省外试点的开展提供了制度衔接的成功经验,这些都有利于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开展。
三、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可行性方案设计
(一)坚持“统账结合”模式。方案在设计上参照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保”)模式。在具体操作上,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属于自有资金,直接计入“城镇保”的个人账户,而政府补贴和集体补贴部分则计入“城镇保”的社会统筹账户。在责任分担模式上,资金筹集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个人负担最大的比例,政府负担较小的比例,集体的筹资则根据实际能力而定,有能力的集体组织可以多负担,没有能力的集体组织则可以少负担、甚至不负担。
(二)从新农保转入“城镇保”。衔接方式:新农保个人账户分解为城镇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两部分。其中,“新农保”个人账户的国家补贴部分与集体缴费部分的积累额进入“城保”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的积累额进入“城镇保”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与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新农保账户分解时,个人缴费部分的积累额由个人选择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定的利率在缴费年限内累计;而国家补助和集体补贴部分为新农保个人账户扣除个人缴费积累额以后的剩余部分。
该方案的设计思路更靠近“城镇保”的制度安排,因而这种衔接方式可以有效提高两种制度的衔接性(北京市“新农保”可以找到其踪影)。然而,这种转移方式同样存在的问题是新农保个人账户进入“城镇保”统筹账户的积累部分与城镇社会统筹的积累部分会存在一定的差额,对此解决办法有三种:第一,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两种社会统筹的缴费差额部分予以补缴;第二,适当降低缴费水平并降低养老金领取水平;第三,对进入“城镇保”以前的社会统筹部分视同缴费。
1、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两种社会统筹的缴费差额部分予以补缴。新农保个人账户的国家补贴和集体补贴部分的积累额进入城镇职工的社会统筹账户,考虑到城镇职工的社会统筹账户的缴纳水平较高,而新农保的国家补贴很少,农民从农村转入城市时,社会统筹账户会存在需要补缴的差额。补缴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某人在x岁时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转入统筹账户的总额应为:
假设此人在x岁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社会统筹缴费总额应为:
当此人从农村转入城市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社会统筹账户需要补缴的差额为:
根据公式(3)可以确定农民向城市转移后统筹账户需要补缴的总额,但是,由于国家补贴部分实在是很少的一部分金额,需要补缴的部分仍然是一个十分巨大的数字,考虑到农民的缴费能力有限,可以由个人、迁入地政府和国家三方面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的比例应该最大,承担约60%的补缴责任。由于,迁入城市的理论上讲是劳动力,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迁入地进行缴费,可以缓解迁入地养老保险运行中的隐性债务问题,因此,迁入地政府应该承担流入农民的部分补缴责任,可以以补贴的形式来实现。国家承担较小比例的责任,可以承担10%~15%的比例。如果三方共同补缴仍然没有完全将差额补全的话,剩余部分可以借由养老保险基金的未来运营慢慢消化。
2、适当降低缴费水平,并降低养老金领取水平。影响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不同制度在缴费标准确定上的不同。由于新农保的缴费标准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完全不同,从而导致养老金在计算口径上的差异性,增大了衔接中计算的难度。显而易见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比新农保要高出很多,这就使养老保险关系从农村转入城镇时需要补缴的社会统筹部分的差额很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11年10月1日起,参加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养老保险关系从农村向城镇转移时,可以适当降低缴费水平,允许转移人员选择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缴费基数,降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进入门槛。
这种做法对农民工和农转居人员的参保十分有利,在这些人员刚进入城镇就业时,由于其工资水平一般较低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如选择职工平均工资的30%进行缴费,随着这些人员劳动技能的提高和工资待遇水平的提高,则可以提高缴费标准。计算依据的改变,可以使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但是,这种方法可能会造成转移人员在退休以后享受的待遇水平与城镇职工的待遇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转移人员的缴费积极性。
3、对进入“城保”以前的社会统筹部分视同缴费。由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大部分由政府补贴,因此两种统筹账户的转移可视为是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不同项目上转移,不对农民个人作出补缴的要求,可被视作政府对以前少缴费的一种“暗补”。当然,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是政府应该“暗补”多少,需要作详细而精确的计算。同时,这种补贴方式需要以政府的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作为前提,否则可能在未来增大政府财政支付的负担,出现和“城保”类似的隐性债务,影响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回新农保。新农保与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衔接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改进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于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的,将其在城市务工期间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参加新农保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具体实施中可这样进行:农民工返回农村向社保机构申请退保时,由社保机构与农民工家乡的县级社保机构分工合作,为农民工设立一个新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原“城镇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地划转入新的账户,而原社会统筹账户按照一定的比例转入新的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在跨地区转移时,《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中以职工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将随职工工作的转移而转移。这12%的转移额度相当于单位缴费额的60%左右,由于新农保个人账户中国家和集体的补贴所占的比例很小,“城镇保”社会统筹账户转入的12%一般比当地新农保的国家和集体补贴要多,不会造成转入地新农保基金运作的压力,这个比例是合理的。
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模式与核算方法,将转入新账户的养老金,视同为农民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某一缴费水平已缴纳若干年后积累的养老金,以确定农民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的级费水平与尚需缴纳的最低年限,向农民工预期承诺未来的养老保险待遇。
[1]刘昌平.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陈彪,谢继冲.对统筹城乡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思考 [J].社会保障专题研究,2007.4.
[3]刘昌平.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