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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酷的四十八小时

2012-06-27晏扬

杂文选刊·下半月 2012年12期
关键词:脑溢血李华广安

晏扬

五十一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三十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尹广安的儿子说,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父亲的生命,说一定要坚持四十八小时,当时他不清楚这是为什么,咨询律师后才知道。于是,为了拿到十六万元的“高额”赔偿,儿子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

这是一幕荒诞图景:病人命悬一线,劳务公司忙不迭地要求医生用呼吸机维持,不是为了抢救病人性命,而是在算计工伤赔偿。这更是一起人伦悲剧——父亲的心脏还在跳动,生命尚未逝去,儿子却残忍地撤下呼吸机,将父亲送往鬼门关。

先有冷酷的制度,后有冷酷的人心——民工尹广安之死再次印证了这个道理。如果一个人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两天之后才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家属无法获得工伤赔偿。据专家介绍,若认定为工伤,死者家属可得到四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赔偿,若不能认定为工伤,非工伤死亡赔偿金只有三万元至四万元,两者有天壤之别。

所以你应该明白为什么劳务公司要求医生用呼吸机维持尹广安四十八小时的生命,为什么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转而与劳务公司私了了。讨价还价得到的十六万元相对于三万元至四万元非工伤赔偿,确实算是“高额”了。你可以指责家属在“保命”与“保工伤”之间选择了后者,而我觉得,不人道的工伤制度更应该受到谴责。

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四十八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作此规定也许有其初衷,但置于现实便显得荒诞,它意味着一个人要想被认定为工伤,就得早点死、赶紧死。如果一个人生还希望不大,则抢救不如不抢救,这何尝不是一种冷血!名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以如此冷酷的面孔对待倒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让人情何以堪?

2007年,江苏女教师李华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六十四天后离开人世,尽管她的病是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拒绝的理由说白了就是李华死得太慢、太晚了。犹记得,李华之死曾引起社会舆论对工伤制度的强烈声讨,但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时并没有对相关条款作出改动。

今年10月21日,山东省济宁市一名杨姓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抢救四天后死亡,至今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不禁要问:四十八小时的时间界定依据是什么,道理在哪里?要知道,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药物和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尽力挽救病人性命,难道错了吗?

如果一个人因工作病倒却没有死,按照现行工伤制度仍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哪怕他从此要在病床上躺一辈子。今年2月14日,哈尔滨市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生活不能自理,说话都不利索,而当地环卫部门表示“人没死不能算工伤”。这种说法虽然冷酷,但确实符合规定——这就是现行工伤制度,一个名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却又冷酷得让劳动者心碎的制度!

说到底,还是因为劳动者权利孱弱,而且是一种制度性孱弱。

【原载2012年11月2日《法制日报·社情观察》标题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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