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与制药企业推行EPC前景分析
2012-06-27汤力行
文/汤力行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作为高能耗的化工、制药企业来说,开展节能降耗,是缓解企业能源约束出路所在,是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保证。
但是,我国能源的使用,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能耗强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美国的3倍、日本的5倍,主要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0%,我国能源利用率,仅为33%,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我国的能源消费还属于粗放型能源利用方式,与现代集约型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人均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高能耗带来高排放,造成环境问题日趋严峻,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经济对能源的高依赖和资源的相对匮乏,能源使用的高耗、低效,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我国工业GDP占比为47%,而能耗占比达70%以上。化工和化学制药行业同属高能耗产业,随着我国人民日益提升的健康需求,和对化工产品为原料的物质消费增长,化工和制药产业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按《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规发展划》,化工和制药行业分别为13%、20%的年均增长目标,远高于《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全部工业年均8%的增长目标,仍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同时,规划对节能减排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能源消耗分别降低18%和21%等,节能减排的形势和任务非常严峻。如何完成节能降耗既定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呢?EPC(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节能保障机制,被期待发挥重要作用。
EPC,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成功发展的一种全新的市场节能机制,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引入我国。
其基本的运作模式是:专门从事节能服务的商业公司(即EMCo)与有着节能改造需求的企业签订一份能源服务合同后,为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投资,并向企业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节能项目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在能源服务合同期限内,该节能服务公司与业主企业按照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并由此收回项目投资、获取利润。合同结束后,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EPC可以大大降低化工和制药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带来节能收益,助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国家发改委明确要求予以大力推行。
上海从2002年开始就成立了EPC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项目首选化工、制药行业。目前上海节能服务公司(下称EMCo)虽已初具规模,且完成了一批节能项目,但实施的对象多为商业楼宇及事业单位。工业项目只占30%,化工、制药行业则更少。早就被国家发改委和地方政府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重要保障措施的EPC机制,至今未能在国内化工、制药行业大规模推广。
阻碍EPC在化工、制药企业发展的因素
一是认识问题。当前节能降耗还没有成为某些高能耗企业的自觉意识,仍有不少的企业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节能降耗意识较弱。除部分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高,没有节能积极性,EMCo很难与企业的决策层进行深入交流,难以促成EPC项目的成功。
二是技术问题。 EPC项目是EMCo利用节能新技术帮助企业节能。因此,EMCo是否拥有节能技术和研发实力是决定EPC项目成功的关键。目前,我国的EMCo还存在资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技术薄弱等问题。许多EMCo还处于起步阶段,底气不足,企业难以将节能项目托付给EMCo。
三是制度问题。从我国关于EPC的政策法规来看,较为偏向鼓励性的政策:如在实施EPC中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服务等。但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以及明显的惩罚措施。
四是保障问题。节能效果的测评是EPC项目的核心问题,EMCo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来自于节能收益。但目前, EMCo在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上,经常难以与企业达成一致,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节能量核准和评估。
五是融资问题。目前,我国EMCo很难通过金融机构为EPC项目融资。多数EMCo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贷款的担保或抵押。由于EPC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后才有回报,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资金压力,使许多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
六是诚信问题。目前,节能服务市场的规范性还不尽人意,缺乏评价EMCo服务质量的标准。节能公司本身也良莠不齐:某些EMCo利用客户对节能知识的缺乏随意制定基准线,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有的甚至订立虚假合同,用来骗取国家的EPC奖励。这都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推进化工和制药企业EPC的措施
化工、制药企业一定要进一步把节能降耗工作摆在事关自身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位置,拓展思路,与时俱进。积极尝试和充分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市场化节能服务机制,来推进企业各项节能技术改造,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效能,担负起节能降耗的历史重任。
第一,节能降耗是化工、制药企业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源。化工、制药企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企业节能降耗的责任感、紧迫感;政府应当增强节能政策法规的约束力,要强化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化工、制药行业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检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能源利用率低的企业或行为要有监督和惩罚措施,以强制性的规定及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同时完善EPC项目的扶持政策,尤其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专项奖励政策,以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激励企业主动开展节能工作,鼓励EMCo优质服务。
第二,EMCo要加强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政府要提高EMCo的准入门槛,严格技术要求,加速其成熟,鼓励EMCo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综合EMCo和特色鲜明的专业EMCo。化工和制药行业的一些大企业自身就具备研发实力,对行业的生产工艺也更熟悉,有条件制定出理想的节能降耗措施,应鼓励大型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化EMCo,以其专业优势为本行业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第三,计量方法虽然可以在EMCo公司与企业的节能合约中协商解决,但双方自行对节能量和计量的约定,在实际操作中易发生纠纷,影响EPC的实施。而目前我国尚无专业的、令人信服的节能量测量、计量机构,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制定相应规范,建立公平、权威的节能量认证机构,由双方自愿选择,受其约束。
第四,EPC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应当获得国家金融方面的支持。政府在保证金融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融资模式和程序,并用政策固定下来。如允许EMCo用投入的设备抵押贷款,用EMCo应收帐款做相应融资担保等。另外,政府可设立专项贷款担保基金,为EPC业务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种子资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EPC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平台。
第五,对于运作中的EMCo,要建立起信用档案和诚信系统,改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不法企业和责任人员要进行严厉制裁,以免对整个行业的信誉和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对EMCo已实施的节能项目要进行实时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EMCo进行通报整改,直至吊销营运资格。
2010年4月,国务院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随后,财政部也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国家的大力扶持,使节能服务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上海地方政府给予了EPC项目更为优惠的奖励政策,一些实力雄厚、技术强的EMCo都把目标转向上海。因此,上海的化工和制药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将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出,采用EPC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速保持30%。预计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将达到4.5万亿元,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节能环保大型企业集团,分别形成20个和50个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专业化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环保服务公司。作为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行业集中度将会有较大的提升。随着标准化研究院制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即将实施,EPC运营会更加规范、完善和合理。届时,EPC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服务的能力也将进一步增强,为企业节能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实施“交钥匙工程”。 EPC模式必将会在化工、制药行业节能减排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