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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时要防范哪些环境法律风险?

2012-06-24

上海企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环保部核查环境影响

李晨律师:

您好!

最近,河北的两位农民潘志中和潘佐富共同将环保部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环保部《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同一天,两位农民还向证监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证监会确认环保部在欠缺环境保护核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下,对浙江伟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予以受理和审核的行政行为违法。这一案件对浙江伟明公司的上市之路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能否顺利上市还取决于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

作为一家拥有上市计划的企业,我们通过这一案件认识到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正在快速增强,政府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但由于我们之前对企业的环境问题一直不够重视,使我们对当下的环保监管要求一下子难以适应。请问:企业在上市时会面临哪些环境法律风险?应当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读者:庄可令

庄可令读者:

您好!

正如您来信中提到,河北的两位农民潘志中和潘佐富最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环保部《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这一案件反映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日益提高,越来越关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同时,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环保表现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特别对拟上市的企业来说,有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能否通过环境保护核查将决定企业能否顺利上市。可以说,企业在上市时所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将对企业的上市融资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期我们将以河北两农民状告环保部为视角,探讨企业上市时可能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以及防范这些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两农民状告环保部案件概述

潘志中、潘佐富居住在河北省抚宁县留守营镇潘官营村,紧邻浙江伟明公司曾经投资在建的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该项目在2009年5月19日取得了河北省环保厅的环评批复。2010年8月25日,潘志中、潘佐富等8名村民联名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环保部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了维持河北省环保厅对该项目原环评批复的复议决定。随后,潘志中、潘佐富等村民又提起了行政诉讼。2011年3月20日,环保部环评司向河北省环保厅转去反映该项目公众参与环节弄虚作假的信访件。2011年5月27日,河北省环保厅作出《关于撤销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通知》,要求浙江伟明公司在重新获得报批前,不得恢复建设上述项目。

该项目的环评被撤消后,环保部于2011年12月14日公布《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称:“经浙江省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目前,浙江伟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进入中国证监会的初审。因此,河北农民潘志中和潘佐富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环保部《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二、企业上市时环境法律风险提示

农民状告环保部只是企业上市时所面临环境法律风险的一个极端个案。但是该案例涉及建设项目是否纳入上市框架、能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能否通过环境保护核查、拟上市企业是否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等多项上市时的环境法律风险,需要引起拟上市企业的全面重视。

(一)建设项目及特定公司是否纳入上市框架的法律风险

前述案例中,在环保部对浙江伟明环保进行上市环保核查时,引起争议的秦皇岛垃圾焚烧发电厂还未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因此环保部人士指出:“按照我们核查的原则,(受理时)整个厂子还未建起来,没有生产就没有排污,不排污就没有环保问题。”故该项目并未纳入上市环保核查的范围内。但浙江伟明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公司拟进行整体上市,如果被责令停建的项目未来获批建成投产,会注入公司资产。因此,企业在上市时必须明确产生污染的项目是否纳入上市范畴,从而确定这些项目是否需要接受上市环保核查。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的第一条规定,核查对象为“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所谓重污染行业,是指“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另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第二条的规定:“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拟上市的主体只要属于重污染行业,则该企业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就必须接受上市环保核查。如果企业无法明确拟上市主体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究竟有哪些,具体涉及哪些建设项目,就可能出现某家下属企业或者某项建设项目应当接受上市环保核查,但上市主体未提前进行准备的风险。

(二)建设项目能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风险

浙江伟明公司秦皇岛项目的环评批文被河北省环保厅撤销的理由是“村民投诉公众参与严重虚假”、“建设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组织公众参与”。在撤销批文的同时,河北省环保厅还明确要求浙江伟明公司在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上报获得批准之前,不得施工建设。这就表明,拟上市企业的上市框架内如果包含了需要接受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而该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又存在违法情况,就会导致项目无法及时通过环评,进而影响企业上市的后果。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31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建设项目无法通过环评的法律后果不仅在于罚款,更重要的是会导致项目停工,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浙江伟明公司秦皇岛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环节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现为环保部)在2006年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的环节。如果拟上市企业的建设项目在环评过程中违反了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就可能导致无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后果。

(三)企业能否通过上市环境保护核查的法律风险

两农民起诉环保部,要求撤销《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就为公司带来了无法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风险。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上市环保核查的内容包括: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环保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环保部门应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

拟上市企业应当确保纳入上市框架范围内的各主体、项目在上述核查范围内不存在重大环保问题或者环境违法问题,否则企业需要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如果不能完成整改,则企业将面临无法通过环境保护核查,无法顺利上市的风险。

(四)企业在上市时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律风险

浙江伟明公司的案例中虽未体现出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风险,但这是企业在上市时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都对企业在上市时应当披露哪些环境信息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发行人披露的环境信息包括:投资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由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等信息。

拟上市企业在上市时应当真实、准确、全面披露上述信息,接受证监会的审核。如果企业存在虚假披露或者隐瞒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的情形,则可能面临无法通过发行审核的风险。

三、企业上市时环境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 明确哪些建设项目及公司不在上市框架之内

由于申请环保核查的拟上市企业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都需要接受环保核查,因此拟上市企业可以从两方面防范该项风险。

首先,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上市主体。某一拟上市企业可能拥有多家子公司、分公司,选择以母公司作为上市主体还是以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将会影响接受上市环保核查的主体范围。准确选择上市主体可以将那些存在较大环保问题的公司或项目排除在上市环保核查的范围之外,确保企业顺利上市。

其次,如果拟上市企业必须以某一特定公司为上市主体,而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又存在比较严重的环保问题,则拟上市企业需要考虑改变那些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其排除出上市框架以及需要接受环保核查的范围之外,避免此类公司影响上市主体的上市进程。

(二) 确保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拟上市主体的建设项目能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仅影响到项目的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还决定了企业能否通过上市环保核查。拟上市企业在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合法性。

实体方面的合法性要求企业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所规定的环保标准和要求,并且不会对周围环境及居民造成环境污染和损害。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则要求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材料,开展听证会等必要的环评活动,避免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环评批复。

(三) 避免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顺利通过上市环境保护核查

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涉及拟上市企业在八大方面的环境守法表现,因此企业必须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时刻关注环境守法情况,避免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者引发诉讼。如果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环保问题,则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此时企业就必须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确保企业顺利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四) 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拟上市企业在编制招股说明书、上市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时,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在上述文件中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同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便通过证监会的发行审核。

(作者系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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