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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地两年收回”再次落空

2012-06-24

上海企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动工国土资源部闲置

6月7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终修订版,其核心条款莫过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价20%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说这一条款“振奋人心”,是因截至2010年5月,全国共上报闲置土地16.95万亩。有三分之一的开发商只囤地不盖房,这是房地产界知名的开发商潘石屹给出的数字。从商业本性来说,追逐利益是商人的不二选择,这一点马克思已经很深刻地作了描述。但闲置地一是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二是土地投机、囤地炒地等行为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三是大量的闲置地没按预期转化成有效的成品房供给,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一边是消费者面对高房价望房兴叹,一边是闲置的土地长满荒草,公众的意见很大。这次国土资源部要“下手”的消息传来,当然会引起公众的无限期待。

能够反映出公众期待之急切的,一已经有网友断言“任总(任志强)这回转轴了,甚至还有人幻想到“地不闲置房不空置”,说没收闲置地、重税空置房能避免开发商囤地和捂盘惜售。显然,这是公众的一厢情愿,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能否落实到位尚需实践检验。就笔者而言,从不看好“一年罚款、两年没收”,闲置土地被没收的风险仍然只是理论上的。一是这两条在国务院此轮楼市调控的多项政策中多有谈到,国土资源部也一再重申这两条,但效果在哪呢?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国土资源部能“一年罚款、两年没收”,地方政府就不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收回闲置土地,牵涉方方面面利益,现在正是地方政府巴望开发商买地的时候,想在这个关口上严格执行闲置地处置办法,会比往年更加困难。虽然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制订者是国土部,但执行者却是地方政府,后者的执行显然会更灵活,会照顾到企业的实际情况。

没曾想,笔者一语成谶,被寄予厚望的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还没实施,国土资源部高高举起的棒子就轻轻的放了下来——“强制没收”不适用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土地闲置大体分两类,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占46%,另外54%的闲置土地主要是政府原因造成的。在国土资源部2010年《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统计》名单中,珠海市以96幅的数量在广东闲置土地宗数中排名第一。在这96幅闲置土地中,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仅10幅,而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有86幅,约占九成。那么,这就意味着有过半的闲置地是不能强制没收,如何处理?国土资源部开出的“药方”是“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何协商?国土资源部没有说,我们不妨揣度一二。

闲置土地并非没有解决办法,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已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指明了方向: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二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三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四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是置换土地。当然,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而且,除了“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但为什么还要重申“政府原因致土地闲置不得强收”,为什么严查闲置地的棒子总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或“隔靴搔痒,走过场”呢?首先,地方政府的发展离不了“土地财政”。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税费收入有很多,如果地方政府严格监管,闲置土地会有现在这么多?其次,一些政府相关负责人与开发企业之间的权钱交易,一些官员的灰色收入与开发商绑得太紧。第三,收回土地后,开发商投入的成本以及土地出让金怎么办?国土资源部让地方政府“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国土资源部至今没拿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国土资源部把“烫手的山芋”扔给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除了“心有余而力不足”之外,恐怕对开发商也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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