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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播政治学话语权的思考

2012-06-23宋云宝

中国地市报人 2012年7期
关键词:传播媒介话语权媒介

□宋云宝

(临沂日报社,山东 临沂 276000)

“话语权”是传播政治学的一个概念,也是新闻媒介在社会经济及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职能。它的含义大致是说,虽然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都拥有对某件事情或现象发表评论的权利,但是就其社会声音层面的表达而言,其“社会音量”是有着很大差异的:有些人的“社会音量”很强,有些人的“社会音量”却很弱,人们一般把那些掌握着某种政治、经济或文化资源控制权,因而其社会表达具有较强“社会音量”的人或组织,称作拥有较多“社会话语权”。在当今社会,新闻媒介便是那个掌握了较多话语权的人或组织的重要阵地和手段。

大众传播媒介及其话语权的影响力

所谓媒介,即介于信息传播过程中传播和接受双方的中介物,是信息传播的物质载体。传播学家施拉姆认为,“媒介就是插入传播过程之中,用于扩大并延伸信息传递的工具。”我们在此讨论的是面向为数众多的受众传播信息符号的物质载体——大众传播媒介。

由于大众传播是职业化的传播机构通过现代化机械及电子传播工具向不特定多数人连续进行信息传递的行为和过程,同时,又因为大众传播媒介主要是通过话语表达构成的,所以,决定了大众传播媒介所附带的话语权的社会影响力是广泛而深刻的。其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方面的作用。首先,作为“批判的武器”的大众传媒自它诞生之日起就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权力的媒介》一书中,作者就着眼于媒介和社会政治结构之间的关系,强调指出媒介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现存制度的工具,是实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鲜明地指出媒介中“谁在说”和“为谁说”的问题。其次,话语权的概念所属也表明了它的政治特征。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曾把报纸称作与立法、司法、行政并列的“第四种权利”。1787年,他在给朋友的一封信中说:“如果无报纸而有政府与无政府而有报纸,二者必选其一,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他正是着眼于媒介所拥有的重要政治作用,着眼于媒介对政府的监督而作出以上评价的。媒介是社会舆论的助推器和集散地,它通过舆论的力量对政治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对社会生活进行舆论引导的。不仅如此,社会的整合、政策的宣传、群众的发动,以及社会各种关系的协调、各种问题的讨论等,无不是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对话语权的运用所实现的。

经济的作用。媒介从整体上说是社会统治力量的代言机构,但又受到经济利益的支配。媒介本身是利润丰厚的“无烟工业”,同时又是经济信息的传播渠道,新闻媒介的内容往往反映那些给予它们支持的资金提供者的利益。当然,一些经济团体的经济利益也是通过媒介传播来实现的,像现在各个媒体上的各类广告,就是各个经济团体为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有目的媒介传播。

文化的作用。人类文化的散布、传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介,媒介在文化形成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各类文化的传播如果没有媒介的参与,那么它的生命力是非常有限的。传播学者M·德弗勒提出的文化规范理论(大众传播媒介通过有选择地表现以及突出某种主题,在受众中造成一种印象)就是媒介权力运用的最好表现。

关于媒介话语权滥用的一些表现

媒介在运用话语权时所产生的效果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可以监督环境,也可以泄露机密;可以协调社会,也可以激化矛盾;可以传承美德,也可以伤风败俗,大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让人欢喜让人忧的感觉。

通常讨论媒体的舆论监督时往往看到了它有很多正面作用,但忽略了它也有负面杀伤力的问题。不恰当的新闻炒作是媒介在话语权方面滥用的最突出表现,它所产生的效果有人曾做过形象的比喻,称之为“软刀子杀人”。新闻炒作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大众传播媒介作为特殊的法律主体也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随着近年来媒体竞争压力的增大,其竞争手段也日新月异,“爆炒”新闻成为某些媒体吸引受众的方式之一。结果由此造成了许多侵权案件,新闻官司日渐增多,这就是传播媒介滥用话语权所带来的现象。现行法律对这些现象所持的态度是,肯定和维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在肯定公民的人格权的时候,也注意不要抑制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包括表达权、知情权、批评权以及舆论监督权利。当今社会,媒体报道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一种社会话语。当这个社会话语表示支持谁或揭露谁的时候,人们并没有把它看作是一般的社会舆论表达,这时舆论监督所带来的破坏性是媒体始料不及的。

要正确发挥媒体的作用,今后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淡化媒体的行政背景,媒体就是媒体。在我国,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但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它也是公众了解社会,进行各种情况交流的阵地。一旦媒体作为社会公共机构的角色被确定,那么媒体的杀伤力就会相对小一些,原因就在于人们不会再把它误认为是一种行政力量。这是一个需要从体制上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媒体普遍缺乏现代的新闻报道意识,即缺乏平衡意识,在报道时常常把自己认定正确的一方,加入到某一社会力量当中去。或把自己认定错误的一方放到某一社会力量的对立面。媒体应该是社会的守望者、社会信息的公平提供者、社会议题的设置者。媒体不是法官,只要把新闻事实客观地报道给受众即可。但在新闻实践中,往往就有个别的新闻报道搞先入为主,搞一棍子打死,而不去客观现实了解现象后面的本质性的东西,从而客观的公正的去报道社会事实。应当平衡地对待冲突和争议的双方,以保证社会各界对事件的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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