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2012-06-12
我国是畜产品生产大国,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和我国市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技术壁垒。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畜产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一、影响畜产品质量的因素
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综合问题,影响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可分为兽药残留、违禁药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及动物疫病的流行和人为掺杂,病死动物在市场的流通。动物疫病是影响畜产品安全的重大隐患,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卫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动物患有疾病时,不仅会使畜产品质量降低,而且通过肉、乳、蛋及其制品将疾病传染给人,引起食物中毒、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发生,影响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饲料的利用效率、促进动物生长、预防疾病,生产中常常使用各种兽药及药物添加剂,这样往往造成药物残留于动物组织中,特别是重金属如铅、汞、镉、砷等,这些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动物性食品的聚集作用使人中毒,对公众健康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
只有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让畜产品安全从生产到监管各个环节负责人的损失远远大于利益,才能真正的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监督机关的管理工作,不定期的、短周期的去监察,对于为了个人利益而往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等措施或销售病死猪的养殖户,一旦发现,要加以销售额数倍的罚款,并给予刑事处分;对于收购有质量安全问题的畜产品及病死猪的经销商,一旦发现,要加以高于销售额数倍的罚款,并给予刑事处分;加强超市的管理,一旦发现销售不合格猪肉,要对超市进行年销售额10%的罚款,并对超市负责人和参与处理变质肉的员工处以相应的刑事处分。只有加大立法的力度,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让国民吃上放心的畜产品,同时,巩固我国的畜牧业在世界上的地位。
三、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同时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为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但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措施是严格执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由畜产品生产与经营部门、动物疫病防治部门、兽药饲料监测与生产管理部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执法部门等组成的权、责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部门的职责,实行从生产到餐桌全过程的严格安全质量管理。要逐步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垂直管理”,打破地方分割局面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提高行政效能。同时,引导和监督企业自身质量管理监控机制,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人员检疫检验和监督的效率,为建立统一精简、高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体制和运转机制创造良好条件。
严把“检疫检验关”。由安全监测监督执法等部门组成管理机构,对各屠宰点和加工储藏场所进出车辆、场地及周边环境开展地毯式消毒,防止动物疫情传播。加强外埠肉品申报检疫及流通环节执法监管力度,通过上门报检与电脑信息录入相结合的模式,对全市大型超市、肉品专卖店实行检疫申报及执法监管工作,利用报检信息化管理、不定时巡查等措施,查处贮藏、经营和运输未经检疫、病死病害动物产品,规范外埠肉品市场秩序。
严把“屠宰流通关”。严厉打击逃避检疫、检疫不出证或少出证的违法行为。要求屠宰企业进场动物必须持有产地或运输检疫证明,杜绝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对屠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屠宰企业,严厉处罚。监督检查超市、农贸市场等动物产品销售场所,严厉打击经营未经检疫或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严把“运输冷藏关”。针对节日期间一些不法业户利用动物产品流通的高峰期,通过不法渠道购进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存放在冷库,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执法人员对运载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严格检查,防止病死畜禽进入。
三、加大回收销毁力度
对于发现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畜产品,断绝其流通到市场的另一个强有力的措施是国家回收销毁。特别对于病死猪流入市场的现象,国家一定要加大力度、加强重视,个别养殖户和销售商为了个人利益,而冒险使其留通到市场上,危害了百姓的健康。如果国家加大力度,可以对病死家畜的养殖户给予一定的补偿,可以减少这类畜产品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