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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商誉确认与计量思考

2012-06-05北京积水潭医院

财会通讯 2012年1期
关键词:自创商誉计量

北京积水潭医院 惠 莹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

(一)自创商誉确认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相关性原则。新经济时代,有形实物资产是企业生产的核心,自创商誉的确认与否,对企业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而在现在的高新技术企业中,自创商誉已经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据很大的比例。由此可知,只有对自创商誉确认,向报表使用者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才能对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给予满足,才能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源。

二是可靠性原则。人们难以可靠地计量单一因素,但是单一因素对商誉的影响度在未来的超额收益上体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预测科学的发展,企业未来的超额收益能力或者企业的整体价值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可靠地计量出来,因此,也可以可靠地计量自创商誉的价值。自创商誉的确认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三是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主要表现在:(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企业在并购时,合并商誉确认的实质就是企业的自创商誉。合并商誉仅仅是瞬时的一种状态,自创商誉是商誉较多的存在形式,自创商誉是外购商誉的基础,外购商誉是自创商誉的转化形式。因此,要想实现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具有可比性,就必须在并购时进行合并商誉的确认,自创商誉在平时确认。(2)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对于不同的两个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一个企业具有合并行为,而另一个企业没有,如果只对合并商誉进行确认而不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那么在财务报表上,处于劣势的就是那个没有合并行为的企业,因为它没有合并商誉的确认,其实事实上这样现象不是一定的固定的。如果进行自创商誉的确认,则会使不同的企业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具有可比性。

四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准则中,只对合并商誉进行确认,而不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但是实质上自创商誉与合并商誉是一样的,都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企业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

五是重要性原则。在披露财务报告时,披露所有的重要的财务信息。在新经济时代的今天,全球的企业并购越来越频繁,在并购过程中,商誉数也随之变大,而并购商誉的基础就是自创商誉,只有平时不断地反映自创商誉,才能与重要性原则相符。

(二)自创商誉确认的必要性 首先,自创商誉的确认使资源配置得以优化。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自创商誉能够正确且合理的确认并进行核算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自创商誉的确认可以促进企业关注自身商誉的程度加深,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将企业的资源潜力充分地挖掘出来,从而为建立良好的中国现代化市场经济秩序打下良好的基础,进而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得到推进。并且在一些跨国的收购中,不仅能够使我国企业的价值能够得到正确评测,而且能够使我国国有资源得以保住,进而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得以防止。其次,自创商誉的确认促进了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企业可以通过自创商誉的确认引进外资,一般而言,国外企业非常注重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创造的良好商誉,因此,其在选择国内合作伙伴时,特别关注这一点。并且企业可以通过其良好的商誉从银行中得到商业贷款。良好的商誉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再次,商誉是由企业中多因素优越形成的一种价值,而这种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如果企业能够进行自创商誉确认,那么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企业会更加注重提高企业的信誉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大企业的人员培训投入,长此以往,就会不断提高企业的自创商誉价值,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三)自创商誉确认的难点 自创商誉的可计量性是是否能够实现自创商誉确认歧义点。从传统企业而言,历史成本作为资产计量的基础,但是它不是唯一的计量模式,在自创商誉形成之后,要想计算出过去的支出那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自创商誉的计量如果采用历史成本来进行的话有一定的难度,此时我国企业对自创商誉进行计量可以借鉴外购商誉的计量方法来进行,即采用企业整体价值减去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进行。虽然企业转让行为并没有发生在自创商誉中,难以用确切的货币形式表示企业的整体价值,但是采用相对市价法,并且通过同行业类似企业的定价来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估计,然后再将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从而实现对自创商誉的价值的计量。与采用历史成本、现行市价或者现行成本计量相比,虽然这种计量出的结果不够准确,在计量对象真实存在的基础上,计量结构的准确性已经不重要了,就可以验证计量的过程,那么也就可以接受此计量结果。

二、自创商誉的计量

(一)现值法 用这种方法来确定自创商誉的价值其实就是以未来超额利润的资本化价值来进行。使企业获得未来超额利润的经济资源就是商誉的本质特征,企业的超额收益越高,此企业的商誉价值就越大。如果能够将商誉带来的未来超额利润计算出来,再将其资本化,那么这个资本化价值就是使企业获得未来超额利润的商誉。其基本公式如下:

商誉的价值用G来表示,预期未来年平均收益用P来表示,该行业平均利润率用r来表示,计算日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用c来表示,商誉资本化率用j来表示。

用现值法计量商誉的价值虽然有很多优势,但是其同时也存在明显的缺陷:(1)商誉价值的大小直接受企业未来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资本化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影响。而评估者对这些因素相关参数的选取又决定了这些因素,而参数的选定又受评估者对该参数的认知程度及其合理性的判定的限制。因此,商誉价值大小在一定程度上由评估者的经验决定;(2)货币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到。企业预期未来年平均收益是对未来每年收益的算术平均值,对其时间价值的影响没有考虑;(3)商誉价值受很多因素的制约,其中人为因素的影响最大。企业虽然可以持续经营下去,但是商誉需要企业的不断投入和维护,不应将未来年平均超额利润资本化,而应该在一定的年限内贴现。

(二)加总法 加总法即单独计价使企业获得未来超额利润的每项优势的价值,加总即为商誉的价值。

构成商誉的优势因素很多,例如良好的客户关系、团结高效的员工队伍、庞大的销售渠道网络、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某些垄断特权等,如果这些优势都可以进行计量的话,那么商誉的价值就是将评估结果加总。但是现实中很少使用这种方法,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些几个方面:(1)无法对构成商誉的各项因素进行具体的辨认。从商誉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商誉也包括无形资产评估中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也就是回缩构成商誉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对他们进行一一辨认,因此,对构成商誉的全部因素进行评估和计量困难非常大,是不可能实现的。(2)假设商誉的构成因素是可以进行一一辨认和计量的,如果对其评价结果进行简单加总仍不够科学和严谨,必须将各要素之间的协同效应都考虑进去。(3)商誉与企业整体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其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商誉是不可能离开企业而单独存在的。

(三)割差法 割差法就是指对商誉的价值的计算评估按照企业整体重估价值减去可辨认资产来进行。商誉从数量上来看就是指企业整体重估价值减去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无论是哪种商誉都可以根据它计算出来。对于外购商誉而言,其企业整体重估的价值就是买卖双方的协商价,企业对其的确定还可以通过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C来进行,因此,很容易将外购商誉的价值确定下来。而对于自创商誉而言,如何准确地对企业整体重估价值进行确定是关键。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时,选择评估方法时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

(一)自创商誉的初始确认 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积累起来的,它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经过一个很长时间,是企业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协同作用的结果,由此可知,在进行自创商誉的确认应对企业股东的权益进行增加,即自创商誉确认时,借记“商誉”,贷记“资本公积——商誉”。

例如:某企业近5年的平均收益额为300万元,当年年末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同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为10%,则自创商誉价值=(300-1500×10%)/10%=1500(万元)。

借:商誉 1500

贷:资本公积——商誉1500

(二)自创商誉的后续计量 自创商誉是企业长期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由于形成商誉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在发生当期已计为费用,如果此时在分期摊销自创商誉的确认,那么必定会导致费用的重复计列。商誉的账面价值由于分期摊销而逐渐减少,实际上企业的自创商誉所体现的未来超额盈利能力不一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相反有时还会随着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技术的不断创新而逐渐增强。不能准确合理的确定自创商誉的摊销期限,因此,无论规定在多少年内摊销完毕都缺乏应有的合理性。由上述分析可知,自创商誉的后续计量不应该采用系统摊销法,而应该采用减值测试法进行计量。减值测试法合理性表现在:(1)商誉的消耗能够从商誉的减值测试中充分的体现出来,商誉的减值测试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能够使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得以增强。(2)企业提供的有关商誉信息由于减值测试法不涉及对商誉使用年限的确定而具有可靠性。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贷记“商誉减值准备”。

例如,某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为1000万元,假定该企业每年年度计提无形自创减值准备,则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1000

贷:商誉减值准备 1000

[1]裘宗舜、柯东昌:《自创商誉确认的观点分析》,《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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