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反渎职侵权案件审讯中如何把握证据使用的最佳时机
2012-06-04申爱民
申爱民
摘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审讯工作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实施,对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嫌疑人的对抗心理,由此给审讯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渎职侵权犯罪主体,一般都有一定的关系网、保护层比较厚,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具有较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而且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和抗审能力。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审讯证据使用
Abstract: The trial of the malfeasance and criminal cases is a relatively weak link, especiall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revised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Law, a higher demand on the trial work, to some extent, the confrontation of the suspect psychology, and this gives the trial work has also brought a certain degree of difficulty.
Key words: anti-malfeasance; trial; evidence of use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渎职侵权案件证据获取十分困难,对于已获取的证据应倍加珍惜,不宜随意抛出。使用证据应选择最佳时机,一经抛出,务求必破,尽可能让其发挥证据的最佳效能。
审讯中,适时地使用证据,不但能够迫使嫌疑人交代罪行,而且还能够在心理上造成其防御体系的混乱和动摇,改变其赖以抗拒的心理倾向,被迫交代全部罪行。使用证据较为合适的时机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嫌疑人对于是否如实供述犹豫不决时。归案后的嫌疑人思想波动较大,对于是否供述其犯罪事实,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中。这时,审讯人员如果能够抓住嫌疑人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嫌疑人感到审讯人员已经掌握了他的罪证,只有交代才是唯一的出路,从而堵住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面转化。
(二)嫌疑人马脚暴露极力掩盖时。当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问题被揭露,或犯罪的马脚暴露时,便极力编造谎言,进行掩盖。这时,审讯人员如果能够及时出示有关的证据,便可以打掉其幻想,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交代罪行。
(三)嫌疑人的供述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时。嫌疑人供述自相矛盾,是其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不愿交代犯罪事实,而又想编造假供应付审讯人员,由于心绪紊乱,前后矛盾,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此时,若能及时使用证据,必能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四)嫌疑人心存侥幸避重就轻时。虽然案情已有突破,嫌疑人能够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但仍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代小的罪行换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隐瞒重大犯罪事实。此时使用证据,便能撕掉嫌疑人的伪装,使其认识到:审讯人员不但了解已供述的犯罪事实,而且对未供述的犯罪事实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供述。
(五)嫌疑人自恃后台死顶硬抗时。有的嫌疑人自恃后台硬、关系广,检察机关不能将其怎样,依赖极强的侥幸心理,死顶硬抗,气焰嚣张,矢口否认有任何犯罪事实,还有的嫌疑人,不但否认其犯罪事实,还向审讯人员大摆其“功劳”。遇到这种情况,审讯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准备,经过周密的分析,确保证据一经使用,必能取胜,从而使嫌疑人的嚣张气焰跌落千丈,再也无法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