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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2012-05-14祝芙

知识窗·教师版 2012年9期

祝芙

摘要:目前,在中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还处于真空状态。但是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加快立法脚步,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笔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以及关于重点问题的立法对策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价值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无形性(客观性)

本质上,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台湾的相关立法把它称作“电磁记录”,即它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

网络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又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在现实中,很多网站也存在交易虚拟财产的活动。

3.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它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4.时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一旦游戏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它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5.依附性

网络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和网络游戏而存在。

二、网络虚拟财产违法行为的认定

如果一个玩家以虚拟世界的身份侵害另一个玩家的虚拟财产,不管其行为是否符合该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均应当视为该虚拟世界的内部事务,现实的法律不应当理会;如果运用一个虚拟身份侵害现实财产,如盗取他人网上银行的账号并窃取其资金,则属于现实世界的事务,应当属于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以一个现实世界的身份侵害他人的虚拟财产,如运营商随意删除玩家的虚拟财产,也应属于现实世界的事务,可以运用现实法律来制裁。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自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以后,因网络游戏纠纷引起的诉讼日益增多。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至今未能填补网络游戏财产方面的法律空白,关于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制定。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从成都寄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建议书》建议需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因为,网络游戏目前在中国的年收入已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

四、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对策

1.两种途径并举

首先,要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概念外延。根据上文的论述,只依据《合同法》,难以完全保护虚拟财产。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真正解决与虚拟财产有关的法律问题还要依据《民法》,关键是要进一步扩大对《民法通则》第75条中“其他合法财产”的解释。因此,我国立法机构的当务之急是要把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并作出司法解释,同时再配以《刑法》来处理盗窃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案例。

2.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

然而,仅仅通过司法来解释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是不够的,因为它难以涉及虚拟财产的物、运营商的责任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方面,而这些正是现实社会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且,网络游戏还存在诸多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网络游戏合同管理等问题。我们可以制定一部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把这些问题系统、彻底地解决,这是目前整个网络游戏行业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荆龙.“虚拟财产”面对现实考量”[N].人民法院报,2004-1-15(5).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