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劳动合同法在学生实习就业中的完善
2012-05-08高希华王涛
高希华 王涛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逾四年,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初见成效,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法》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由于国家对素质教育及大学教学的要求,大学更注重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大学生的顶岗实习及业问题成为当今高校的重点问题。这些大学生的身份如何界定,其劳动权益如何保护,尤其是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进入到顶岗实习阶段,其试用期、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基准问题如何确定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针对大学生尤其是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顶岗实习劳动合同法完善
一、大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的关系
现代职业教育以培养具有相当专业知识、具备专业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面对生源减少的压力及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普通高校也在向高职院校学习,更新观念,重视学生的实训及实习,积极推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使学生在完成顶岗实习时就能顺利就业。
因此,“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技能型人才的关键教学环节。当代大学生到对口单位实习,是拓展就业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是为了顺利地就业,更快地适应企业的要求。为了促进就业,很多高校甚至将就业情况纳入顶岗实习的考核中,因而现在大学生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已成为一个范畴的两个阶段。
二、《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大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大学生顶岗实习、就业的关系方面还是空白,在法律的适用上,大多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还是参照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就业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当前,大学生在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这个“三方协议”仅是一份意向书,离校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即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现行政策,学生在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且按照很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做法,参照《意见》规定,不视为就业。
针对現在高校学生实习的这种现实情况,否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学生的权益定然得不到保障。也有的用人单位在学生拿到毕业证前即与顶岗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观点来看,这一合同也应是无效的了。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的实习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也很难推进我们的教育体制的改革。
(2)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就业期间的责任主体和有效管理问题
高校在大学生顶岗实习之前通常会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就其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的“安全协议”,同时,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之间也会签订一份“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几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这些重要问题,很可能因为大学生的弱势地位而向着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方向发展,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规避法律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的完善
(1)应对大学生顶岗实习及就业中学生的主体资格进行界定
用人单位在面对大学生“集体讨薪”、“工伤赔偿”等问题上以“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名义阻塞大学生的维权之路。但这几年在大学生及社会的努力下,维权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如江苏省一未毕业的大学生凭法院判决最终拿到了10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我认为,如果学校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包含“有偿”或者代训付费、按劳付薪等内容,这个实习就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了,如果没有只能算是学校委托实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范围。
《劳动合同法》应对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及毕业之前的短期就业期间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界定,使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者的法律关系更为和谐、明确。
(2)应承认大学生在顶岗实习中表现优异或者其他条件成熟时,用人单位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
安排大学生顶岗实习总的原则是培养学生实践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并为其提供一个就业的机会和平台。对用人单位来说,通过与高校订立的的实习协议为学生提供工作岗位,但并非所有学生都是单位所需之人才,因此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就要充分展示自己之前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素质,努力为自己赢得就业的机会,当大学生因为在顶岗实习中表现优异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用人单位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应对此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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