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以及其双重红利效应研究
2012-05-08康毓
[摘要]本文阐述了环境税的理论基础,将环境税和其他环境保护政策对比分析,围绕环境税的双红利效应分析了其作用原理以及学者对于其的质疑,剖析了OECD 国家环境税制的主要特点与效果。本文主要创新体现在利用宏观经济模型和国外学者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的先进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对环境税制的建立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环境税效应环境税的理论基础
环境税是以市场为基础
从经济利益上引导人们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处境生态可持续活动的税收。这样的政策是政府在治理環境控制污染时,对指挥管制式手段的补充。通常情况下,可以尝试减少其他税收(如对人类劳动和可再生资源征税),征收环境税,来维持整体税收比例降低其他税收。即是绿色税收向环境税的税收转移。除环境税以外,还有另外两种主要的环境政策:直接管制和补贴政策。和其他环境政策相比(例如定额,配比,产品禁令),税收和其他基于市场的环境保护方法的优点是高效率。
环境税效应的分析——双重红利效应
根据环境经济的研究,绿色税收的双重红利效应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 庇古效应:这种效果使用经济诱因减少污染者生产污染物,知道边际外部成本等于污染税率。这是征收环境税的主要目标。
2.收入效应:征收自环境税的收入可以被用来减少例如收入税和社会福利税等扭曲税种的低效率同时增加收入。
只要收入效应存在,那么双重红利效应就存在,不管征收新环境税的成本是不是正的。但是在20年代中期,经济学家开始质疑收入效应是否存在。bovenberg和de Mooij在1994年认为环境税加重了税收扭曲。parry1995年提出相互依存影响,强调环境税替代劳动税所产生的收入不足以抵消环境税扭曲税种的影响。oates1995年认为没有考虑到提高生产者成本所产生的负面效应。parry和oates1998年双重红利效应并不存在,因为他们认为环境税的扭曲效应大于减少的劳动税。parry1999年总结出税收互动效应,认为征收环境税会增加相关产业产品成本,进而导致高物价,降低收入,减少劳动供给。 因此,当税收相互效应大于收入循环产生的收益时福利降低。
环境税的双红利效应指的是环境税在产生高的环境质量的同时也能带来高就业率。在出现非自愿性失业和长期固定薪金的情况下,劳工税会导致劳动费用的减少进而增加就业。在工资谈判模型中,随着税收从工人向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增加的可能性增加,当失业率低于自然失业率时,增加实际工资,而失业率高于其自然失业率时,实际工资下降。一般均衡模型微观经济理论入手,分析生产技术和消费者偏好,将环境税严格的作为就业的影响因素,即诱导生产结构的调整和促进相关税的收回。
然而,越来越多的分析和模型研究结果对双红利假说产生疑问,环境税能否同时改善环境质量和增加税收制度效率?环境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生产者会提高税收产品的价格,而环境政策会和劳工税结合,照成市场扭曲,从而产生消极的福利影响,称为税收互动效应。第二,环境税的收入补充了边际税率减少产生的税收收入的减少,从而减少了税收的市场扭曲,产生了积极的福利影响。因为这项收入循环没有强大到足以弥补税收的互动影响,因此环境税通常加剧而不是减少税务系统的总效率成本。
尽管双重红利效应仍旧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但是欧洲国家例如荷兰,芬兰,挪威,瑞典等在20年代初期采用绿色税收减少了污染或者破坏环境产品的生产并且减少社会福利税负担或其他扭曲收入,以期促成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红利效应。因此,绿色税收的改革,特别是结合财政措施的改革,会对工业结构,经济增长,雇佣,税收收入和二氧化碳排放产生不同影响。
OECD 国家环境税制的特点
1975年,buchanan和tullock对环境保护的公共收费做出了分析。他们比较了CAC(控制和命令方法)方法下环境收费的政治可行性。这种方法直接要求排放着均匀减少排放量。他们的另一个主要论点是基于观察所得出的结论将污染权完全由污染者转移到政府,因为污染者减少了污染之后还是要付费。相比之下,CAC 方法保留了污染者一定排放污染的权利。因此如果税收款项不予返还,那么排污者总是会支持CAC 方法。如果税收收入分配一部分给排污者,那么将会支持税收方法。尽管芬兰和荷兰豁免任何资源密集型行业的税收但是这两个国家的税率是十分温和的(分别是38.8FMK和5.16GLD每吨二氧化碳)。因此价格只有小范围的上升。欧洲现行的二氧化碳计划牺牲效率,以减少反对派。效率和政治可行性之间的权衡一直存在并且无法克服。Buchanan和Tullock在1975年已经提出了这一问题,如果经济学家将惩罚性税收和税收返还联系起来,补偿因环境税收而产生潜在资本损失,那么税收将比单方面或多方面的税收政策更为成功。因此双向的税收补贴可以促进环保收费的效率提高。
环境税收改革方向
根据以上分析和bor在2010年的研究,提出六种方案用于完善环境税的方法。
方法一:没有补充政策的环境税
方法二:利用环境税收入来减少所得税
方法三: 利用环境税收入来减少企业所得税
方法四:环境税收入一半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另一半用来减少个人所得税
方法五: 三分之一环境税收入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三分之一用来减少个人所得税;三分之一用来补助公共交通
方法六: 四分之一环境税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四分之一用来减少个人所得税;四分之一用来补助公共交通;四分之一用来补助公共建设。
由于环境税恶化了交易环境,减少了国内需求,增大了产品成本。因此环境税对GDP 的影响是负的。根据bor在2010年对台湾能源税分析得出的数据,我们可以对集中方法对环境的影响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方法一中单一使用环境税,会对GDP、工资和就业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导致年复一年的通胀。
由于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会促进投资和消费,因此利用环境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法会抵消税收对于GDP的影响,甚至促进GDP增长。由于碳税和一系列环境税的存在,企业的能源消耗降低,进而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换而言之,在第一和第二中方法中,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均存在。当利用环境税收入对公共交通和公共研发投资只有第一重红利,减少环境污,降低能源消耗能够实现。然而,成本增加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超过所得税减少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因此这个两种情况下,第二重红利不存在。
从工业企业的角度来看,因为制造业企业的产出效果或者替代关系,环境税会对污染和资源密集型企业产生抑制作用。但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负担污染/资源密集型企业让就可以享受前面所讲述的低税收负担所带来的好处,低税收负担不会使得污染、资源密集型企业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
在所有方法中,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会产生最多的双重红利效果,次之仅仅减少企业所得税,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再次之。征收环境税会对资源密集型企业的产出产生抑制作用。但是这种成本的上升在全球石油价格上涨,环境恶化的大背景下是不可避免也是不可逆转的。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是必经之路。相关决策部门要考虑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进而减少资源密集型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双重红利,实现环境税的目标,提升社会福利,并且在经济平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三者之间获得平衡,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结
通过本文的初步研究(综上所述),得出的结论是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补偿,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存在。可以预见在不抑制经济的情况下,环境税在我国有可行性。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仅定性分析了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在中国的应用,未来研究还可以对其进行定量分析。
参考文献:
[1]刘植才.关于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税制问题的探讨.税收经挤研究,1998,(10):II—12
[2]Stefan Felder , Reto Schleiniger.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efficiency and political feasibility.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2: 107-116
作者简介: 康毓(1990.09—),女,汉,武汉,本科,财政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