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种子纠纷的对策建议
2012-05-04青致刚李顺康马小英攀枝花市种子管理站攀枝花市仁和区种子管理站
□青致刚 李顺康 马小英(.攀枝花市种子管理站,.攀枝花市仁和区种子管理站)
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管理,打击和处罚不法经营者,有效调解种子纠纷,是维护农村稳定,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构建和谐新农村的重要保障。种子纠纷调解是种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开展种子纠纷调解工作。笔者经多年种子纠纷调处工作实践以及对案件的整理归纳,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解决种子纠纷的对策思考。
1 种子纠纷调处中存在的问题
(1)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门槛高,纯度实验室鉴定费用大,农民无力支付鉴定费用。
案例一:攀枝花市盐边县益民乡中坪村、上坪村、长坪村刀祥林、丁昌明等17户,购买某经营者的豌豆品种“中豌4号”17件425kg,正常种植后,田间杂株率严重超标,纯度达不到承诺标准和国家标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种子使用者到法院起诉了经营者,但听说种子DNA纯度鉴定和田间鉴定费需2万元左右,无力支付,主动撤诉。随后,盐边县农牧局进行多次调解,都因经营者坚持要有合法的鉴定结论,才赔偿种子使用者的合理诉求1.7万元,故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种子使用者多次到市信访办上访,影响极大,最后在法制办、种子管理站的多方协调之下,经营者只补偿了种子使用者的购种款3 590元。
案例二: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巴关河村小河沟组郭帮明、周维宽等15户,购买某经营者的京科糯2000规范种植0.72hm2,管理正常,收获鲜玉米时发现严重的缺粒、秕粒,据调查缺粒穗率高达65%,商品性极差,经济损失严重;而相邻田块同一天播种的另一个品牌的京科糯2000,则几乎无缺粒现象,生长发育正常,产品销售良好,经查验其种子包装合法正规。种子使用者怀疑自己购买的京科糯2000属于套牌的假种子,决心通过起诉讨回公道,但听说必须将种子拿到成都或北京进行DNA纯度检测后才能确定是否是假种子时,立即放弃起诉,愿意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每公顷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6 000元。
以上案例均因种子使用者无力支付昂贵的鉴定费,且鉴定时间长,胜负难料,而使种子使用者受到较大经济损失;经营者只对种子使用者进行了象征性补偿。因无直接证据,种子经营者即使经营了假劣种子,也难受到法律制裁。
(2)种子瑕疵造成种子纠纷越来越多,产量损失大;种子经营者属合法经营,调处困难。
案例三:2008年,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巴关河村、布德村,金江镇金江村管学康、李朝芬、吴建华等因购买高感玉米矮花叶病和粗缩病的品种正田1号、盛玉9号种植,导致2种玉米病毒混合爆发13.40hm2,其中损失1~3成的4hm2,损失3~5成的6.67hm2,损失6~8成的2.73hm2;种子使用者情绪激愤,经市、区种子管理部门多次调处,最后种子使用者与经营者达成协议,由经营者按购种发票每千克种子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100元,按当地播种量折算每公顷才补偿3 750元,种子使用者承担了大部分损失。
案例四:2008年同德镇共和村张顺德,购买某经营者的宜香2084水稻种2kg,种植后秧田恶苗病的病株率高达26.2%,调查表明该病由种子带病所造成,经调解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误工费及购秧费150元。据调查2009年格里坪镇经堂村因种植高感病毒病的玉米品种圣玉6号、隆单9号等造成10hm2玉米毁种;福田镇金龟村,布德镇巴关河村、布德村,太平乡半海村因种植高感病毒病的玉米品种乐单508、圣玉6号、隆单9号、正兴1号、中农2号,抽穗时严重发生病毒病,造成2.13hm2玉米绝收。
以上案例均因品种瑕疵,给农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调解时经营者称自己是合法经营,拒绝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惨重,咬定是由假劣种子所造成的,坚决要求赔偿。经查验经营者证照齐全,销售手续齐备,品种合法,包装正版规范,调解十分困难。
(3)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责任难以划分。
攀枝花市仁和区海拨高度相差大,气温随海拔升高而降低,根据近30年7~8月的平均气温和籼型杂交稻扬花结实所需的最低温度推算,仁和区籼型杂交稻只能种植于海拔1 400m以下的河谷地区,但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使用者将籼型杂交稻种植于海拔1 400m以上,因而出现结实率低、空秕粒高而产生的大量种子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但种子纠纷发生时无法判定经营者是否向种子使用者提供了使用条件等特征、特性的说明,因此无法划分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的责任,并且法律法规也没有针对违反《种子法》三十二条的处罚规定,所以,调解难度很大,种子使用者损失很严重。
案例五:2007年,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石桥村颜守坤,购买某经营者的Q优2号种子1kg种植于海拔1 450m的承包田中绝收,经随机取样调查结实率仅为2.32%;对种子包装进行查验,包装合法正规,且标签已经注明该品种只能种植于海拔1 100m以下地区;最后说服经营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500元。
案例六: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龙塘村李学珍购买某经营者的水稻品种岗优130种子1kg种植于海拔11520m的承包田中,经随机抽样结实率53.9%,对种子包装进行查验,包装合法规范,但没有种植海拔的具体说明,种子使用者没有问,经营者也没说明该品种种植于哪个海拔高度适宜,最后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250元。
(4)部分末级种子经营者素质低下,无质量纠纷赔偿能力,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种子法》实施以来为打破种子科春大豆田间发芽率十分低下,据调查窝出苗率6%~75.2%,平均37.29%,每窝出苗0.9株~2.29株,平均1.54株。该公司的库存种子滇豆4号,经工商局封存后送检,有资质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按规程的发芽试验,得出结论,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滇豆4号发芽率84%在规定允许误差之内,属于合格种子。最后由工商局、信访办、农牧局组织有关种子使用者、经营者、相关部门等70余人参加的听证会,结论是该批种子符合国家标准,出苗率低是由于气候反常所致。但据调查种植2005年生产的其他大豆品种,春播在同等气候条件下,田间出苗率均正常,说明实验室的发芽率不能准确地反映,大田生产的实际出苗率,该指标设置不是很科学。
在这个案例中种子使用者并没有错,却损失严重,但因标准如此,有苦难言,维权困难。研、生产、经营的垄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凡是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均能经营种子”,且无末级经营者的资质规定。仁和区种子经营者由原来的区种子公司垄断经营,发展成94户经营者的庞大而复杂的经营群体,经营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只有小学文化,甚至文盲,专业知识普遍缺乏,部分只能维持生计根本无赔偿能力。《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案例七:2007年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葩地村董安全、刘汉西、王正学等31户,购买某经营者的中豌4号325kg,种植后因严重混杂造成减产减收,经四方联合调查组调查平均杂株率52%,大大超过国家标准,经协调,达成协议由种子经营者按375kg种子种植1hm2,每公顷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41500元。该案件实属种子质量纠纷,末级经营者理直气壮地找地区代理追偿,地区代理推诿扯皮,找生产商追偿,生产商远在河北省,并且称种子无质量问题,至今追偿无果。
案例八:2007年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田镇班庄村陈孝礼、宋美芬、蒋正洪等投诉某经营者出售的早玉米穗甜1号,空秆率40%左右,杂株率高;经四方联合调查组调查实际空秆率为15.42%,杂株率9.6%;协调后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4 500元/hm2,经营者是残疾人,因当时无补偿能力,愿意以后慢慢地补偿,经多次给种子使用者做工作,最后由种子经营者补偿种子使用者购种款了结。
(5)种子检验数据与田间实际数据相差甚远,种子使用者维权困难。
案例九:2005年底某公司销售2004年库存的早春大豆种滇豆4号,作为2006年春播之用,导致全区20余hm2早
2 对策建议
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和对种子管理法律法规的理解,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加强对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的监管,从源头上保证种子的质量。
成立各级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支农专家组和省级种子纯度鉴定支农组,法院开通种子案件绿色通道,当出现发生面积大,损失严重,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种子质量纠纷时立即启动,无偿为种子使用者作技术鉴定和诉讼指导,将不法经营者绳之以法,坚决彻底清除目前市场上的空壳公司和套牌公司,同时威慑非法种子生产、经营者。
(2)提高种子的审定标准,实行瑕疵品种通报制度。
建立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和省级审定与地市级认定相结合的农业用种制度,以保证当地农业生产上推广、使用的品种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合理性;杜绝经营者投机推广,种子使用者盲目购种;杜绝品种重大瑕疵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发生。建立种子瑕疵告知控制制度,如水稻恶苗病、玉米大小斑病、品种抗寒性等,经营者应在售种时明确告知使用者,并教会使用者控制这些瑕疵的方法措施。实行瑕疵品种通报制度,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调查当地种植品种在生产中的表现情况,汇总后组成专家组评估哪些品种的瑕疵重大防控困难,哪些品种的瑕疵轻微完全可以防控。然后以文件形式通告种子经营者、推广部门、种子使用者,避免来年瑕疵品种在生产上造成更大损失。
(3)设立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二条售种的法律责任。
严厉处罚未向种子使用者说明品种特征特性,尤其是当地特殊气候条件下所表现出特征特性,造成经济损失的种子经营者。杜绝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
(4)实行种子生产、经营质量保证金制度,提高末级种子经营者的准入条件。
建立各级生产、经营者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注册资金和生产、经营额度确定适当的种子质量保证金,经营者必须到各级财政专户交存规定数量种子质量保证金后方可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当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出现质量纠纷时,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决后,先用保证金足额支付种子使用者的赔偿额。如果属于生产者和委托经营者责任的由所在地的财政专户划转到纠纷发生地的财政专户,责任企业的种子质量保证金赔偿后不足部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否则取消生产、经营资格,生产、经营者退出种子行业时退还保证金。提高末级种子经营者的准入条件,末级种子经营者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出售种子的时候,能够向种子使用者说明品种特征特性的情况。
(5)应将种子活力以法律形式列入种子质量指标。
根据研究和实验种子活力,更加能够代表种子的实际质量,种子活力水平更能反映种子在田间的出苗率,据实验种子活力和种子的田间出苗率几乎一致。出现种子实验室发芽率合格而田间发芽率十分低下的原因是种子的活力不足,抗逆性差,不能抵御不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