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员及其法律地位和职业权利的探讨
2012-04-29方月齐
方月齐
[摘 要]通过对我国目前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文件以及图书馆工作实践的研究,提出在图书馆法制订时,应在法律上对我国图书馆员下一个定义,并使图书馆员按其所任职的图书馆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但均应拥有统一的职业权利。
[关键词]图书馆员;法律地位;职业权利
[中图分类号]G25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6041(2012)01-0044-03
图书馆员从事的图书专业工作应有基本的任职条件的要求,这在我国目前生效的有关图书馆的法规文件中都有所体现。《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省馆应注意加强图书馆专业干部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配备图书馆专业、语言文字专业和其他学科的专业人员。专业技术干部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应逐步达到占全馆人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规定中没有使用“图书馆员”这一概念,而是使用“图书馆工作人员”一词,即图书馆工作人员由专业人员与其他工勤人员或辅助人员组成。其中图书馆的专业人员是图书馆工作的主体,这些专业人员都有学历和专业技能方面的要求,尽管现在对其学历的要求偏低,而且对其任职资格的确认程序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未来的图书馆法应延续上述规章中合理的部分,进一步明确规定图书馆员是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
1.2 图书馆员是依法保存并传播人类精神财富的专业人员
图书馆员以搜集、整理及保存信息资源为其基本职责,为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提供相应的服务。如《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中就规定了省、市图书馆的主要任务包括“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提供书刊资料;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搜集、整理与保存文化典籍和地方文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规定高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有“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理和管理维护。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这些规定说明图书馆员的基本职责是搜集、整理、保存并传播图书信息,这里的图书信息包括图书、期刊、报纸、视听资料、电子媒体等。而搜集、整理、保存并传播图书信息的方法、步骤、标准、范围等均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也就是说,有关图书馆的设置、组织机构、人员构成、读者服务、内部管理等问题都由法律法规文件加以规定。图书馆员的专业工作是一个依法进行的过程。因此,我国的图书馆员应当是依法保存并传播人类精神财富的专业人员,这是全社会对图书馆员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获得应有的图书馆服务的基本前提,也是判断图书馆员工作的基本标准。
1.3 图书馆员是依据专业标准为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我国图书馆的管理、服务工作,图书馆古籍善本的收藏、定级、维修、保护工作以及图书馆环境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已经步入正轨。已经公布的有关图书馆的国家标准共有18种,而每个标准都有适用的范围、用语释义、目的、用途、内容、使用方法的说明。这些已公布的标准包括:1)中国书目资讯交换格式——磁带部分(CNS 13148);2)西方资料审查文献、订定主题及选择索引词汇之方法(CNS 13149);3)馆际互借书目资料项目标准(CNS 13150);4)图书馆统计(CNS 13151);5)摘要撰写标准(CNS 13152);6)国际标准期刊号标准(CNS 13153);7)书目排检原则(CNS 13222);8)索引编制标准(CNS 13223);9)西文单一语文索引典编制标准(CNS 13224);10)期刊馆藏著录标准(CNS 13225);11)机读编目格式标准(CNS 13226);12)书目资料著录总则(CNS 13227);13)资讯检索服务与协定标准(CNS 13461);14)共同指令语言(CNS 13462);15)图书及其他出版品书背题名标准(CNS 13463);16)机关团体简称标准(CNS 13490);17)书面文献章节层次编码标准(CNS 13491);18)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标准(CNS 13503)。[2]
从这些国家标准可以看出,图书馆工作是标准化程度很高的工作,图书馆员作为有一定学历条件和专业能力的专业人员,应依据专业标准开展各项工作。
2图书馆员的法律地位
2.1 从国家专业干部到事业单位专业人员
文化部在1982年发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中将图书馆专业人员定位为专业干部。其第二十五条规定:“专业干部业务职称的确定或晋升,按国务院颁布的《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职称暂行规定》执行。”该“暂行规定”将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职称分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和管理员5个级别,并规定了各级别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此可见,“图书馆专业人员”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图书馆员”。这些规定表明,图书馆员在当时具有国家专业干部的身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围绕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新体制,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队伍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干部与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分别建立各具特点的人事制度,国有事业单位则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
2.2 图书馆员法律地位的多元化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设立图书馆的主体以及图书馆产权归属的多元化,决定了未来我国的图书馆员的法律地位也应是多元化的。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图书馆法中,应根据图书馆员任职单位的不同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
从我国图书馆目前的情况而言,图书馆员可以分为4类:一是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馆员。公共图书馆为全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为维持图书馆的正常秩序,可依照公务员法对公共图书馆馆员进行管理,使其享有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二是高等院校图书馆的图书馆员。高等院校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在校师生,其图书馆员根据目前的人事法律的规定保持其现有的地位不变。三是专业图书馆的图书馆员。专业图书馆主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兼为其他社会公众服务,其图书馆员参照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四是其他社会力量开办机构(文化站、个人有偿借阅服务等)的图书馆员。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其管理员具有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其权益受劳动法的保障。
3 图书馆员的职业权利
图书馆员有依法独立执行职务的权利,实质上是要求图书馆工作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它是实现国家发展图书馆事业宪法义务的必要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1 职业权利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职业权利,是指特定的职业主体为实现职业发展和专业使命而享有的权利。专业人员的职业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职业权利的主体是职业准入条件和程序非常严格的专业人员;第二,职业权利的内容是实现职业发展和专业使命的双重目的所决定;第三,职业权利在形式上由国家法律作出专门规定(一般是在法律中用专条加以规定)。
3.2 图书馆员职业权利的含义和内容
图书馆员的职业权利是指图书馆员为实现其职业发展和专业使命而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有关图书馆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草案)》还没有用专条规定图书馆员的职业权利。[3]
在制订图书馆法时,应在明确图书馆员的定义和法律地位的前提下,[JP2]用专条规定图书馆员享有的职业权利。在参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反映图书馆员的职业要求和工作特点。图书馆法应规定图书馆员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1)在其任职岗位的权限范围内,依法独立进行信息资源的搜集、整理、存储、研究、开发、传播和服务等工作;2)按照有关国家规定,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待遇;3)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确保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图书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图书馆的民主管理。
图书馆员享有依法独立执行职务的权利有助于图书馆员抵制各种对图书工作的不良干涉,有利于图书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实现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功能。另外,依法独立执行职务中的“依法”一词表明,图书馆员独立执行职务是受法律约束的权利,并非绝对的独立,也不是不受限制的独立,它实质上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此,只要加强监管,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就不会导致图书馆员职业权利的滥用。
[参考文献]
[1] 吴建中.公共图书馆发展战略思考[M].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88.
[2] 见 笃.你也应该知道——图书馆相关国家标准法规[J].佛教图书馆馆讯.1984(2):17—18.
[3] 刘小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制定工作的进展、思路与主要内容[J].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3(2) :1—5.
[4] 孙凌云.关于馆员权利问题的探讨[J].图书馆学研究,2010(1):34—36.
[5] 来新夏.应该重视图书馆员的权利与需求[J]. 图书与情报,2006(2):33—35.
[6] 姚海燕.论馆员的权利[J]. 图书与情报,2005(5):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