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定调:要保障农民土地收益

2012-04-29郭姝静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征地中央会议

郭姝静

在2011年12月27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提出要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来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

2011年12月27 -28日,为期两天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阐述了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继续做好“三农”工作需要把握好的若干重大问题,对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二是保障农民权利,尤其是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此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释放了两个重要信号: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保障农民的权利,尤其是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意味着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保障农民权利不仅是今年农村工作的重点,也是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

“一号文件”再涉农

本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讨论稿)》。按照往年惯例,讨论稿在会议后定稿并会在2012年1月公布,成为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自2004年至2011年,中央已经连续发布了8份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

“一号文件”是中国农村政策的风向标。上世纪80年代的五个“一号文件”,基调是体制改革,包括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乡镇企业发展、农村市场化改革等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农村发展的制度基础。但是,面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农村出现的诸多不稳定因素,面对城市高度繁荣下的农村治理问题,如果不下大力气解决土地制度问题,不仅城乡一体和现代化难以实现,农村问题更会拖累城市发展和整个国家的发展。

“从2011年‘中央的一号文件的‘加强农村发展水利,到201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聚焦‘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这实际上反映了国家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愿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谢扬表示,在当前农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道路上突出的重点和先决条件,当然这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目标。

征地制度新规年内出台

在此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温家宝表示,应该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来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2012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问题。

对2012年的“三农”工作,温家宝指出,要始终尊重农民意愿,即使是为农民办好事,也要允许农民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不要追求整齐划一、一步到位。在农村开展各项工作,不仅要体现多数人的意愿,也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特殊情况和合理要求。

温家宝说,要更加重视维护农民在土地、财产、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益,更加重视扩大村民自治范围,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要在吃透民情上下工夫,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和群众的真实想法,使决策和工作更加切合实际。在农村做任何事情,都必须坚守政策和法律底线,特别是新从事“三农”工作的同志,要抓紧系统学习农村政策和法律,了解农村改革的历程、农村体制和政策的沿革,尽快掌握农村工作要领。

(部分资料来源:新华网、财新网)

总理讲话指明方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刘守英表示,温家宝总理是在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阐述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继续做好“三农”工作需要把握好的若干重大问题时说出这番话的。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给农民足够的补偿,可以增加土地使用成本,减少盲目修大马路、大广场而浪费土地的现象,一些效率低的企业也会被淘汰,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很有意义。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花那么大篇幅谈土地制度及其改革问题,在刘守英看来是为下一步如何深化统筹城乡改革以及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指明方向。

刘守英认为,目前我们的基础产权制度的设置还不牢固,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平等,没有形成如何分配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级差收益的规则。下一步,我国必须落实土地制度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根本改革征地制度。改变目前征地拆迁中将农民排斥在外的做法,让农民真正成为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受益者。允许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可出租、可出让、可交易的权利,同时对城市规划圈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允许在符合用途管制的原则下,不通过征收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同时,刘守英认为我国需要改革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制度,不断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补偿和长远生活水平有保障的资金比例;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民生和农村的支出比例。最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增大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分享份额。切实落实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尚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地方,应按照国务院要求尽快建立这项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地方,应继续完善保障机制,合理确定保障水平。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在土地出让成本支出方面,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项目。

猜你喜欢

征地中央会议
《八七会议》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定了!中央收储冻猪肉2万吨
会议通知
基于GIS+BIM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管理系统
会议通知
南方CASS结合Excel在茅坡水库征地量算与统计中的应用
ISO/TC8/SC8 期间会议在沪召开
防止“带病提拔”,中央放大招
征地制度改革的回顾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