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图书馆赔偿制度探析
2012-04-29刘春丽
刘春丽
摘 要:图书馆的赔偿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各图书馆制度的焦点,本文对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赔偿制度进行分析,阐述了该馆合理解决赔偿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图书馆;赔偿制度;措施
图书馆的各种资源是学校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读者应严格遵守各学校图书馆的规章制度,自觉保护图书馆的一切资源。然而,在图书馆流通工作中常常遇到读者损坏、丢失、超期不还图书等损坏图书馆资源的情况,造成图书资料流失、损坏严重,影响图书资料的正常借阅。因而,“丢失、损坏、超期赔偿”等制度,便成为各类图书馆规章制度中的不可或缺的原则。这也是比较合理的,它对于防止馆藏资源的人为破坏曾经起到很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的不断变化,原有的赔偿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现行的赔偿制度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丢书赔偿的标准:丢失图书按相同版本的书刊进行赔偿,并收取加工费3元,若买不到同版本的书,按以下规定赔偿。①中文图书赔偿倍数,按出版时间和复本量的多少规定,凡丢失1978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20倍赔偿,丢失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8~10倍,199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3~5倍(具体倍数规定:复本为10册以上为最低倍数,复本为5册以下为最高倍数)。珍本、善本、孤本按市场行情赔偿。②丢失外文原版图书按原价的4~10倍赔偿。③丢失多卷书的一册,按整卷图书价格的3~5倍赔偿。④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批注、涂划、缺页等不正常现象,可视情节轻重按1~20元罚款,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⑤所借图书要按时归还,若逾期不还,超期一天罚0.1元。
二、赔偿制度弊端
(1)出现“以赔代买、以赔代还”的现象。近年来,随着图书价格不断上涨,同种图书因为出版和印刷的时间不同,其价格往往会成倍飙升,个别读者将一些出版较早、原价较低、价值较大、不易买到的图书藏匿或因超期罚款金额超过丢失罚款金额,读者谎报图书丢失,通过赔偿,将书占为己有,即出现了以赔代买、以赔代还的现象。
(2)以书赔书限制过严、过死。各馆的赔偿制度多有“遗失图书资料,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的条款,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原书很难觅到。例如某位读者丢失了一本2006年《计算机报》合订本(上),当时那位读者买到了2007、2008两年的,没有找到2006年的,我们的管理人员就是不收,无奈那位读者只有接受处罚。原版次的书找不到,书价基本相当,可以收书,买来的书比原版次旧书不收。“赔书应赔新书,有私章或其他单位章的书,一律拒收。”即使读者找到可赔的书,也使工作人员很难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所以,能以书赔书的读者很少。
(3)违背了“读者至上”的宗旨。图书馆的各种罚款制度违背了“以人为本,读者至上”的原则和宗旨。学生没有经济能力,罚款意味着其生活受到影响。读者丢失、损坏、长期不还图书,的确影响了馆藏的完整性,影响了其他读者的利益。如果读者能将所丢图书买回来,弥补这一损失,只收加工费就行了。比如读者丢失了一本《怎样学习普通话》,按规定必须处以3倍罚款。馆藏显示这本书的复本量200本之多。我们应指导读者去购买馆藏复本少,流通率高的图书来抵赔,这样我们只收3元的书刊加工费,为读者节约钱,改善图书馆不科学的藏书结构。这既教育了读者,也树立了图书馆的良好形象。
三、解决的措施
图书馆的罚款制度并不是图书管理的最终目标。保护好馆藏图书、保障每一位读者平等借阅图书的权利才是我们工作的方向。现行的各种罚款制度有很多弊端。对于图书馆来说,藏书是自己最重要的资源,书损坏、丢失,再多的罚款也无济于事。学校图书馆肩负着教书育人功能,不是罚款机构,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既减轻读者的经济负担,又保护馆藏和读者的利益。
(1)馆员要以身作则。图书馆是学生学习的第二课堂,馆员是为他们服务的园丁,馆员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都直接影响着读者。所以,我们馆员要处处以身作则,从平常的小事情做起,看到书坏了,随手修补,遇到书皱了要信手抚平。要爱护图书,保护好图书,要不断提醒读者不要损坏图书,树立“馆兴我荣、馆衰我耻”的观念。
(2)实行“以书赔书”的原则。“以书赔书”是各类图书馆普遍提倡的最合理的一种赔偿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按不同情况来处理。①专业图书的赔偿。一般要购买相同版本的图书。特别是珍藏本、孤本及极具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专业图书,必须要求读者买相同版本的图书。若买不到,可以查找图书数据库打印或复印一本并按图书馆要求装订。对于一些内容不怎么改变的图书,比如数学、化学等内容几十年不怎么变化,可以买再版的书代替。内容重复,交叉性大以及馆藏复本量很大的图书,如《五笔字型输入法》,馆藏显示七十多本,现在各种输入法层出不穷,读者几乎不借阅此类书籍,我们就可让读者购买价格不低于所丢失图书价格的其他新书。②非专业图书的赔偿。非专业图书如文学类图书时间性、消遣性比较强,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比较低,赔偿要求也低些。可以用原版图书、再版新书赔偿,更提倡用价格不低于所丢图书价格、流通率比较高的其他新书赔偿。
(3)超期罚款要灵活。为了防止读者长期占有图书,保证图书的流通利用,学院规定了图书的借阅期限,过期不还,要罚款。我院图书馆规定,教师120天,学生30天,到期可续借,超期每天0.1元。一天0.1元看似不多,许多读者不在意,有些读者几年不还。我们经常遇到读者超期六百多天以上的,借两本书罚款一百多元,读者意见很大。对于超期,图书馆可以规定一个上线,比如最高10元,这样读者比较容易接受。虽然罚款少了,却起到了罚款的目的,读者就不会再超期了。
图书馆的赔偿制度只是管理的一种手段,图书馆的功能是教书育人,为读者提供优质的食量。作为图书管理者,我们要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以人为本”,处处为读者着想,教育读者爱护图书,保护图书,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减少罚款现象。
参考文献:
[1]薛红珍.刍议丢书赔偿制度改革[J].图书馆论坛,2011(2).
[2]王思哲.“赔书现象与赔偿制度改革[J].图书馆论坛,2000(2).
[3]鲁华.图书馆图书遗失的赔偿问题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7(2).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