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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世界的“罪与罚”

2012-04-29张闳

上海采风月刊 2012年10期
关键词:罪与罚蝙蝠侠网游

张闳

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恶性案件(7月21日,美国科罗拉多州的“蝙蝠侠杀人案”;8月1日,中国辽宁省永陵县少年杀人案),引起人们关注。前一案件发生在《蝙蝠侠前传3:黑暗骑士崛起》首映场。24岁的青年枪击观众,造成多人死伤。凶手在被捕时自称“小丑”——这是蝙蝠侠系列电影中自称“罪恶帝王”的角色。后一案件则为一位17岁的少年因失恋而持刀伤人,导致多人死伤。他的装扮很特别:剃着平头,上身黑色T恤,下身迷彩长裤,一双大军钩鞋,作案工具是三棱军刺,酷肖某网络游戏中主角的装束。这两起案件有两个重要的共同点:一是无差别攻击,造成无辜者死伤。二是模仿网络游戏或电影中的形象和情节。这就引发人们对电影和网游与犯罪之间的关联的思考和忧虑,并往往笼统地归罪于网游、电影等虚拟性和娱乐性的文化的不良诱导。

但是,玩网络游戏和看电影的人成千上万,成为杀人凶手的则是极个别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任何文化都含有暴力元素,暴力本是人性恶的一部分。在古代虽然没有网络游戏和电影,但小说也常常涉及暴力,比如《水浒传》。在人类历史上,杀人的方式各种各样,并非要等到网络游戏或电影出现,才会有杀人事件。甚至,一些创造性的杀人手段也层出不穷,如希特勒的“杀人工厂”。不过,网游和电影确有某种诱发作用。而且,模仿网游和电影的形式和情节的犯罪,可以减轻罪恶感,使得他们的罪恶行动变得跟游戏一般的轻松和无所谓,甚至还有某种程度上的成就感。在这个意义上说,网游和电影等文化和娱乐产品,应该担负某种价值导向的责任。负责任的生产商,应该严格审查其产品内容的价值倾向。娱乐商业的最高原则是激发欲望、诱导消费。暴力、色情之类的内容,最容易满足这一商业原则。并且是越低级的、越是诉诸本能欲望的,就越容易传播和消费。所以,商家利用人性的弱点来推行自己的产品,这在商业规则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一个健全合理的社会,商业也有其伦理限制。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并不是唯利是图的,而应存在一种普遍的商业伦理。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而无原则和无限制地刺激消费者的感官欲望,是不负责任的。

虽然人们总以为艺术来自生活,但事实上,生活总是在模仿艺术,而且往往是拙劣地模仿,有时甚至是失败地模仿。失败的模仿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构成人生悲剧的一部分。而这种悲剧人生,又成为文艺的材料和表现对象。这样看来,生活和艺术之间的边际很模糊,而且很不稳定,它们会互相渗透。虚拟世界,比如网游的情况就更为复杂。它不是现实世界的镜像,相反,它跟真实的世界没有什么关系。它完全是另一个世界,脱离现实而充分自足的和自我生成、自我发展的世界,跟现实生活没有交集。相比之下,小说之类的文艺作品倒更像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在那样一个虚拟的世界里,人的角色、身份、行为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行为准则、价值观念也彻底改变了。他们跟没有玩过这种网游的人,是不同的人类。问题的严重性正在这里。

这并不一定是虚拟世界所特有的问题,而应看作是现实世界的问题在虚拟世界的呈现或折射。人有自我放纵的一面,但人还有克服自身欲望和本能的一面,有意志和精神的一面。大多数人只是偶尔放纵一下自己,而且是在法律和道德许可的范围内,宣泄一下本能的激情。但有的时候,在一些人那里,这种自我宣泄无节制地被放大,成为一种常态。网络游戏总是要吸引你处于一种“游戏”状态,设计出种种手段,紧紧地抓住你,让你与现实生活脱离,进入网络虚拟世界的游戏当中。网络中的自我相对比较真实,但也有虚拟和伪饰的一面。网络上的匿名和虚拟身份,它的真实性也是虚拟的。在网络中,由于匿名的缘故,一个人可能会暴露出其平时掩饰很深的内心某种情感和欲望。这可以是真实的,但它不是一个人的自我的全部,而只是一个人部分的情感和欲望。但是,一个人的自我,不可能脱离与他人的交往而存在。现实中与他人交往的外在表现,也是他的真实自我的一部分。而虚拟世界的生活跟一个人精神“空虚”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我倾向于把“虚拟身份”也看作是人的个人身份的一部分,“虚拟生存”也看作是一个人的生存状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现实世界又能有多少吸引你的地方呢?许多在现实中自认为是“屌丝”的人,生活非常边缘化,生活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他们宁愿沉溺于虚拟世界当中,以逃避现实生活的烦恼。不过,尽管这种生活态度在总体上说是消极的,但并非特别有害。只是在两个世界的关系彻底失衡、撕裂,而又无力协调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严重危害个人和社会的事件。

据称,有关监管部门出台了“不提倡网络小说改编,网游不能改拍”的禁令,以减轻来自虚拟世界的罪的诱惑。这在我看来,是因噎废食之举。互联网上的内容,无论是游戏还是小说,转变成现实世界的影像作品,这是数码时代文化传播的不可阻挡的趋势,数码媒体与传统媒体在互动中相互得益,争取不同媒介平台上的受众。尤其是在数码媒体日益强势之时,切断传统媒体(如电影)与网络产品之间的联系,只能给正面临衰退的传统媒体(如电影)的处境雪上加霜。禁止往往是徒劳的,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是为推卸自身的监管责任做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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