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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和一项制度

2012-04-29张建伟

方圆 2012年1期
关键词:土地银行抢劫案台湾地区

张建伟

【√】王迎先个人的悲剧引发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检讨和批判,进而推动相关制度变革

2011年12月12日台湾《联合报》登了一幅照片,触及台湾社会的旧日伤痛。这张照片是该报推出的“典藏历史,记录时代——《联合报》一甲子”图片展(即六十周年摄影展)中的一幅照片,照片标题为“王迎先返家”。照片是一辆出租车前脸的画面,坐在出租车驾驶位置上的是王迎先,他停下车,转过头来看车外一个人正试图打开画面左侧车门,那个人身后还有一个拿着照相机的男子。出租车内立着“空车”的告示牌。图片的解说是:1982年5月7日,被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误为土地银行古亭分行抢劫案主嫌的63岁计程车司机经刑事局审讯后驾计程车返家。

王迎先是何许人,大陆民众估计没有几个人知道,但他在台湾地区几乎是家喻户晓的人物,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对发生在他身上的悲剧耳熟能详。王迎先是退伍老兵,祖籍湖南,他用退休金买了出租车维持生计。一起震惊台湾社会的银行抢劫案——土地银行古亭分行抢劫案发生后,王迎先成了警方怀疑的对象。那时的台湾还处在威权时期,警察办案,刑求也是家常便饭,王迎先在警方讯问过程中被殴伤,还被当做涉案主嫌押往台北秀朗桥寻找赃款,他趁警察不备突然跳下秀朗桥溺水身亡。

王迎先之死,因案件真相大白而成为悲剧性的指标事件。土地银行古亭分行抢劫案真正的罪犯李师科被抓获,交代了犯案经过,至此人们才惊讶地意识到王迎先是冤枉的。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对此案进行侦查,将涉及王迎先命案的刑事局五名刑警分别依妨害自由致人于死及伤害等罪嫌提起公诉,引起社会震动。

人们意识到刑事侦查中嫌疑人权利保障上的缺失,需要亡羊补牢,避免这类悲剧再度发生。1982年8月4日,“立法院”就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就其中八个条文作出修正,同时增订两个条款,主要就有关辩护的条款作出修正。最主要的一项修正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被告得随时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员警官或司法警察调查者,亦同”。该条款被称为“王迎先条款”。对比修正前条文“被告于起诉后,得随时选任辩护人”,这一条款显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辩护制度的修正,使王迎先案件成为台湾地区刑事司法人权史的里程碑事件。

台湾地区后来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讯时进行全程录音,必要时要全程录音录像。这一制度是基于对检警调人员的不信任而产生的,在台湾地区已经实行十几年了,它使得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一跃成为亚洲地区的先进制度,甚至吸引日本最高检察厅前来取经。现任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的蔡碧玉女士曾自豪地说:侦查中的录音录影制度让长期以来深受日本刑事司法影响、亦步亦趋追随日本脚步的台湾地区刑事司法有了让日本参考仿效的制度。

现在拿着《联合报》上王迎先的照片,不由得想到:当初要是早有了侦查中随时选任辩护人制度和录音录影制度,王迎先何至于受到刑讯,也大可不必去跳秀朗桥了吧。

好在王迎先总算没有白死,他个人的悲剧引发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检讨和批判,进而推动相关制度变革,由一个人的死引发一项制度的变革,虽然对王迎先来说于事无补,但后来的王迎先们却可以不再经历他经历过的噩梦,这也算是活着的人一个安慰吧。因刑讯而死或者蒙受冤屈的人,何止王迎先一人,有几人有这样的机会引发一项制度的改良或者废止呢?在中国大陆地区,只有孙志刚案件可以与之媲美,这种由个案推动法律变革的事例是不是过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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