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的自由边界
2012-04-29吴丹红
吴丹红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这句名言,同样也适用于互联网时代
伦敦奥运会,英国运动员戴利发挥欠佳没获奖牌,被一网友在推特上侮辱“你让你的父亲蒙羞”,并说了一些情绪化的话。而戴利的父亲,刚过世不久。英国多塞特郡警方7月31日证实,这名17岁的网友已被逮捕。在英国,对他人造成任何心理伤害的骚扰恐吓污蔑都会违反《恶意交流法》(Malicious Communications Act),无论是通过电话还是网络。
无独有偶。美国维吉尼亚州前检察官克里夫·希克斯,2010年被解雇之后在脸谱网上发泄不满,称对前老板厌烦够了要踢他。随即他被捕了,罪名是书面威胁他人,这在维吉尼亚是一项重罪。据调查,超过一半的雇主雇用员工时会参考其社交网络信息。美国肯特州立大学学生威廉最近在推特上发博称要在校园里开枪。学校有专人监控社交网络信息,迅即报警逮捕之。在交了50000美元的保释金后学生得以回家,不过要带GPS脚环,且禁止靠近学校和校长。
互联网给整个世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自由空间,尤其在web 2.0 时代,每个人都有个麦克风,可以在通过社交网络畅所欲言,但同时也引发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网上的语言冲突比现实中来得更频繁和激烈,并带给人一种完全没有约束的错觉。但事实上,西方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从来不及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谣言、侮辱、诽谤以及威胁等都是受法律追究的。英国1988年制定《恶意交流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那些传播旨在令他人产生困扰或焦虑的信息者,其中包括:(1)不雅或令人厌恶的讯息;(2)带有威胁的信息;(3)带有虚假的资讯。
一些网友错误地以为,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言论,自有法律加以追究,但虚拟世界中的言论,则不会造成实质伤害,也不受法律约束。而我们所看到的是,网络的裂变式传播效应决定了网上侵权言论的杀伤力丝毫不比现实生活中来得低,有时甚至会在短时间内成为致命的武器。韩国著名演员崔真实的自杀,就是因网络谣言和语言暴力而起。在社交网络中,自由的言说包括可以评论、质疑甚至批评他人,但并不允许肆意进行人身攻击、侮辱他人人格或践踏他人的尊严。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这句名言,同样也适用于互联网时代。
中国法律对于网络言论的侵权,总体而言是比较宽容的。《民法通则》第101条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规定,是少有的可以与网络侵权挂钩的法律规定之一。2010年360董事长周鸿祎在微博上炮轰竞争对手,“使用了明确带有侮辱性质的用语”,被诉侵权,法院判决其致歉赔钱,被称为“微博言论侵权第一案”。但我却没有像该案原告那么幸运了,因被微博实名认证用户造谣,我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却一直被法院告知“研究中”而迟迟不予立案,后来得知理由是“法院尚未有审理微博言论侵权的先例”。很多跟我有同样经历者悲哀地发现,微博似乎要变成一个充斥谣言和语言暴力的法律不入之地。
药家鑫案终审后,其父药庆卫认为王辉代理人张显在微博上编造了许多子虚乌有的事实,把药家鑫说成“官二代”或“富二代”,意在让广大不知情的网民产生仇恨,状告张显名誉侵权。今年7月31日下午,法院判决张显败诉,并要求张显删除之前的造谣诽谤微博,并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0天时间内在微博上每天不间断对药庆卫发布道歉微博。这种带有惩罚性的判决,是在向网络言论侵权行为宣战。药家鑫已经为他自己的错误承担了应有的责任,造谣传谣者也应该承担属于他们的那份责任。这样的判决如果可以成为网络言论侵权的经典先例,那么我们或许应该对未来的法治保留一些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