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商机还是禁忌
2012-04-29靖力
靖力
【√】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历史由来已久,纠正对奥运标识的不当使用、对赞助商的厚待等等,并不是伦敦独创,只是他们“变本加厉”罢了。
英格兰中部城市考文垂在伦敦奥运期间发生了一件趣事:当地一家肉店的老板接到行政部门的警告,由于他用香肠在店中橱窗里摆出了一个奥运会五环图案,下面还写着“2012”的字样,这个行为侵犯了伦敦奥运会对奥运会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将被处以高达3万英镑的罚款。无奈之余,这个老板只好把香肠的五个圆圈摆弄成了五个方块,又把“2012”改成了“2013”。
对许多看热闹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趣闻,对打草惊蛇的商家来说则相当于讣闻。本来希望趁伦敦奥运大捞一把的商家,无一不被当头泼了一盆冷水。奥运,是商机还是禁忌,这成了所有商家在奥运期间要考虑的问题。
“奥林匹克”说不得
无独有偶,在考文垂的肉店老板将奥运香肠改头换面没多久以后,伯明翰芭蕾舞团的编导也接到行政部门命令,要他改变最新芭蕾舞表演的名称。因为原来的表演曲目名为“更快、更高、更强”,被认为犯了奥运口号的忌讳,涉嫌违法。
此外,英国一位81岁的老妇希望在一场募捐活动中以1.6美元出售一只亲手缝制的布娃娃遭到阻挠,因为娃娃穿的运动服上有奥运标志。美国费城一家营业了近30年的餐厅被美国奥委会勒令关门整治,因为餐厅的名字叫奥林匹克螺旋(Olympic Gyro)。
对于奥运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人认为伦敦奥组委颇为矫枉过正。英国媒体《每日邮报》7月30日的一则社论质疑关于奥运期间不许观众拍照上传社交网站的规定时,称:“开幕式刚刚向万维网的创始人蒂姆·伯尔纳斯·李致敬,扭头就告诉人们禁止任意使用互联网上的社交网络,是不是有些不合逻辑?”
打个擦边球
伦敦奥运会上不合逻辑的事情很多,蒂姆·伯尔纳斯·李不是唯一躺着中枪的人。博彩公司帕迪鲍尔(Paddy Power)在法国放出的一则写有“今年伦敦最大赛事”的广告被伦敦奥组委勒令移除,但是据帕迪鲍尔称,这则广告其实指的是在伦敦举行的彩蛋平衡接力赛。帕迪鲍尔的发言人肯·罗宾逊称,他们已经用了许多方法规避伦敦奥运,这一次的广告绝对与奥运无关,公司为示清白有可能将伦敦奥组委告上法庭。
伦敦奥组委这样捕风捉影般的实施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其实已经激起伦敦内外许多商户的反抗情绪,相关的擦边球不断出现。
7月25日女足小组赛G组的比赛中,组委会曾错把韩国国旗当成朝鲜国旗,英国的眼镜公司Specsavers利用这个事件制作了一个新的广告。广告附有朝韩两国国旗,并用朝韩语言作了注解,以及如下一段标语:“如果你分不清朝韩国旗,你该来Specsavers配一副眼镜啦。”
中国的网上商铺也隆重推出了“舌尖上的奥运”系列,有些商铺打着“冠军家乡特产”的旗号招徕顾客:为中国男子举重队夺得首枚金牌的林清峰,让家乡福建的龙眼肉火了一把,然后是易思玲家乡的酱板鸭……泛奥运化的知识产权难以规范,擦边球只要打得漂亮,伦敦奥组委根本接不住。
面对帕迪鲍尔的声讨,伦敦奥组委出于理亏,尚无表态。帕迪鲍尔兴奋地举起另一个海报:“我们有点反政府情结,有点喜欢挑战底线,但我们已经完成任务了。”
保护知识产权力度最大的奥运会
伦敦威斯敏斯特大学的法学教授古伊·奥斯本表示,同以往的奥运会相比,伦敦奥组委在保护奥运知识产权方面的力度称得上史上最大,“每一届奥运会的赞助商和奥运品牌的影响力都会增强一些,逐渐的,他们对奥运会的控制越来越多,比赛也会变得越来越商业化。”
“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历史由来已久,纠正对奥运标识的不当使用、对赞助商的厚待等等,并不是伦敦独创,只是他们变本加厉罢了。”奥斯本说。
从体制上看,英国政府与伦敦奥组委确实做好了最大力度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准备,他们凭着1995年制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案》和2006年制定的《伦敦奥运会与残奥会法案》,形成了由250名专业律师和执法委员组成的严防知识产权侵权的队伍。这个队伍被许多人称为商标警察。
有专家称,体制只是表象,主办国被要求修改法律来积极的保护奥运知识产权早就是惯例了,例如加拿大1973年通过的《奥林匹克法》是因为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的需求;澳大利亚则因2000年悉尼奥运会,特别颁布了《悉尼2000年奥运会标识与图像保护法》等法律。但真正发挥作用的不是这两次立法的原则性条款或者强大的商标纠错队伍,而是埋藏于英国判例法体系里的被两次立法确认的关于奥运“关联权利”(limited association right)的法律规则。
早在1995年,英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案》首次创造了奥林匹克“关联权利”这种准商标权:未经授权,使用奥运会和残奥会标志、格言、被保护文字及译文,或使用其他类似标志,从而可能使公众误认其与奥运会、残奥会具有一定联系的行为,都将认定为非法(尽管还存在一定的抗辩事由)。
在伦敦申奥成功以后,伦敦就取得了视觉或口头开发“关联权利”的独占权。2006年的《伦敦奥运会和残奥会法案》对这个权利作了进一步的确认,此外还规定了对侵犯“关联权利”者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将地方法院对相关商品交易犯罪的罚款最高额度由5000英镑提高到了2万英镑。
当然,法律习惯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有经济因素。
在伦敦奥运会筹办过程中,奥组委将有40%的业务预算来自于与运动会有关的官方赞助和营销,这比例非常高,要知道,北京奥运会高达400多亿的预算里,绝大多数都来源于先期拨款。为获得这笔不菲的资金,奥组委只得通过2006年的法案,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合作伙伴”们的利益,并降低“奥林匹克”等标识被非官方广告客户商业化的危险:包括限制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使用、防止隐性市场行为、消除街头贸易和炒售门票等等。
因此,在伦敦奥运会上,所有的薯条就都成了麦当劳的,所有的碳酸饮料就都成了可口可乐的。
奥运会的参赛者则限制更多。从7月18日到8月15日,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全部被禁止在非奥运赞助商的广告中使用自己的名字或肖像,奥组委向这些参赛的人员均提供了一份长达19页的详细说明,哪些企业的广告可以接受,哪些不能,全部用钩和叉分得一清二楚。那些还存在代言合约的非奥运赞助商公司和奥运明星,也不得不暂时中断联系,等待赛事结束。
对此,奥斯本质疑说:“什么是奥运会,奥运宪章说是对体育才能和竞技精神的歌颂,结果却成了保护赞助商的活动。”但换个角度说,伦敦奥组委也没有什么办法,谁让自己那么穷。在利益的驱动下,伦敦奥组委“动作过大”也就可以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