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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保护

2012-04-29李慧鹏杜以昌

人民论坛 2012年17期
关键词:中介费维权权益

李慧鹏 杜以昌

【摘要】大学生校外兼职可以有效提高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使其更好地接触社会,得到更多的锻炼。当前,大学生校外兼职中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现是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等的诈骗行为。文章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就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对于做好大学生校外兼职中权益的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校外兼职可以使其更好地接触社会,得到更多的锻炼;可以有效提高他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我们应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多,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假中介”、“黑单位”、“黑老板”,给在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如何更好地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是我们高校教育工作者所应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大学生校外兼职中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来自用人单位的诈骗。第一,以各种借口拒付或少付工资。不少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经常会遭受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不明不白地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厄运。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找些借口,比如在一个月到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如果由于工作不慎,兼职大学生工作中出现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些损失,他们就利用这些借口,拒付或少付大学生打工所得工资。一些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相互串通诈骗,有一些单位甚至用这种方法源源不断地获得大学生无偿劳动。第二,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务合同。一些个体建筑承包者故意将一些苦、脏、累、风险大的工作交给大学生干,然后又以种种借口,迟迟不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情况下,学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于当事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学生或家长往往索赔无路,诉讼无门。第三,指使个别大学生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一些用人单位把握住大学生求职心切、对社会认识不深、没有维权意识的特点,利用大学生为其从事一些不正当经营活动。有的让大学生为其推销一些劣质产品,这样一旦被执法部门查获,就会使大学生陷入不利的处境;更有一些娱乐场所的老板,招聘一些大学生工作之后,常常会胁迫大学生从事一些非法活动,甚至有人强迫女大学生从事一些色情服务活动。

来自中介机构的诈骗。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后就开始变脸,不少学生反映:中介公司在收取了中介费后总是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不再提供令人满意的工作信息。如果大学生感觉不满意让中介公司退还当初的中介费,中介公司就会找各种借口拒绝履约,如我们已给你找了,关键是现在你自己不想再让我们找了,我们给你提供的工作是你自己不满意,根据合同的约定,你没有理由让我们退款,等等,也拒绝退还中介费。由于找不到有力的证据,大学生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言,其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大学生校外兼职中遭遇侵权的原因分析

公权部门职责不清。当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保护途径主要有五种:分别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都有所不同,但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并不是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保护,使大学生在维权“无门”。比如说,工商部门称自身的法定职能主要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内容违规上,对于涉及大学生权益受损的劳动纠纷,也只是局限于对商家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大学生权益维护并不是它要面对的主要问题。虽然公安机关有其强制性,但只有在用人单位消费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介入。因此,在很多时候,即使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公安机关难以受理。

学校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有限。作为学校来说,对大学生找工作提供帮助、引导的工作力度不够。相关的管理机构职能有限,学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重视不够。多数高校在学生处设立了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但这个管理机构所关注的勤工俭学岗位主要是在校内,其主要目的是发挥学校本身作用,搞好校内的勤工助学管理岗位,通过校内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为大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遗憾的是,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并不多,无法满足所有学生的兼职需要,大学生只能到校外去寻找兼职岗位。高校对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则无从谈起,或者即使有些指导,所收到的成效也是非常有限的,维护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权益更是纸上谈兵了。

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淡薄。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麻烦,很困难,不想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这就使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保护应采取的基本对策

严格履行对相关行为的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招聘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企业或单位,应承担起切实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订一些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约束和规制用工企业履行好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责任,杜绝用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应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制裁要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这样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在制订法律法规时,应具体明确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执法机构或部门。

对于那些社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采取高额罚款的形式;二是要把有关信息进行公开,通过新闻媒体对“黑中介”、“黑单位”、“黑老板”进行曝光;三是对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支持兼职大学生与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

着力提高大学生自我维权的能力。作为大学生,首先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内容,并加以应用;其次,要注意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大学生在外兼职期间要想保护好自已的权益就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至少也要签订书面协议,不能只是订立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能凭书面内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挽回自己的损失。当代大学生要学会维权、懂得维权、善于维权。

加强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指导和教育。首先,加强对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作为高校而言,要有针性地对兼职的大学生进行辅导,可以利用开设兼职辅导讲座的形式,对在兼职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进行专门辅导,让学生知晓兼职遇到问题时如何办,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此外,要注意利用好法律基础课这块阵地,用维权案例的方式开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让学生明确当他们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其次,发挥学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的作用。笔者发现,高校学生要想兼职,主要是通过中介介绍和校园海报这些途径来寻找,但是通过中介介绍要交中介费,得到的信息也经常不真实,对于兼职的贫困大学生来说更需要获取免费信息。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高校的勤工助学指导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拓宽大学生校外兼职途径。一是加强与外界的联系,建立兼职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更多的兼职信息,勤工助学指导机构还要发挥好职级作用,把工作重心放在学校校外兼职指导上。二是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着眼长远,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扩大兼职面,定期举办专场兼职招聘会,以方便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三是积极开辟能提供长期、稳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基地和实体,以更好地巩固兼职基地。这种基地和实体形式多样,可以是学校自己生产型、自助型的,也可以是学校与外面企业合作的。总的着眼点就是应从等待市场需求,变为主动向市场提供服务,确保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四是争取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勤工助学的目的不仅仅是改善学生的经济状况,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这就需要加强与兼职部门的沟通,做到统筹兼顾,尽量把学生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两者都照顾好,使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有更多的专业上的收获,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总之,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既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又能增加其社会实践经验,使大学生将来就业时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在大学生的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是否能够受到公平的对待和获得相应的报酬,对大学生的影响是极大的。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市场很不规范,导致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到很大损害。如果长此以往,会对大学生的人格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应尽快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能够得到健康发展,不仅能促进社会公平,而且有利于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本文为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社科院社科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201103045,HB11FX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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