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研究

2012-04-29于红濮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2期
关键词:物流企业税收筹划

于红濮

摘要:物流业是中国的一个新兴产业。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拉动了物流业的迅速崛起,但是中国物流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营状况与盈利状况有待改善。列举了物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分析了中国物流企业面临的税制现状,提出了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和对策,为物流企业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金成本,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增强物流企业在国际物流市场的竞争力。

关键词:物流企业;税制现状;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25-03

一、中国物流及物流企业的定义

中国国家标准对物流的定义是:物流即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物流的过程,一方面是商品价值增值的过程,一方面是使商品的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成为可能。

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税收筹划的含义及作用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在中国积极开展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2)有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3)有利于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4)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5)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6)有助于纳税人更好更快地适应复杂环境。(7)从长远和整体上看有助于国家增加税收。

三、中国物流企业面临的税制现状

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态势拉动了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业在中国迅速崛起。中国国家政策给予推动,各类物流企业快速成长,物流经营管理和服务创新出现新的局面。但是中国的物流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相比基础较为薄弱,与之对应的是中国物流企业所适用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法规也比较欠缺和分散。

现代物流业是新兴的综合性服务行业,所经营的领域非常广泛,物流业的各种服务适用的税种不同,物流企业所涉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中国的物流企业应该在遵循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促进物流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中国物流企业税收筹划探究

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从纳税主体、适用税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税收递延等方面来考虑。

(一)纳税主体的筹划

物流企业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存在着涉税差异。物流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主体类型。

1.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外部层次划分的物流企业涉税分析。按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中国把企业分为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从法律角度上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中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投资个人分回的股利、红利,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般来说,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总体税负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后者一般涉及重复征税问题。企业的设立在选择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或是公司制企业纳税主体的身份时,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与否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

2.按照企组织形式内部层次划分的物流企业涉税分析。企业内部可分为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不同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分公司对应总公司而言,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身份,因而不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设立分公司手续简便,有关财务资料也不必公开,分公司不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对应母公司而言,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身份,可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设立子公司手续繁杂,子公司必须独立开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纳税。设立子公司与设立母公司的税收收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一国税收制度、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通常而言,在投资初期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组织形式,其亏损额可以和总公司损益合并纳税。当公司经营成熟后,宜采用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便充分享受所在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某物流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五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200万元;子公司经营初期亏损,五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母、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若该企业集团按原机构设置纳税,则母、子公司每年纳税的情况为(单位: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该企业集团改变其机构设置,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纳税。筹划后的总分公司五年的纳税分别为37.5万、46.25万、52.5万、57.5 万、70万,合计263.75万。由上述结论可看出,虽然进行筹划后的纳税总额与筹划前的相同(均为263.75 万元),但每一年的纳税额却是不同的。由此可见,前两年总分公司盈亏相抵后使得年纳税额低于母子公司的年纳税额,这为物流企业赢取资金时间价值创造了条件。

3.选择作为增值税或是营业税纳税人的涉税分析。对于从事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的物流企业,首先要做好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筹划,通过寻找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纳税平衡点,来确定本企业合适的纳税人身份,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是以全部营业额乘以税率为应纳税额,在增值率达到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因此,对于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企业,适于作营业税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因此在确定纳税人身份的时候,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占的比例来转换纳税人身份。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就可以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需缴纳营业税。

(二)适用税目税率的筹划

1.国税发[2004]88 号文件规定: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5]208 号文件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劳务是按照“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和3%的税率来计税;物流企业提供的仓储、物流加工等劳务却适用“服务业”的税目和5%的税率。因此,对于一项业务既涉及运输业收入又涉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的,应分别开具发票结算,以免全部收入从高使用税率。另外,作为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物流企业在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可以适当提高运输劳务的运费收入,相应缩小仓储加工劳务部分的收费。如此操作既不违法,又可以为物流企业节省一定的营业税金。而对于物流企业的客户来说,适当提高后的运费也可以按照7%的比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对客户少缴增值税税金也有一定的好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 号):企业以承租承包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或其他经营人员,在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或其他资产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的前提下,如果承租者或者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属于出租不动产或其他资产,企业向承包者或者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交纳营业税,如果该项资产是不动产(厂房、店面等),还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交纳房产税;但是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企业对内部职工出租不动产时,应尽可能要求其不要办理营业执照。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税收优惠主要有免税、减税、税率差异、税收扣除、税收抵免、优惠退税、亏损抵补的形式。对于物流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第001 号) 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第129 号) 规定,对于位于西部地区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办交通运输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 的税收优惠。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249 号)的规定,对新办物流企业的预缴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后发现超出实际应缴税金额、可以办理退税的,也可以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该文件同时明确,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2.试点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5]208 号文件精神,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只要是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都可按差价收入计算应缴营业税金;同时这些企业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都可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运输劳务时抵扣销项税额。因此,作为物流企业应该尽快地增强自身实力,完善自身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争取早日被纳入试点范围,享受差价计税和开具抵税发票的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期限的筹划

纳税期的递延也成为延期纳税或税收递延,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延期纳税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同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的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推迟税款缴纳的基本思路归结为:一是推迟收入的确认,二是费用应当尽早确认。采取有效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实现税收递延的重要途径。如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科学地确定存货计价的方法、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计提坏账准备和削价准备、采用允许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时间性差异等等。 以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为例,物流企业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如运输车辆、配送中心、越来越先进的仓储设施。在物流企业成本中,固定资产折旧占有很大的份额。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冲减企业利润,对所得税产生很大影响。具体而言,在会计核算方面有多种固定资产折旧核算的方法供选择。如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从相对节税角度看,加速折旧法更有利。固定资产残值率越低,折旧年限越短越好。

五、结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要以遵守法律为前提。随着国家税法的调整和改革以及中国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物流企业会呈现新的特征,在纳税方面也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要不断地展开新一轮的涉税分析和税收筹划研究。物流企业税收筹划要达到整体最佳效果,关键要综合地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系统地、充分地把握构成企业纳税筹划可选方案的各种可能性及其组合,从纳税主体、适用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税收递延等方面全面分析,比较各种税收筹划方案择优选择。税收筹划必须服从于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注重综合平衡,如此以促成企业价值最大化,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4.

[2]马璐.物流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J].市场周刊:新物流,2009,(1).

[3]张佳.浅析物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J].财税,2010,(4).

[4]李海萍,陈萍生.物流企业税收筹划要吃透新政策[N].中国税务报,2006-03-06.

[5]陈岳.物流企业税务筹划要点分析[J].煤炭经济研究,2009,(2).

[6]李永芳.中国物流业涉税分析与纳税筹划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9.

[7]计金标.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9-128.

[责任编辑 吴高君]

猜你喜欢

物流企业税收筹划
物流企业成本管控
浅谈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混凝土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探讨
物流企业财务核算模式的改进措施
商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我国物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基于供应链的物流企业营销管理与创新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分析
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