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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学生篮球裁判员联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012-04-29李蕴,李会明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6期
关键词:联盟大学生

李蕴,李会明

摘 要:大学生篮球裁判员“高产低能”现状以及对大学生裁判员“呼之而来,挥之即去”的做法严重制约了高校篮球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对构建大学生篮球裁判员联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旨在为加强大学生篮球裁判员的管理,为裁判员业务能力的提高,为裁判员后备力量的培养,为裁判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和进行裁判员培养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大学生;篮球裁判员;联盟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262—03

前言

高校是我国培养篮球裁判员的主要基地,在我国的一级、二级、三级篮球裁判员中,大学生裁判员所占比例超过了85%。大学生裁判员是我国基层篮球赛事的主要执裁者,他们的素质对我国未来篮球运动的发展意义重大,所以,应该加强大学生篮球裁判员的培养与管理工作。本文以云南农业大学的篮球裁判员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学生裁判员的队伍结构、执裁情况、培养状况、管理状况,从体育管理学的视角入手,探讨构建大学生篮球裁判员联盟 (College Students Basketball Referee Alliance简称“CSBRA”)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促进大学生篮球裁判员队伍的健康发展,促进高校教育教学资源的合理运用,形成裁判员培养工作的良性循环。

一、构建CSBRA的必要性分析

(一)裁判员队伍日益壮大,缺乏专门的管理组织

通过对云南农业大学的调查发现:2008—2012年,参加篮球裁判员培训的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每年参加培训的同学中,95%以上的都能获得国家二级或三级篮球裁判员资格证书,截至目前,全校共有学生篮球裁判员340人(见图1)。

面对逐渐壮大的学生裁判员队伍,因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学校过分看重裁判员培训考级工作,而忽视了后期的培养与管理。多数情况下,大学生裁判员处于 “有比赛就有人管,没有比赛一般“放养”加“散养””的状态。体育管理学定义强调:“人们在大规模或集体体育实践中,为了高效率的实现共同目标,只有通过对人的行为协调,达到各种资源的有效组织及合理整合。”为了减少大学生篮球裁判资源的浪费,高校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裁判员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篮球赛事众多,裁判员需求量大,执裁乱现象明显

篮球是云南开展得最好、普及程度最高的运动项目,每年由社会组织的篮球赛事较多。篮球作为云南农业大学的传统项目和特色项目,每年都举行各种各样的比赛,丰富的篮球赛事为学生裁判员提供了大量的执裁机会。

表1 大学生篮球裁判员一年中所要面对的篮球赛事

从全年的统计数据看:大学生裁判员要参与的篮球赛事大约分三级,共1 060场左右,总共需要裁判员4 240~5 300人次左右(正常情况下,一场篮球比赛需要4~5名裁判员,其中包括临场裁判员2~3名,记录台裁判员2名)。如此大的需求量,以平均每天打3场球来计算,每天就需要裁判员12~15名。由于学生只能在课余时间做兼职裁判,所以,当比赛时间与学生上课时间冲突时,很多学生裁判员在利益诱惑下会以各种理由请假(或旷课)去做裁判,或是由低级别的裁判员顶替别人在高级别的赛事中执裁(称为“代哨”)。这些“杀鸡取卵”式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裁判员整体形象。为了避免密集赛事下因缺乏有效调度而导致裁判员执裁秩序混乱的现象,有成立CSBRA的必要。

(三)裁判员收支极不平衡,形成不良竞争

大学生裁判员不应该盲目的追求裁判报酬,而应该以提高个人能力为前提,通过执裁机会不断积累临场经验,熟悉裁判员业务知识,掌握执裁技巧,为毕业后步入社会掌握更多的裁判技能。然而,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多学生裁判员过分看重收入,出现了抢比赛、谁给的报酬多就去、谁给的报酬低就推诿等很多有悖于裁判员职业道德的不良现象。当然,这也与裁判员较高的收入有直接关系。

表2 大学生篮球裁判员的支出情况

表3大学生篮球裁判员的收入情况

调查发现:

1.大学生篮球裁判员的支出(表2)主要包括培训费用(含资料费)和办证费用,且这部分的支出均是一次性的,只有在考级时才支出,即从低级别到获得高级别之间几乎没有什么支出。

2.大学生篮球裁判员所担任的执裁工作不同,其收入也有差别,其中临场裁判员的报酬要高于记录台人员的报酬,校外比赛的报酬要高于校内比赛的报酬。

3.大学生篮球裁判员的收入不菲(表3),一级和二级裁判员执裁一年的收入大约在3 500~5 000元之间。其中需要说明的是:一级裁判员承担校外比赛的机会更多,收入相对高一些;二级裁判员主要承担少量的校外比赛以及校内比赛的临场和少部分校外比赛的记录台工作;三级裁判员主要承担校内比赛的记录台工作和少量的临场,收入相对最低。

4.相对支出而言,可观的收入,加之松散的管理,致使很多裁判员结成利益小集团。他们以权谋私(特指学生会干部)、排挤同学、垄断院级赛事,只为保证自己以及自己的好朋友获得更多的利益。虽然这些人也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但这种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得执裁机会的做法实在是不良竞争的表现,其危害在于破坏了学校培养学生裁判技能的初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成立CSBRA后,通过统一配发比赛场次,统一支付报酬,既能保证裁判员获得相对均等的的收入,有效避免裁判员之间因经济之争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体现裁判员的同工同酬和公平竞争,又能从裁判员报酬中节约出一部分钱用于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能帮助裁判员提高业务能力。

(四)裁判员水平良莠不齐,“高产低能”现象突出

很多大学生缺乏对个人能力的判断与分析,看到其他同学考取了裁判证、参加了篮球比赛执裁、获得了不错的收入就按捺不住,他们经过复习通过裁判理论考试,获得了裁判员等级证,高兴之余他们才发现自己的临场知识很欠缺,他们甚至不会做记录员工作,连口哨都吹不响,他们的判罚手势毫无规范可言,场上动作僵硬、错判、漏判也很多,加之缺乏自信,不善于钻研,最终结果是“有裁判证却不敢执裁”。细细分析也不怪他们,很多裁判培训个人或组织在利益驱使下,压缩了培训时间、缩短了实践教学的学时,他们只管收钱发证,不管后续培养,最终导致:一方面,学生裁判员人数急剧增加,且主要集中在低级别(三级、二级),低级别裁判员中能作为高级别裁判员(一级、国家级)来培养的寥寥无几;另一方面,大多数具备裁判员等级证书的同学临场执裁能力低下,他们具备理论等级但缺乏实践经验,无法在更高级别的赛事中执裁。

成立CSBRA后,可以通过统一管理、分级培养的办法,扭转当前不良现象,实现大学生裁判员的“高产高能”和“能级对应”。

二、构建CSBRA的可行性分析

(一)整合资源,实现对CSBRA的共同管理

CSBRA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团体,而不是商业机构,它由校院的团委、工会、学生会共同组成,通常在学校、学院以及地方裁判员协会的授权下,独立管理篮球裁判事务。CSBRA的事务性工作包括:开展每年的裁判员注册登记、联系篮球赛事、定期组织裁判知识学习、组织裁判员观摩比赛、向裁协推荐优秀裁判后备人才。通过成立CSBRA,将篮球赛事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学院有机联接起来,使契约规定下的联盟成员共同获利、共同承担权利和义务,从而改变当前大学生裁判员“养而不管”的现状。

(二)为裁判员提供更多的临场机会,进一步规范手势和哨音,减少漏判与错判

由于没有定期开展业务学习的规范组织,大学生篮球裁判员的裁判能力大多停留在理论方面,临场能力相对较弱,执裁过程中主要表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手势动作及哨音

手势及哨音是一个裁判员的形象。正确而规范的手势动作、准确而合理的哨音是篮球裁判员必备的业务能力之一。随机抽取148名参赛队员对单场执法裁判员的手势、哨音运用能力进行评价(见表4)。

表4显示:临场执法过程中,大学生篮球裁判员的手势运用情况要好于哨音的运用;不同级别的裁判员在临场过程中对手势和哨音的运用情况存在明显差距,其中三级裁判员与二级裁判员之间的差距较大。

2.漏判与错判

现代篮球比赛的对抗性、激烈程度都很强,攻防转换都很快,裁判员在临场执法过程中由于移动不到位、反应速度慢、抗干扰能力低等,都有可能导致比赛中出现漏判、错判(见表5)。过多的漏判与错判会影响比赛的公平性、阻碍比赛的流畅性、降低比赛的观赏性,所以裁判员应该尽量避免。

表5大学生篮球裁判员临场漏判、错判情况

表5显示:篮球裁判等级越高的裁判员在临场过程中出现漏判、错判的次数相对较低。另一项调查发现,观众和运动员对比赛中出现的明显错判与误判较为反感;同时,裁判员的漏判与错判也是引发球场冲突的主要导火索。为了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大学生裁判员应该尽量避免漏判和错判。

成立CSBRA后,新裁判在老裁判的传帮带下参加更多的临场执裁,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规范自己的手势和哨音,努力减少漏判与错判;老裁判则通过一系列的观摩、培训等活动,了解最新的篮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学习更多的执裁技巧,从而获得参加更高等级考试的推荐资格。

(三)合理配置比赛裁判员,避免混乱,实现效益最大化

每学年的开学之初,自愿加入CSBRA的裁判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注册登记,联盟将很快统计出本学年可调用的裁判员数量以及详细的裁判员信息,并根据举办方的要求、比赛的时间、赛事的级别、裁判员的档期、赛事的投入情况,在保证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业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将合适的裁判员配置到合适的赛事中。这样,既能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体现执裁的公正公平,又能保证注册裁判员获得均等的执裁机会,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还能较好地锻炼裁判员、展示裁判员的素质,让更多的人了解CSBRA,为联盟赢得好的口碑,实现管理中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结论

(一)在高校中构建CSBRA是必要的

CSBRA的建立,能有效避免比赛执裁乱象,规范裁判员行为,形成良性竞争;能有效净化校园篮球赛场,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能规范裁判员的培养工作,加强裁判员的业务水平;有利于建立完善的裁判员管理监督机制。

(二)在高校中构建CSBRA是可行的

丰富多彩的校园篮球文化活动,形式多样的篮球赛事,完备的教育教学资源等多方面都为构建CSBRA奠定了良好的基础。CSBRA的成立可以使契约规定下的联盟成员获得各自的利益;可以改变当前大学生裁判员“养而不管”的现状,实现裁判员的“高产高能”和“能级对应”;可以为大学生裁判员提供更多的学习交流机会,实现大学生的勤工俭学与技能学习两不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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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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