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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企业在订货会中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2012-04-29薛剑明

会计之友 2012年23期
关键词:订货会税务筹划

薛剑明

【摘要】 作为大型煤炭生产企业集团下属的贸易公司,每年都需要组织铁路、煤焦、电力、钢铁、化工等行业的企业聚在一起,召开年度订货会,了解行业现实或者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商品、运力、资金、技术,供需双方面对面地交流,以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和行业合作,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防御市场风险,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作为主办单位,在开会期间通常会涉及住宿费、餐费、会议费和向客户收取的参会费,以及合同签订等问题,文章就上述事项如何进行税务管理和筹划谈一谈看法。

【关键词】 贸易企业;订货会; 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的实施条例并没有对会务费、会议费和差旅费具体扣除标准进行规定,因此只要有合法凭证及证明其为真实的证据都可以据实扣除,但是与此类似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就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订货会中餐费的筹划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召开订货会,通常会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同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发票。作为企业来讲,根据企业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是与此次会议费有关的支出,均应按其费用实质,作为“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但根据税务检查经验来看,如果将会议费与餐费、住宿费分开开具发票,则餐费一般会认定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进行纳税调增,无法全额在税前抵扣,同时税务检查对列支会议费的要求比较严格,会议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表、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影像资料等。因此,企业在召开订货会时,应严格把握各种费用的开支,并保存好相关的凭证,避免无形中增大业务招待费,减少税前扣除金额。

二、订货会中会务费的筹划

在召开订货会时,主办单位通常会向参会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会务费,由主办单位自行开具收据收取,财务上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按营业税中“服务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两点不妥。其一,容易引起税务检查分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那么,这里收取的参会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存在分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里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定义比较含糊,收取参会费是否可以看做价外费用存在分歧。其二,企业召开订货会需支付大量的会议费,而收取的参会费很少,远不足以弥补支付的金额,同时财务还需按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多缴纳相关税费。综合上述两种情况,建议企业与租用的酒店协议由酒店直接收取参会费,并由酒店直接开具会议费发票给付参会单位。这样做的好处有四:一是企业可抵减需支付酒店的费用,降低在“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中的列支;二是不收取参会费,主办单位财务核算则不需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也不产生相关税费,无形中可比原来的账务处理多增加一部分利润,即相关税费金额;三是参会单位可以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作为财务报销处理依据;四是可以避免今后税务检查歧义,降低税务风险。

三、订货会中合同签订的筹划

订货会中,主办单位除了与相关链接企业沟通关系,提升企业形象,增进企业间的了解外,最主要的是要签订下一年度的供需合同,为企业有计划安排生产、申请运力、稳定客户、增加收入、货款回收及资金需求提供参考意见。而签订供需合同则涉及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由于订货会上合同签订金额较大,以100亿元销售或采购合同为例,企业需当月缴纳印花税300万元,无形中增加企业当月的现金流出,而且由于市场供需情况变化、铁路计划无法实现或运力不足,无法完成原订合同的目标,造成原合同无法履行,需重新签订新的销售或采购合同,则需再一次缴纳印花税,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25号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即原已缴纳的印花税无法退回,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在订货会中签订合同时,可以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只签订供需数量,但不签订供需价格;另一份从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考虑,签订一份联动价格,但不签订供需数量。随后根据每月实际供需情况,再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确定合同金额,这样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对双方形成一定约束,以促使双方遵守合同,诚信经营。

通过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税务筹划是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事先设计与安排的,即纳税是可以设计的,通过对企业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事前筹划使税负最小化。因为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它完全由交易双方或多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或多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进行纳税筹划避免多缴税款和提前交税的情况。在对交易事项进行纳税筹划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变化必须满足“形式与交易实质的统一”和“有真实的商业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则,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避税而遭到调查和否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案例点评[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

[2] 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3] 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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