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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超时费”交还是不交

2012-04-29邓凌原

民生周刊 2012年22期
关键词:交通厅收费公路服务区

邓凌原

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没有对高速公路“超时”收费和收费的标准进行过规定。

近日,一则高速公路“超时”收费的报道引起了公众热议。据了解,2012年5月7日晚,从河北鹿泉赶往邢台老家的司机高先生因身体不适中途在灵寿服务区停留了一晚,第二天下高速路时被要求缴纳345元的“超时费”。

一觉“睡”出来345元的高额“超时费”,让高先生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而一些网友在得知此事后纷纷表示“从未听过有‘超时费一说”,有网友甚至大呼此收费“堪比三星级酒店”。

高速公路“超时费”究竟从何而来?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此次“超时费”是否如之前的首都机场高速双向收费一样,成为“隐形”的“霸王条款”呢?

各地“超时费”标准不一

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解释,所谓“超时”,指的是根据高速公路通行车辆的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得出在某一路段司机通行的最长时间。如果超出这段时间的合理范围,下高速的时候收费员会提示司机已经“超时”,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其实,对于一些长期跑长途的货车司机来说,“超时费”并不陌生。记者采访了数位货车司机,他们中的大多数都表示曾经遇到过下高速时被要求收取“超时费”的情况,有的解释一番或者拿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消费的小票或发票就能免交,但有的司机不管怎么解释还是被加收了“超时费”。

河北只是“超时费”的冰山一角。据了解,目前不少省份都出台了高速公路“超时”收费或罚款的规定,但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的规定,司机行驶1条高速公路“超时”12个小时以上,行驶2条或2条以上高速公路“超时”24个小时以上,就会被收取“超时费”。所收取的费用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

而北京则统一以24小时为“超时”标准,湖南以12小时为“超时”标准。新疆、广东、江苏等省的高速公路目前还没有征收“超时费”的硬性规定,但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在高速上行驶时间偏长,遇收费人员询问,司机最好出示在服务区加油、修车、住宿等相关票据。如果不能及时出示或说不出正当理由,工作人员将会联系相关服务区调查。

在江西,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早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江西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却表示,江西省内从未有过所谓收取“超时费”的规定,所有收“超时费”行为都属违法。

来自安徽的货车司机李建廷就曾经有过在江西境内被收取“超时费”的经历。

“从九江出发,走福银高速,在雷公坳休息了一小时,下高速时就被告知‘超时了。”收费员让李建廷出示在服务区休息的凭证,但李师傅在车内休息,在服务区也没有买过东西,根本拿不出什么凭证。

一些货车司机表示,跑长途的收入本来就不高,除去油费和过路费,能拿到手的不多,如果再被收取“超时费”,可能会入不敷出。所以,一些司机即使再疲劳,也不敢在服务区多休息。

“超时费”合理吗?

“超时费”事件发生后,微博上发起了一项“高速公路收取‘超时费是否合理”的调查,吸引了1400多名网友投票。74.3%的网友表示,这样的规定不太合理。

一些网友表示,司机因为担心自己下高速的时候会被收取“超时费”,即使疲劳了也不敢去服务区休息。这样可能给驾驶带来安全隐患,会诱发一系列交通事故。

此外,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司机一旦“超时”,只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免除“超时费”: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住宿、维修车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扣留车辆;高速公路因天气或事故造成拥堵。

对此,一些网友也纷纷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有些“超时”现象司机根本无法举证。比如丢失了住宿发票、或根本没有在服务区住宿而是在车上休息等。何况,不管是在高速收费站入口还是在服务区内,都没有醒目的标语提示司机需要索取消费凭据,只有到了下高速的时候才被告知,很多司机只好吃哑巴亏。

对于一些经常跑长途的司机来说,“超时”其实是家常便饭,除了交通事故、交通處罚等特殊因素外,很多因素都可能造成司机超时。

北京大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强认为:“高速公路收取‘超时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没有‘超时费这一概念。”

此外,陈强还强调,司机只有在下高速的时候提供在服务区休息或消费的凭证,才有可能被高速公路免受“超时费”,这一规定可能会带来强迫消费的误解。

“超时费”的“法律依据”

既然高速“超时费”不尽合理,那么,国家在这方面究竟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明文规定呢?陈强律师的说法有无根据呢?

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郑利卫的解释,收取“超时费”,主要是源于2004年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对超时车按照路网内最远里程收取通行费,不是罚款,而是为了防止车辆通过中途倒卡、丢失卡、闯卡等手段逃交通行费,堵塞收费漏洞而采取的具体措施。通行卡需要设定一个有效的时限,这对于加强收费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运营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是必要的。”郑利卫表示。

郑利卫进一步解释,2007年河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三部门以《关于河北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重申了有关事项,并规定:超时车指路网内出入站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路段内出入站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车辆。经系统查询,出入口信息一致,但无正当理由和证据的,按路网内最远里程收取通行费。

但是,对此,仍有许多业内人士与陈强律师的观点一致,他们认为,高速“超时”收费并无法律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没有对高速公路“超时”收费和收费的标准进行过规定。所谓的高速公路“超时费”,大多都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的相关规定。

截至目前,河北省交通厅对“超时费”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在调取了相关录像,并走访相关人员后,认定当事人确实在服务区消费并过夜,认为其有“超时”的正当理由,已于5月17日下午将345元的“超时费”退还给了当事人。同时河北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高速公路“超时费”暂时不会取消,但会改进收费方式方法。

“如果司机提出正当理由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我们将通过信息查询查找证据;当不能证明司机所述正当理由不成立时,按其有正当理由处理,不收取超时车通行费。”郑利卫说道。

5月24日,在交通运输部例行的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何建中也针对“超时费”事件进行了回应。他表示,对于所谓超时车是否属于“逃交、少交”车辆,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甄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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