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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2012-04-29

民生周刊 2012年22期
关键词:办医营利性内幕

卫生部:

社会资本可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月2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指出未来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据业内人士介绍,对于社会资本办医来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各有利弊。“两者主要差别在于:后者盈利后投资者可以对税后利润进行分红,而前者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

业界人士还表示,卫生部对开放社会资本办医的态度已经明确,未来将有更多配套政策出台。“未来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办医,还需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资格中的弱势地位,和医师多点执业受限等问题。

铁道部:

铁路投资向民资全面开放

5月19日铁道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意见称,铁路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并强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在民间资本投资方向上,铁路几乎没有限制,包括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最高法:

暗示他人内幕交易也将受罚

最高人民法院5月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證券、期货交易,都将被处罚。《解释》定义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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