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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权腐败的道德制衡机制构建

2012-04-29贺利平

人民论坛 2012年23期
关键词:人格塑造

贺利平

【摘要】期权腐败愈演愈烈,已成为当下的一个反腐难题,其治理之难关键在于腐败的隐蔽性强和时空跨度大,这往往会导致相关的制度、法律成为空中楼阁。道德具有的精神强制性等特点正好可以弥补法律与制度对期权腐败制衡的不足,具体制衡途径有重塑政治人格、建立责任信念、完善行政忠诚和创新监督机制。

【关键词】期权腐败 道德制衡 人格塑造 信念制约

当前“期权腐败”问题越演越烈并日益成为一个棘手的反腐难题,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总是习惯于从法律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监督体制的不透明等找原因,甚至有学者提出,要解决“期权腐败”的关键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反权力滥用法》,然后再颁布一套与《反权力滥用法》相配套的程序法,比如说《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新闻监督法》、《民众监督程序具体规定》等。然而冷静思考就会发现,法律与制度的执行需依赖于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和道德环境,依赖于宏观社会环境的道德水平,而公众的监督更需一个有序的良好的文化氛围,所以对期权腐败的制衡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公众监督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有效地制衡权力滥用,必须注重以道德机制来制约权力寻租。试想如果人们没有自愿守法的心态,没有为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而自愿遵守制度的义务感,法律和制度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公众监督,必须是在提高和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的前提下,在人们把自觉地行使权力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把这种责任和义务内化为道德感情,然后再变成内在的生活信念时,才会勇于监督,才会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期权腐败的特征及法律制衡困境

期权腐败具有的两大特点:第一隐匿性强,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富有官场经验的“权力精英”,他们对相关惩罚的法律、制度了如指掌,所以每处理一件事都是“按制度办事”,绝不给人落下任何把柄,等着查处。这样即使有人怀疑,也无从下手,因为难有腐败痕迹可查,而腐败获利是多年以后的事情了,再加上如今人事频繁调动,期权腐败隐秘性高,安全系数高,暴露的可能性小;第二时空跨度大,就时间而言,好多交易要等退休后才真正落实,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就空间而言,好多交易都不在所在地发生,而是在异地或国外,或者以为官员子女办理出国、提供担保、提供生活费等方式实现。

就期权腐败的制衡而言,虽然国家《公务员法》作出了规定,但范围明显偏窄,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是否能认定“职务犯罪”、在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能认定权力“期权化”,都很难把握。此外,《刑法》对于受贿罪采用的是“两个故意”的判定标准,就是说,行为人不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交换条件的故意。从司法实践来看,能够同时证明期权腐败行为中两种故意的难度很大。“投桃在前,报李在后”,法律上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交换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期权腐败之所以会成为一个反腐难题,在于腐败的隐蔽性强、时空跨度大,这往往会导致相关的制度、法律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如果仅仅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去思考期权腐败的制衡,并不能很好地遏制这种权力期权化的腐败行为,反倒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上的真空客观上刺激了“权力期权化”,使腐败问题愈加突出。

道德的特征及历史制衡渊源

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精神强制性。道德情感作为人类维系道德生活秩序的重要手段,是行为个体从事道德实践活动的基础,它统摄人的灵魂,蕴含着人的深刻理性,也是人类道德行为的最基本的激活因素。虽然说在实践中,道德和法律、制度都具有规范社会的功能,但道德是靠人们的内在机理去制约外在行为的,就精神强制性这一特点而言,制度与法律是无法相比的。制度和法律主要是对群体成员进行外在的行为强制,并渐渐形成心理上的强制影响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是人与人之间无声的交流方式,是无形的联接纽带,道德情感更是人们的心灵之光,它不仅内含着驱动道德行为、理解人性优劣、感受人间温情等功能,而且拥有强大示范、命令、表率的外显指导功能。人们的心灵深处会使人在做了合乎道德的事情之后感受到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因而产生荣誉感和幸福感,也会使人在做了违背道德的事情之后感受到失去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因而产生羞耻感和痛苦,这就是精神强制。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很多人认为道德仅仅是一种价值导向,而对道德精神强制性的一面重视不够,这种思维定势是需要改变的,就期权腐败的制衡而言,道德具有法律和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

“期权”本是现代金融衍生词,所以当人们提起期权腐败时,习惯性地认为我们该学习西方发国家对这一问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处理方式,其实就起源来讲,期权腐败问题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通俗点讲,期权腐败就是“事后受财”,而这种受贿行为,作为法律漏洞的明文规定,在《唐律疏议》之中就有记载。

《唐律疏议·职制律》总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律文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法律是滞后的,所以我们可以推断在唐朝之前,就有事后受财这类受贿行为的发生。而中国古代,是一个道德本位的传统社会,儒家所追求的是以德治国,他们通过三纲领八条目来规范社会,以期实现长治久安,所以在传统社会里,人们认为社会发展和百姓安宁基本上取决于君王及管理者是否有“德”,那些有远见的“明君”们,为了长治久安,都十分重视“官德”问题,他们强调为政以德,无德不足以立身,为官者要德才兼备,且以德为重。这样我们可以推断出,在古代对于事后受财这类事件的杜绝,并不是主要依靠法律处理的,而往往是依靠官员自身的德行来维系的。

中国传统伦理十分重视政德、重视德治,儒家“为政以德”的伦理思想,曾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并规范着中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精神,它是历代儒者对如何治理国家问题的理性思考。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源远流长,而各个朝代对于官员腐败的治理,主要靠规范官德,现在我们在思考治理期权腐败这一棘手问题时,完全可以从传统文化的“德治”思想里找寻突破点。

期权腐败的道德制衡途径

通过分析期权腐败的特点及法律制衡困境,道德的特点和历史上中国的德治传统思想可以看出,对期权腐败的制衡关键在于对拥有权力的行政官员的自身行为的制约。下面就从对行政官员的政治人格重塑,责任信念的培养,行政忠诚的完善,以及创新监督机制来谈一下道德对期权腐败的制衡途径。

第一,重塑政治人格。政治人格通俗点讲,就是官员们在政治文化和政治环境双重影响下在生活中慢慢发展起来的一种政治心理,它包括政治道德、政治操守、政治觉悟等。有什么样的政治心理,就有什么样的政治人格,完美的政治人格应如同一棵枝叶茂盛的树和谐而均衡。可以说,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非常注重理想政治人格的塑造,历代学者们所追求的“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就是对理想人格问题的探索。

如何塑造政治人格,笔者认为,一要修身内省,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过,政治学就是伦理学的完成,为政者要通过沉思知道什么是“善”,然后通过制定制度去实践善。修身自省其实就是亚里士多德讲的“沉思”,通过沉思让自己变得有操守、有道德,且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在自己内心形成一套稳固的价值体系。二要在实践中锤炼,古人一直讲“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政治人格的修炼也必须在实践中才能完成,实践是大熔炉,只有在实践中笃行不倦、孜孜以求,才可能养成理想的政治人格。三要通过廉政文化建设来塑造政治人格,廉政文化决定着政治人格的形成与发展,可以通过在全社会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培养和树立全民荣辱观来实现。廉政文化建设是良好政治人格形成的重要方面,如果全社会形成廉洁从政、思廉弃贪的文化氛围,就会对官员们的思想和心灵产生影响。

第二,建立责任信念。现代行政机制其实是一个责任中心主义的体系,维系这个体系正常运转的应该是,相关行政人员内心有一份公共利益至上的信念,有了这种信念才能有效避免把人们引向贪婪与盲从。作为政府,不论就其整体而言还是就行政人员个体而言,都应当把坚守公共利益至上作为处理各种事件信念法则,任何违背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对其行政责任的背离。

纵观近年来,中国政治制度改革,几乎都把精力都放在了改革权力结构、管理结构和相关法律制度上,当然,这种外在式的改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行政的能力和效率,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政府来说,这仅是对硬件的修改,就如当年辜鸿铭不愿剪掉自己的辫子,他强调,形式的改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内心的改变,就如辫子,诸君的长在心里,而我的长在脑后。可以说,政府行政机制的硬件现在已经齐备,怎样运作起来,以及政府运作的效果是怎样的,还需要有一个“软件”,那就是行政人员内心必须有公共利益至上的信念,信念一旦在人们内心生根,它就具有稳定性和执着性,如此一来,外在诱惑虽大,人们却可以用坚定的信念与之抗衡。

中国传统文化很重视内在信念对人的制约,可以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以信念为特征的文化,这样渗透到政治治理中就是“德治”。就目前的行政治理困境而言,可以通过树立行政文化氛围的影响,帮助行政人员树立公共利益至上的信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把这些信念作为自己内在的价值追求,这样当面临利益诱惑时就不会迷茫,权力腐败行为也就会收缩。

第三,完善行政忠诚。忠诚,是官员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若没有对国家利益和本统治集团根本利益的认同,没有清醒理智的道德评价,没有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道德勇气和百折不挠的道德意志,忠诚是根本做不到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中,忠诚不仅被看作是个人“修身之首”,而且被定位为“天下之纪纲”、“义理之所归”,可以说,忠诚是行政人员必备的一种“善德”。内心拥有忠诚的行政人员,就等于为自己树立一道心灵盾牌,提升了行政自律性,降低了腐败风险。

从“心理契约”这一角度来分析,忠诚义务可以说是行政人员与国家之间的心理契约。一旦作为一种心理契约,它就会随着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社会现实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对行政人员忠诚精神的完善,必须从行政人员的自我义务认识到客观的社会环境保障实现两个方面来抓,即通过内在的个人修行和外在的监督机制使其长久地发挥作用。

首先,要塑造一个具有公共精神的行政文化氛围,也就是在行政人员内部共同营造一个团结、信任、彼此尊重的行政文化氛围。其次,要完善行政人员忠诚义务的惩戒机制,也就是说,要在各行政单位完善检举制度,使其良好地运行起来,做到对行政官员的监督,如果发现行政官员们有悖于行政忠诚义务的行为,就要对其进行惩戒,以此来完善行政官员们的行政忠诚。

第四,创新监督机制。就期权腐败的特征而言,传统的监督机制很难对其形成有效的制衡,信息化时代,可以利用网络这一便利条件,建立规范的网络监督机制,这样就解决了群众不敢监督和不知如何监督的问题,就行政单位而言,可以将政务公开,尽力使其透明化,方便群众监督,也就是将公共权力放在阳光下,打破以往政治事务的神秘性,实施政务公开,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2008年6月,胡锦涛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而近些年,随着“微博”用户的急增,在许多社会热点问题上网民们通过“微博”积极参与,不仅拓宽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沟通渠道,也突破了传统的官员和百姓之间的沟通形式,形成了一种政府和民众的新型互动方式,这就为网络监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当“微博”赋予民众更多的话语权和知情权时,也改变了政府管理的方式。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干部可以通过开微博公开政府信息、倾听民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以一种平等、开放、自由的方式面对公众。通过这个平台,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社会民主环境,这样通过微博互动为民众监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共同反腐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结合点。

当然由于目前网络在立法方面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再加上某些网民个体素质较差,就监督者个体而言,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随意性以及片面性,从而造成不良信息的传播,有些甚至严重侵害行政人员的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新的法律问题。网络监督有时会成为某些个别网民情绪宣泄的一种舆论暴力,就如人肉搜索,如果放任网民的狂躁情绪任其泛滥,甚至可能演变成非正常的群体舆论暴力,这将远远背离监督的初衷。但网络的优势在于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有助于知情人及时提供线索,使案件迅速得以查办。因此,虽然网络监督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但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规范的网络监督机制,把网络反腐工作引向深入。

就具体方式而言,一要舆论引导,通过一些更加理性、规范,正面的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也就是让参与监督的网民,内心有“网德”,让大家能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合法合理地展开监督,而不是单纯的个人泄愤;二要完善网络信息监管机制,加强立法,把网络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比如建立网络传媒法,网络信息监管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网络监督基本原则,对网络监督的权利、义务与保障做出具体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不仅切实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网络监督主体的人身安全,单就微博的管理而言,可以通过强化认证机制,明确微博的定位,制定使用指南,等方面来减少微博的使用风险。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9YJAZH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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