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构建条件分析
2012-04-29党建民张新润
党建民 张新润
内容提要:文章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国际减排压力、科学减排模式和全面参与减排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又从政法环境、技术条件和实际经验三方面探讨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的可行性;最后通过构建模型分析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条件下我国企业成本效益情况;认为我国已具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条件,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可以更好地履行企业和国家的减排责任。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3-0081-04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碳排放总量、排放潜力都位于世界前列,而且增长趋势明显,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根据美国能源部的统计数据,2008年我国的碳排放总量达到了65.33亿吨,占全球排放份额的21.5%,占世界温室气体新增排放总量的40%;同时根据2007年的数据计算结果,我国的碳排放强度为2.1千克/美元,是印度的1.64倍、阿根廷的2.28倍、土耳其3.96倍、巴西5.68倍,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这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所付出的环境代价是相当大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碳排放总量的快速攀升,我国面临的国内国际减排压力与日俱增。为此,各学者纷纷提出各种减排措施用以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减排形势,其中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最为关注的策略之一。然关于这个问题业内还没有统一结论,建或不建、建何种模式、何时推出、如何推广等都是目前大家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的条件进行了讨论。
一、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也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内因方面,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走低碳经济之路,减少碳排放量,降低碳排放强度。除了要大力发展低碳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之外,还需要经济手段辅助,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降低碳减排成本。外因方面,低碳经济时代已经来临,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引领下,一个全球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形成,我国需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应对后京都时代来自国际社会的碳减排压力,并在世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维护国家的利益。
(一)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上的制造业大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中后期,城市化进程还在继续,碳排放总量还处于持续上升过程中。据统计,我国的钢铁、石化、电力、水泥等8个高耗能产业的单位能耗比发达国家高出40%,能源利用效率仅为35%,碳排放强度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结构,使得温室气体减排的任务非常艰巨。中共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除了要提高大力发展新能源、提高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森林覆盖率之外,还需要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一个市场激励机制,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和新能源的开发,以最优的方式实现碳减排,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二)融入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批准《京都议定书》,全球的碳减排行动正如火如荼进行。通过表1可以看出,2008年我国的人均C02排放量为4.91吨,虽然远低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人均碳排放水平,但是却远高于巴西和印度这两个发展中国家。在2009年12月份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各国纷纷提出碳减排目标:美国承诺2020年比1990年减排4%;俄罗斯做出承诺2020年比1990年降低25%;欧盟更是确立了全球气候问题上的领导地位,提出如果哥本哈根大会能达成全球减排协议,2020年比1990年减排30%、2050年减排95%;印度政府也承诺相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到2020年将减排20%~25%。
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和碳排放大国,在全球碳减排的行动中发达国家会从政治、经济、环保等多个方面向我国提出更多减排责任和要求,我国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建立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碳减排行动,既是应对国际社会强大减排压力的选择,也是我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必然选择。
我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已经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即CDM项目参与了全球碳减排交易,通过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CERS)位列世界第一。但是由于我国处于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CDM项目产生的CERS被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参与者或金融机构以极低的价格收购,然后通过金融操作手段,进一步发展成为价格更高的碳金融产品或衍生品来进行交易从而赚取丰厚的价差。换句话说,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CDM项目所实现的碳减排收益大部分被发达国家吸取,既没有获得减排核心技术也没有获得低碳排放治理资本,即我国在CDM机制中并未获得真正的实惠。因此,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国融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的必然选择。
(三)实现科学减排提高效率的需要
从发达国家减排经验看,政府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的方式,从时间推进来划分,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行政命令政策为主,强制进行控制;第二阶段是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市场交易机制为主;第三阶段是以全民参与、共同合作、多种政策协同规范为主。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不长,市场化程度也不高,在治理环境问题上多以行政命令控制手段为主,所采取的方式还处于第一阶段,政府扮演了治理环境问题的主角。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要求我国政府从根本上转变治理环境导向、变换治理方式和政府角色,使得治理方式从第一阶段顺利过渡到第二阶段为全员参与、协同规范减排的第三阶段奠定基础。为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变政府主导的强制减排为市场调节的自觉减排,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提高我国碳减排效率。
(四)调动全民参与碳减排行动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能源供应以煤炭为主,温室气体排放源几乎无处不在,要实现公平、有效的碳减排就必须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政府将给予需求者不同的碳排放配额上限,由于边际控制成本不同,在市场交易信息完全通畅条件下,排放主体会在自我减排成本与碳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之间进行权衡,市场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结果导致边际控制成本低的排放者从市场上获益,边际控制成本高的排放者实现碳减排成本最小化,整个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从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角度看,每个参与者都达到了低成本高效益的目标,从而有效激励各需求者主动积极参与碳减排行动,培养全民环保意识,构建和谐低碳社会。
二、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行性分析
(一)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完善为市场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先污染,后治理”的行为让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国也因为这种粗放式发展方式导致环境恶化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政府上世纪90年代已经有所行为,首先1990年在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用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1998年5月签署《京都议定书》与国际社会一同参与碳减排;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2007年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高公众意识和管理水平,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的贡献;“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更加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上我国政府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措施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在法律方面,我国积极参与全球CDM项目并出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后续的相关解释细则,为我国参与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我国在控制二氧化硫等气体所造成的酸雨以及水体污染等领域实施了排污权许可证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得到了体现,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具体相关法律出台实施时间如表2所示。
(二)碳监测与减排技术的发展为碳排放的科学度量提供依据
碳排放权商品化的前提条件是碳排放的精确监测和测量以及实时信息化。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区域三到五年内建立一套碳排放监测体系、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和碳排放监控档案体系,建立完善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随后相关研究如火如荼,从目前发改委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看,我国碳排放统计、监管、监测有关办法和标准的推出指日可待,这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减排的一种经济制度,而实际上所产生的碳减排量还需要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能源结构或技术控制手段实现。碳减排技术可以归纳为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就目前形势看,我国在核能、风能、太阳能、水电和生物能等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较大突破,新能源应用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也会加快新能源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另外,对现有能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