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反腐倡廉的理论依据
2012-04-29冯笑
冯笑
[摘要]自从工人阶级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马克思、恩格斯作为走在时代前列的知识分子,适应时代的要求和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的需要,创立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创立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就提出了关于党的建设的思想和原则。各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结合本国革命斗争的实践,特别是列宁结合俄国革命实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建党理论,尤其对其中的反腐败思想进行了继承、发展和创新,使马克思主义反腐治腐思想更加丰富、成熟,成为无产阶级政党创世继业的理论依据,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反腐倡廉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号]D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3 — 0012 — 02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反腐败思想
腐败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换手段的社会现象,所以腐败古已有之;腐败又是寄生在政治体身上的恶性肿瘤,危及整个政治体的稳定与发展,所以反腐败思想也源渊流长。马克思恩格斯反腐败理论的创立,正是批判地吸收了前人的优秀成果,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政权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无产阶级的反腐败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反腐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廉洁政治能否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最终是由国家政权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宝贵思想。
(一)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腐败的最大根源
腐败现象与国家的本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深刻地剖析了国家的本质,他分析到:“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 为什么本来只应拥有保护社会共同利益的权力的机关,却出现了根本的异化,而能拥有“追求自己的特殊的利益”的特权呢?为什么对此异化“国民却无力对付”呢?原因很简单,这就是社会把权力交给了国家,国家却利用了社会控制的松弛和软弱。而控制的松弛和软弱是社会与生俱来的极大缺陷。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生产资料私有,极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极不合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性质决定其本身就是侵吞民众财富的根源,这一制度下管理社会的公职,必然为政府官员的“私有物”,腐败是资本主义制度和政权的必然产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剖析资本主义国家本质的同时高度评价了巴黎公社革命,指出: “这次革命不是一次反对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的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马克思、恩格斯还雄辩地说明,“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的莫大耻辱,是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即剥削阶级的国家政权都不可避免地要陷入贪污腐败的泥沼。
恩格斯还从认识根源上,揭示了国家腐败的存在和发展在于人们对国家的盲目崇拜。长期以来,国家被说成是尘世上的天国,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有关国家的崇拜。同时,由于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只能“通过国家及其收入极多的官吏来处理和保护,这种崇拜就更容易生根”。 因此,国家的政府官员在拥有极大权力而又没有制约机制、社会物质匮乏而人性又有缺陷、腐败被社会认可人们又无奈的环境中权力者的高位变成了权势,权威变成了独裁,于是官员的腐败和国家的腐败就犹如脱缰的野马,以吞噬他人和全社会的财富为目标,随着不同类型国家的更替而变换不同的形式。
(二)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必然使国家及其机关在新的历史阶段上成为社会的公仆。但是,马克思也预见到这种必然性是要通过人们的正确实践才能够成为现实。因此,巴黎公社诞生后,马克思就思考着无产阶级政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社会课题: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防止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恩格斯指出:要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追求升官发财”,“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必须采取两项措施。第一,要“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 这样就从政治上,经济上防止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条件。
(三)同党内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如何防止无产阶级政权腐化变质的同时,还提出要坚持同党内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一方面,强调用无产阶级世界观来武装工人阶级政党,在党内必须划清无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的界限。另一方面,主张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进行党内监督。指出,党内“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 人们也“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 同时,提出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公职人员和混入政权机关的人,要及时进行罢免、撤换。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以上的反腐败思想是在缺少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践的前提下的思考。但是,这些思想被此后的实践证明是马克思主义治腐思想的奠基之石。
二、列宁的反腐败思想
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理论创立以后,第一个把这一理论自觉运用于社会主义反腐败斗争中去的是列宁。他结合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反腐败的理论,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一)严格党员标准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俄成为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内反动派妄图推翻它;帝国主义国家千方百计的企图把这个新生的国家政权扼杀在摇篮里。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冒险家和其他危害分子乘机混到执政党里来,这是完全不可避免的。” 而且,旧官吏也会改头换面“装成共产主义者,并且为了更好地往上爬而设法取得俄国共产党的党证。” 另外,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的泛滥不能不对执政党起腐蚀作用。因而,列宁认为,严格党员标准,保证党员质量是俄共(布)党拒腐防变的前提,并且提出具体措施:第一,严格入党手续和条件。第二,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的教育。第三,对党员进行考察和考核工作。通过清党和重新登记的办法,不断纯洁党的队伍,保证党员质量。
(二)强调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
列宁强调党必须是一个有组织的整体,而不是简单的个体的总和,党要成为有组织的整体,就必须有严格统一的制度与纪律——民主集中制。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体现为: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党的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服从党的决议;党内所有负责人员和机构都由选举产生,党的负责人可以随时撤换;党的代表大会是最高机关,有最后决议权;党内实行讨论自由和行动一致的纪律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列宁强调党内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最高原则,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集中集体的意志、智慧和经验,避免集权,减少失误和分裂,确保党的正确领导。列宁在强调集体领导原则的同时,还强调要同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否则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在领导工作中推卸个人责任,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任。因此,既要反对个人崇拜,坚持集体领导,又要与个人负责相结合。
(三)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
列宁认为要从根本上防止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腐化变质,使党的机关真正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党内监督机制,通过监察、建议、咨询、批评、检举、处罚、表彰等具体监督形式对党员和各级领导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列宁建议建立独立行使职权的、具有高度权威的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列宁领导下,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建立了党的专门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就是同侵入到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错误行为作斗争。随后在俄共(布)十大、十一大上先后通过《关于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目的》等决议,赋予监察委员会很高的地位和相对独立的权力,成为防止权力滥用,产生腐败的有力措施。
列宁认为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马上实现所有劳动者直接参加对国家的管理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无产阶级的先进阶层来为劳动人民实行管理。这种间接的民主形式,决定了苏联产生腐败的必然性。所以,列宁认为,在苏联劳动人民经济和文化都很落后的情况下,工农群众掌握对国家事物的监督权,比掌握执行权更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因为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国家政权发生腐败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人民是否有选举权、被选出的管理国家事务的代表必须向全体选民负责,而在于他们随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四)公开选拔人才
列宁主张对人才的选拔要极其严格,他提出国家机关人员的录用要经过严格的考试, “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基本理论、行政管理和公文处理等等基本知识的考试。” 即主张用考试的形式建立公开的、平等的选人用人制度,选出合格的人才做人民的公仆 。
列宁创立的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反腐败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建理论及其反腐败思想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为中国共产党在同俄国社会环境异常相似的中国社会环境下,进行反腐倡廉提供了更为直接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列宁.列宁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列宁.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责任编辑:侯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