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框架下劳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2012-04-29肖义肖敏
肖义 肖敏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间劳务合作已成为影响全球经济资源分布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和东盟之间建立了长期的经济合作关系,形成了多层次的双边经济结构。文章通过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劳务合作的现状,探讨双方在劳务合作上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彼此间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关键词】中国—东盟 劳务合作 法律问题
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劳务合作起步相对较晚,但是发展势头迅猛,彼此之间每年都存在着大量的海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国是东盟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际劳务承包商。在中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中,东盟排在第五位,所发生的营业额排在第六位。中国和东盟之间建立了长期的经济合作关系,彼此之间形成了多层次的双边经济结构。
中国—东盟劳务合作发展状况
中国—东盟劳务合作一方面能够为东盟各国提供优秀的技术人才,弥补其在劳动力资源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中国—东盟劳务合作深化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往来,促进了彼此间的经济合作。主要表现为:
快速发展的劳务合作缓解了国内就业压力。以与我国贸易额较大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来说,截至2009年底,中国在新加坡劳务人员8.3万人;马来西亚法务部2010年公布的五万名“访问就业”人数的各国分配图显示,来自中国的就业人员最多,达到了2.55万人次。大量劳动力输出东盟,对于劳动力过剩的中国来说是件好事,其将大大减轻中国国内的就业压力,也减轻了中国对失业人员的财政救济负担,对中国国家社会的稳定起着一定的作用。
劳务合作促进贸易结构平衡。2011年1~12月,中国—东盟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输出合同的总额为15.3亿美元,实现营业额10.7亿美元,共输出劳务工作人员2.5万人次。截止2011年12月底,中国—东盟劳务合作合同下的劳务工作人员达到了102.99万人,共实现累计营业额102亿美元。可见,劳务合作创造了大量的外汇收入,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贸易结构的改善,平衡了我国的贸易收支。
中国与东盟劳务合作领域不断拓广。我国与东盟各国的劳务合作,是在20世纪50年代对东盟等国提供经济援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致经过了70年代的起步、80年代的巩固,发展到如今遍布整个东盟各国。从行业格局来看,中国对东盟的劳务合作所涉及的行业逐渐拓广,其所涉及的领域已逐渐多样化。在各类中国外派劳务中,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农林牧渔业的人员仍然占据劳工大军的绝大多数,约为75%左右,其中以制造业工人最多。
中国—东盟之间的劳务合作促使中国与东盟各国贸易的深化,有力地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但是,在双方劳务合作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与东盟之间劳务合作的长期稳定有效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和自由贸易区的健康发展。
中国—东盟劳务合作中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对外劳务合作的立法相对滞后。长期以来,我国对外派劳务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依靠政府部门的规章和行政手段。对外劳务合作主要是通过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进行调整。而大多数东盟国家在对外劳务合作方面早就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如菲律宾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出口劳工法》,1995年又制定了《移民工人与海外菲律宾人法》,2009年制定了《外派工人法》,针对菲律宾对外劳务人员外派的各种内容进行法律规定。我国在对外劳务合作上,立法是相对滞后的,与东盟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各国对外劳务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中国发展东盟劳务合作的公平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外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支持体制不足。我国在对外劳务输出合作方面的辅助支持力度尚显不足,与东盟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菲律宾设有海外就业署,专门主管菲律宾人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海外雇佣事务的处理。同时,该署还下设了一些部门如信息局、计划调研部、财务和管理局、行政局、许可证和法规局、市场开发与安置局、顾问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正是因为其工作成效性很好,菲律宾成为20世纪末期向中国劳务输出最多的国家。而我国对于劳务输出的现行管理部门主要是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另有公安部门、外事部门、劳动部门辅助管理,但是并没有设置海外就业署一类的比较专业的管理机构来专门处理对外劳务事务,为对外劳务人员提供保障和支持,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
劳务合作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指劳务人员的财产权益,还包括人身权益方面。由于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立法迟缓,对外劳务人员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方面不够明确,使得对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我国许多外派企业对国外雇主剥削、侵犯我国劳务人员权益的行径不闻不问,甚至出现纵容和默认的情况,许多境外雇主唯利是图,采取拖欠工资、扣押押金等方式不断敲诈盘剥劳务人员。此外,许多外派企业往往只在乎自身的业绩和利益,对于外派劳务工人的权益缺乏保护意识,致使劳务合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中国—东盟劳务合作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劳务合作发展已日趋成熟,针对两者之间的法律问题,必须采取理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制定专门的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就对外劳务合作的相关问题制定专门法律,是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我国应当尽快就对外劳务合作、劳务输出等方面出台一般性法律,将劳务合作的经营、管理、促进劳务人员的培训及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内容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通过国家的立法展现出对中国—东盟劳务合作的重视力度,能有效惩治劳务合作中的违法行为。现阶段,我国应该认真借鉴和学习东盟国家,在对外劳务合作上制定专门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如《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管理法》、《海外就业促进法》等,应当对劳务合作主体资格的审核,劳务输出人员的培训、管理,以及法律援助、司法救济、人权保障、出入境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还应当就对外劳务合作事宜设立专门部门进行常态化处理,做到全方位的管理和服务。
优化程序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首先,实行“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根据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长远来看,这种先裁后审的模式应当废除,改为或裁或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从而能降低维权成本,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所提供的域外证据,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且由我国使领馆认证或证明后方视之有效。现实情况是,许多外派劳务工人在国外工作期间,其权益受到了境外雇主的侵犯,许多证据往往是被雇主所掌握的,外派劳务人员很难取得,更谈不上公证、认证。他们能获取的仅仅是其他外派劳务人员的证词。因此,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对外劳务合作纠纷案件,因举证困难而致使劳务人员难以获得权益保障。因此,笔者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由被告负责其所持观点的举证。若境外雇主未能提供或者不愿提供外派劳务人员所主张事实的反面证据时,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明确国际劳务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对外劳务合作中纠纷当事人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各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外派劳务合作的纠纷处理机制也不尽相同,比如外派劳务人员工伤的范围、处理规则和支付标准的规定等,都因国情等因素的影响而千差万别,这为处理工伤事故增加了难度。鉴于此,中国—东盟劳务合作双方都应当在签订劳务经济合同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对所发生的纠纷,应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法律进行处理。现在,除了我国国内的立法之外,许多国际条约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外劳务合作纠纷处理上所选择的第一原则就是合同规制。如2005年《东盟关于劳务合同的适用法律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就对劳务合作纠纷处理进行了规制:“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2006年所颁布的《东盟国家国际合作合同法律适用》第七、八条也作出相同规定。在处理劳务合作纠纷时,应有限度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定,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充分自由。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作者单位分别为: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梧州学院外语系;本文系2010年度广西教育厅课题和2010年度梧州学院课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201010LX524,2010C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