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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培养

2012-04-29张国昌

考试周刊 2012年30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权利辅导员

张国昌

“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之一后,法律规范成为各个领域的行动指南,高校也不例外。依法治校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要求。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人们在工作、生活中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尤其是对于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教师群体来说,对其工作进行一些必要的法律方面的分析和思考,不仅对做好辅导员工作有一定的帮助,而且可以合理地避免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这是适应当前新形势下高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客观要求的。

一、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络和学校组织的补习班等越来越多的途径接触到法律知识,且认识到法律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由于辅导员工作繁杂,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学习,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校辅导员学习法律知识的效果。各种历史及现实原因造成了高校辅导员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的状况,甚至相当一部分辅导员在日常生活和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出现许多法律盲点。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观念淡薄。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必然要求人们将对方作为这种具有独立价值的主体认识并尊重主体性。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是建立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的基础之上的,否则权利观念就无从谈起。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的学生管理工作中,部分高校辅导员并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

2.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同时,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升境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和法治理论研究及普法宣传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高校辅导员作为拥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法律各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受数千年的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力至上、专制特权、义务本位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消极的法律观依然影响着高校辅导员的各个工作环节,法律还没有真正成为辅导员行为动作的最终依据。由权力滥用而滋生的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而降低了法律在部分辅导员面前的尊严,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这也从客观上制约了高校辅导员对法律的认同,从而动摇了法律信仰。

二、造成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现状的原因

1.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而很少考虑到法律的层面,总结为“以情代法”。另外,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是源于西方,并不是在中国慢慢沿袭而来,而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几千年来华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绝不是任何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清除的。辅导员作为社会一员,同样深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对现代法律制度存在莫名的距离感。

2.受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约束。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内容越来越丰富。但是,由于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久,加之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很多地方已经不协调,许多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出现的现实问题。校规作为校方和辅导员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如果合理地利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但是如果盲目地不合理地利用校规处理学生问题,则容易侵犯学生的权利。况且高校现有的一些内部规章制度通常是多年以前制定的,并没有随着形势的变更与时俱进地予以修改,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正因为如此,辅导员做为校规的基层执行者,面对出现的部分学生问题时常无法找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办法。

3.高校管理者对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不够重视。

高校管理者往往只注重对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忽略法律素质教育。尽管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高校与学生纠纷逐渐增多,但高校管理者目前仍然没有重视对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培养。虽然现在辅导员学历越来越高,政治素质、业务工作水平也越来越高,但总的说来,辅导员队伍中真正了解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并不多,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与其他人无异,追寻的仍然是感性思维,很少动用法律。

4.辅导员法律知识的欠缺。

尽管每位辅导员在大学都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上岗前和上岗后也会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培训。但是,这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并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工作环境所产生的种种问题。而且上岗后的培训并不是系统的法律培训,且不能与辅导员工作紧密结合。这些培训和辅导课程大多还是停留在“依法治校”等理论教育层面,并不能引导辅导员联系实际,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法律知识学习的缺失,不仅在于高校管理者的重视程度,而且在于辅导员自身的法律意识问题。

5.社会转型期间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这个复杂的转型时期,在辅导员管理工作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管理工作中会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所谓制度冲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比如在法律、法规方面,有些辅导员钻法律的空子,干着损害学校、学生利益的勾当。

三、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高校辅导员对法律意识的认知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建构法治社会的成果,因为高校辅导员在进行学生工作时对待法律的态度,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因此,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是极其必要和重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学生自身发展方面。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展、成熟的关键时期,他们希望对事物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但同时又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且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社会上的各种因素,如:网络技术带来的大量信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不良风气、就业择业的激烈竞争、同学间的人际关系等都有可能对学生思想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使他们走上歧途。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在面对问题的时候,难免会因为思想简单、感情用事,导致行动时丧失理智,在不考虑法律规范及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令人遗憾的事情;或者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在步入社会的过程中受到他人控制的时候,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也有一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学生,遇到问题能够首先想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些学生往往只看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却忽视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作为社会精英的大学生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们只是把“法”狭隘地理解为一种达到个人目的工具,却忽视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秩序、自由、效益、平等、人权、正义等。这时,高校辅导员作为学生最亲近的人,就有义务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引导他们合理合法地处理各种事务,正确认识并利用法律知识,避免走向误区。

2.在学生管理方面。

高校辅导员作为服务学生的高校一线的管理人员,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要树立法制意识,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和过程,正确处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提高辅导员依法管理的水平,不但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在符合这些规范的范围内行事。当辅导员需要对学生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公法范畴的规定;其次应当考虑的是学校制定的准行政制度;再次应当考虑的才是学校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和保证教学质量与学生之间订立的一些校内制度;最后,辅导员还必须考虑到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所负有的教育责任。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都需要辅导员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从而避免因处理方式不当所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在管理学生或与学生交往的过程中,辅导员应该具有维护学生隐私权、财产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意识,尊重大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和申诉权。合理地运用法律程序使整个管理过程能够遵循正当程序,并向制度化、透明化发展,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保障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和“事后救济权”,避免出现任意管理现象。

四、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办法

1.提高辅导员对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要提高法律意识,辅导员必须充分认识法律知识在其实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高校管理者也应该认识到培养辅导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与此同时高校管理者要加强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成为严格依法办事的模范,为辅导员法律意识培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另外,在任用辅导员时,应该选任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教师,从而逐渐提高辅导员队伍法律知识的素养。充分利用校园媒体进行广泛的法律法规、校园规章的宣传,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最后,高校可以适当对辅导员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情况的考核,经常监督其守法用法情况,规范辅导员的法律行为,逐步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法律素质。

2.切实加强对辅导员的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我国高校辅导员基本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较大收益,必须因人制宜,既可集中授讲,又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又可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还要注意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即针对辅导员人群的特点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选择一支高素质的普法队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看来可以从各高校法学院内抽调合适的教师充当普法宣传员。同时可以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法学研究课题,在辅导员普法教育的同时,营造校园内的法律学习氛围。

3.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辅导员解决自己和学生遇到的法律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使辅导员不再因为法律法规的不规范、不健全而导致处理行为不当。只有完善了法律制度,使法律更实际地融入到辅导员的生活和工作中,辅导员们才会对法律产生亲切感和认同感,才会更愿意运用法律法规处理遇到的问题,并且更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它们。学校方面也应遵循合法、民主、正当程序等做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等工作,使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权力规范,有操作性和确定性,保证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

4.开展各种活动,引导辅导员在实践中主动学习。

由于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涉及范围大,并没有太多特定的时间加强学习法律知识,这就需要学校利用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例如,收集学生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组织大家一起进行分析;举办法律讲座;联合学生举办辅导员法律知识辩论大赛,等等。这一系列的活动中,辅导员会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并通过实践活动掌握这些知识。同时,辅导员会意识到如何通过学习法律保护自己。例如,在管理工作中注意资料的备存、证据的收集,避免自己和高校在产生法律纠纷之后处于被动地位。相信在一系列活动后,辅导员会逐渐转变管理理念,尊重学生权利,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并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每一个学生,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刘娟.高校辅导员的法律意识浅论.天府新论,2011,(4).

[2]培育法律意识的重要性.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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